刘兆军等人诉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刘兆军律师

 2023-03-12    4  

【受理法院】:法院;;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 日期]:200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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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字号]: (2000)济民初字第2029号。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刘兆军,37岁,满族,农民,住XXX。原告李云久,58岁,满族,农民,住XXX。原告蒋成全,34岁,满族,农民,住XXX。原告刘兆东,33岁,满族,农民,住XXX。上面列出的原告

[案例正文]:

原告刘兆军,37岁,满族,农民,住XXX。

原告李云久,58岁,满族,农民,住XXX。

原告蒋成全,34岁,满族,农民,住XXX。

原告刘兆东,33岁,满族,农民,住XXX。

上述原告姜荣权;;律师,55岁,满族,司法助理,住XXX。

被告孙,34岁,满族,个体工商户,住XX。

委托代理人:李航,鞍山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鞍山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刘兆军、李云久、蒋成全、诉被告孙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兆军、李云久、蒋成全、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荣全,被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已终结。

原报道称:2000年,我方四原告在承包蚕场放春蚕一把,秋蚕五把,蚕从第一单开始大量死亡,最后全部死亡。经县蚕业管理站调查,蚕的死亡是由于化脓性疾病的爆发,病毒的来源是被告在我蚕种场附近设立蛹粉加工厂。该厂以死蚕、死蛹为原料,死蚕含有大量化脓性疾病病毒,落在蚕场的柞树叶上,被蚕儿吃掉,引起大量化脓性疾病,致使我们六个蚕场歉收,故要求被告赔偿我们一把春蚕。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的经济损失,我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人从事蛹粉加工多年,对养蚕生产没有影响。县级蚕业管理站的评估。;不要被信任,因为它不可信。;不具备评估资格。省蚕业科学研究所的鉴定没有明确指出原告 我蚕蛹粉加工厂的行为是我蚕蛹粉加工厂造成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 的索赔。

[第页]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兆军、李云久、蒋成全、刘兆东于2000年在租用的蚕场饲养春蚕一把、秋蚕五把。仲仲春蚕场租金600元,投放3000个茧,价值780元,用了129元;5个秋蚕场租金3600元,投放蚕茧22000个,价值3960元,药250元。六个蚕种场应缴纳专项税540元。在放养过程中,蚕大面积死亡,6只柞蚕全部收割。原告随后委托县蚕业管理站调查死因。经调查,县蚕业管理站鉴定,蚕的死亡是由暴发性脓引起的,暴发性脓在一至二季时感染了一种强病毒。病毒的源头是被告 s蛹粉加工厂。被告在上述蚕场附近使用死蚕、死蛹为原料生产蛹粉。原料中含有大量的化脓性病毒,随风飘落到蚕场的柞树叶上,被蚕儿吃掉,引起大量化脓性疾病。在诉讼过程中,我院应被告的要求,委托辽宁省蚕业科学研究所对此事进行鉴定。派人到现场采集土样后得出结论,这几组土样均含有高数量的柞蚕NPY病毒(即脓病毒),是传染源,污染了附近蚕场的病毒,符合病毒扩散规律。据调查,原告 s地方2000年每斤1400左右,售价在每斤5.2元到5.6元之间。原告 s柞蚕体系逐渐消亡,付出的劳动量是正常生产时付出的80%。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系根据证人证言的记载、岫岩县蚕业管理站的鉴定意见和辽宁省蚕业研究所的检测报告。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法庭质证,本院复核,可以采信。

我们认为原告死亡和失败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孙在原告刘兆军、李云久、蒋成全、柞蚕场附近加工蛹粉污染柞蚕场一案。岫岩蚕业管理站和辽宁省蚕业研究所的科学鉴定证明了这一事实。虽然被告对鉴定结论不服,并提供了《蚕人 s确认,证明其缺乏专业性和科学性,无法证明柞蚕死亡的真正原因。法院拒绝确认,所以被告应该对原告 s柞蚕损失:因原告刘兆军、李云久、蒋成全、刘兆东主张的柞蚕生产价格未超过当地平均产量,且低于市场价格,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即每桶产量为1300斤,每斤价格为5元;由于原告柞蚕上山后逐渐死亡,与正常生产相比,劳动量减少了20%。因此,减少的劳动量不应纳入补偿范围。根据《民法通则》刑法第124条和第134条第(7)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赔偿原告刘兆军、李云久、蒋成全、各项损失总额的80%,即3176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3276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2200元。一百三十元,由被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法院。;美国法院。

审判长吴世英

何廷波法官

代理法官郑殿豪

2000年3月16日

职员尹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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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124条

[2]《民法通则》第1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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