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长城农场诉村民 大石桥市沟沿镇外林村委员会

 2023-03-12    3  

[受理法院]:营口市中级法院;;s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 时间]:2005年9月30日

【判断否。]: (2005)英民一权终字第157号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大石桥市长城农场人,住xxx。负责人:陆,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村民 大石桥市沟沿镇外林村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一被上诉人,住xxx)。李永生代表,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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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xxx大石桥市长城农场。

负责人:陆,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村民 大石桥市沟沿镇外林村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一被上诉人,住xxx)。

李永生代表,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绪棉,辽宁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成(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xxx。

原审第三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军65521,住在xxx。

法定代表人:张国忠,部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邦,1954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阳市65521部队后勤部军需处处长,住xxx。

委托代理人:姜建兴,沈阳军区辽阳法律顾问处律师。

2003年4月2日,《 大石桥市法院对大石桥市长城农场与村民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作出(2001)大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大石桥市沟沿镇外树林委员会。判决后,大石桥市长城农场不服,上诉至本院。我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005年3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2004)英大全敏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决后,大石桥市长城农场仍不服,向我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大石桥市沟沿镇外林村代表人,原审第三人胡绪棉、被上诉人张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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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18日,解放军第39军后勤部 原审第三人——解放军某部,为贯彻中央关于部队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精神,出具了关于出售大石桥市沟沿农场房产,即81043部队养鸡场(以下简称养鸡场)的复函。同年5月15日,养鸡。该场地与上诉人达成协议,以40万元的价格将位于第一被上诉人所在村庄的所有场地和房屋出售给上诉人。同时约定养鸡场为上诉人办理土地证。同年6月,养鸡场为上诉人办理了土地证,面积40565平方米。同年6月30日。上诉人委托营口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购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总价值为4646614元,其中北院猪舍560平方米,289672元,围栏1260平方米,108952元,油池64963元。2000年4月,部队撤离。2001年2月20日,第二被上诉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第一被上诉人将农家院(北院)13亩土地以1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二被上诉人。协议签订后,第二被上诉人平整场地,拆除北院猪舍、油池、房屋、围栏。同年4月5日,上诉人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两被上诉人赔偿猪舍、油池、围栏及五间房屋(未评估)经济损失40万元,进而提出因两被上诉人侵权导致第三人转让的变压器、线路8.4万元及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560635元。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 s擅自拆除地上建筑物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上诉人提出的鉴定报告是单方委托的,鉴定价值与实际购买价值相差甚远,无法通过重新鉴定计算损失。因此可以根据其评估价格计算出被侵权部分的比例,再根据购买价格估算出实际损失,由两被上诉人进行赔偿。上诉人 美国对五栋房屋的评估报告没有反映这一点,因此无法估计损失。变压器已被第二被上诉人更新,其损失不存在。上诉人无权主张场地、自然水坑等三份租赁合同的租金,车库、院子不属于第二被上诉人的侵权范围,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二审被上诉人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第一被上诉人没有侵权行为,故第一被上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判断:1。张成赔偿大石桥市长城农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14万元。二、上款规定仅限于张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三、逾期付款者,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理。本案受理费155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其中1706元由张成负担,294元由大石桥市长城农场负担。判决后,大石桥市长城农场不服,以原审诉讼为由上诉至我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第一被上诉人出示证据:2003年6月18日,应大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要求, 大石桥市撤销了1999年第102号行政许可。上诉人以大正[2003]79号复函持有的[1999] 01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被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二被上诉人余于1998年9月1日与原部队养鸡场签订租赁协议,租用其北院两亩地的自然水坑10年。同一天,养鸡场马辉签订了租用南院地面的合同;同年5月15日,与张签订合同,租赁南校区车库及场地。部队撤离后,没有与租户办理交接事宜。同时认为,上诉人主张的变压器和电路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产权原属于部队养鸡场,现属于自己。其他事实的认定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案审理认为,上诉人 s从第三方名下的原养鸡场购买农房等地上附着物并无不当,双方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上诉人因此而获得的财产。张成 s未经授权销毁上诉人 的财产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被上诉人擅自使用权属不明的土地,导致第二被上诉人侵害被上诉人 的财产所有权,与第一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的侵权赔偿纠纷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不承担责任。当事人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应当由土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解决。赔偿金额、范围、标准与一审认定一致。根据该判决,张成赔偿上诉人大石桥市长城农场财产损失31400元,村民 大石桥市沟沿镇外林村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155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450元。张成承担1706元,村民 沟沿镇外林村委员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大石桥市长城农场负责294元。判决:上诉人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被剥离的五间房屋及变压器均在损失范围内,三份租赁合同因被上诉人 上述损失应由被上诉人及一审法院赔偿。;计算损失的方法不当。2.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均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中上诉人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财物是上诉人 这是我们的,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二、被上诉人张成 s未经授权销毁上诉人 对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被上诉人知道被转让的土地有上诉人 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上诉人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方没有。;不得在拆除上诉人的过程中做任何事情。;的财产,故在本案的财产侵权赔偿纠纷中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一个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关键问题是上诉人应该得到多大程度的赔偿。关于上诉人。;美国的损失,有560个索赔提交给一审法院。因未履行平方米猪舍、640平方米油池、120平方米围栏、5间房屋、2台变压器、3份合同造成的损失共计560635元。对于上述损失,一审法院对猪圈、油池、围栏的损失进行了认定,根据评估价格计算出被侵权损坏部分的比例,再根据购买价格估算出原告的实际损失。关于变压器的损失,被上诉人已更新,一审法院卷宗所附证据反映变压器的产权电路属于国家,变压器属于第一被上诉人,部队的鸡场可以使用,上诉人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变压器的产权属于部队。因此,本院不支持上诉人 要求赔偿变压器的损失。关于上诉人提出的5套房屋的损失,损失的依据是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房产进行评估时现场的房屋照片,但未对价值进行评估。但是,原告查明的事实 s法院确认张成拆迁后生产中有房屋,对两上诉人未提出上诉,可见是认可的,房屋损失应予以适当补偿。由于评估不足,法院将确定适当的赔偿金额。上诉人 原告要求赔偿三份租赁合同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上诉人是被侵权方,其财产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以体现法律的正义,但要求完全按照其单方评估价格认定为不公平,故其上诉理由中的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是否存在土地权属纠纷,不属于本案调整解决范围,本院不予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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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维持大石桥市法院的民事判决。;(2004)英大全敏终字第1号;

2.被上诉人张成赔偿上诉人大石桥市长城农家院经营者损失1万元,被上诉人大石桥市沟沿镇外林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上诉人大石桥市长城农场负担1322元。被上诉人张成负担228元,被上诉人大石桥市沟沿镇外林村委会对张成及被上诉人张成承担连带责任。;的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审判长韩爱娟

周立法官

马法官

2005年9月30日

职员何玲

引用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2]《民事诉讼法》第153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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