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2
[受理法院]:沙河口区法院;;大连市中级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 日期]:1999年10月25日
[裁判字体大小]: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案情】原告:杨珏,1997年2月1日出生。法定代表人:杨东,原告之父。被告:LG电子()有限公司被告LG电子()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开始在CCTV 1播出时长15秒的晚间广播。
[案例正文]:
[案例]
原告:杨珏,1997年2月1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杨东,原告之父。
被告:LG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LG电子()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开始在中央电视台播放15秒钟的LG空调广告。广告的图片显示了一个像恐龙一样的巨大怪物吐着火焰。原告杨珏当时两岁。在广告播出的时候,她跳进了她的父母 她一看见就伸出胳膊,用手指和嘴哭着喊着:唐 不要这样做,我 我害怕。
被告LG电子()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办理了广告协会第9903033号广告咨询证。经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司广告协会审查咨询证明意见,同意该广告先行试点。CCTV 1在焦点访谈节目前播出了这则广告。原告称该广告内容恐怖、违法,看广告受到惊吓,对原告造成极大伤害 的身心健康。1999年5月11日,他起诉了 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要求被告向全国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
被告LG电子()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播放的LG空调广告完全符合《广告法》的规定,不存在违法内容和恐怖情节。原告 美国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试验
沙河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中央电视台播放的LG空调广告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声称,被告播放的广告有 "恐怖 "内容,但目前对此的法律界定并不明确,原告与被告之间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声称的伤害后果和被告 原告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民法通则》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广告法》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于1999年10月25日判决:
[第页]
驳回原告杨珏 的索赔。
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评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广告是否符合广告法的规定,与杨珏 的恐惧和这个广告。因为原告可以。;我找不到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因为 "恐怖 "《广告法》中的广告内容较为笼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司也难以对其进行认定。因此,沙河口区 美国法院驳回了原告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民法通则》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广告法。
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有以下几点启示:
1?国家应该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广告市场。鉴于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广告行业的规定也应该加强,应该更加细化和法制化。
2?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 法律意识在逐步提高,这就要求国家制定更加系统和完善的法律来保护公民 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出版社:
从法律规定来看,本案作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类型,被列为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类型,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过错责任原则逻辑成立。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持有不同的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标准,就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
本案的处理围绕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被告在央视做的LG空调广告是否存在恐怖主义内容;第二,原告 恐惧和被告 的广告应该以必然的因果关系来判断。
先针对第一个关键问题,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行政审查是否允许播出,是否意味着广告行为不存在民事侵权。对此,一般来说,行政审查需要对行为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就意味着行为内容合法。但一般来说,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对行政审查的内容有诸多要求,审查原则具有抽象性和事前审查性,难以预测在具体保护私权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形式。因此,一般来说,通过行政审查获得的是 "进入 "和 "允许做 ",但不能绝对免除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存在和免除必须取决于民事法律关系本身的内在要求,行政复议的采纳或结论只能使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处于比对方更有利的地位。第二,是否 "一个巨大的类似恐龙的怪物吐着火焰在被告方面。;不能简单地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认定广告具有恐怖性质,因为事实上,法律不可能明确规定什么是恐怖恐怖 "是,而且只能是一个抽象不确定的概念。有许多因素在如何识别 "恐怖 "在具体情况下,这取决于法官 他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他的利益平衡有着深刻的理解。数量标准。结合本案事实,有几个因素需要考虑涉案广告的内容是否 "恐怖分子 ": 1?广告法第七条,广告中不应出现的情形,包括 "恐怖 ",是基于 "它应该对人们有益。;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其中明确提出了 "身体和精神健康与健康广告内容必须符合 "对有益。;的身体和精神健康。2?身心健康不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是一个相对确定的概念。作为一个原则标准,它是一个高度概括的交易。作为具体的标准,可能有道德的、生理的、医学的标准,也可能有很多不同年龄、不同文化传统、不同文化层次或不同智力因素的标准。具体案件采用的标准不应该是高概念的抽象标准,而应该是针对具体对象的具体标准。正因为如此,《广告法》第八条在第七条的规定之后,特别强调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这显然说明,对于与一般标准不同的特殊主体,应该采取更严格的保护标准,否则就没有必要额外强调。事实上,与成年人和正常人相比,这种特殊主体并不 "恐怖 "后者,但可能是 "恐怖 "前者是因为它们在智力、发展、理解和对事物的反映方面有显著的差异。后者可以接受,而前者可能无法接受。这就是所谓的 "儿童不宜出现在影视作品中。当然,影视作品是 "不适合儿童一般都通过了行政审查。3?广告是面向大众的,那么如何做广告 "中立 "是否适用于各类受众群体,这确实需要广告主和广告客户认真考虑。在注意义务的定位上,根据广告法的本质要求,应该是对社会负有重大责任的专业注意义务,而不是对普通人的适度注意义务。考虑到以上因素,可以认为 "一个巨大的怪物像恐龙一样吐着火焰在被告 s的广告对幼儿可能是恐怖的,事实上已经让本案原告感到恐怖和惊吓,与其注意义务不相容,不得不说其注意义务存在疏忽。
[第页]
第二,在侵权案件中,运用必然因果关系来确定侵权行为的成立,对行为人有利,对受害人不利,往往导致从案件本身的事实出发思考问题,追求一般规律,不利于对受害人的及时救济。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渐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取代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认为,只要存在某种损害结果的可能性,并且已经实际发生,就认为行为人 的行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这种理论更注重案件具体事实与已经发生的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作为一种 "个人 "。因此,在受害人证明了事物的客观联系后,往往可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这对受害人是非常有利的。如果在本案中采用因果关系理论,原告 恐惧与被告有因果关系。;标准普尔恐怖 "广告。
本案事实表明,这种通过各种社会公共媒体传播、以各种形式制作的广告,因其覆盖面广、影响大,广告主和广告客户的社会责任和注意义务应兼顾不同年龄段的公众,具体标准 "不适合儿童在广告的行政审查中应该区分开来,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身体和精神健康与健康不同的观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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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杨珏 的索赔。
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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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广告是否符合广告法的规定,与杨珏 的恐惧和这个广告。因为原告可以。;我找不到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因为 "恐怖 "《广告法》中的广告内容较为笼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司也难以对其进行认定。因此,沙河口区 美国法院驳回了原告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民法通则》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广告法。
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有以下几点启示:
1?国家应该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广告市场。鉴于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广告行业的规定也应该加强,应该更加细化和法制化。
2?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 法律意识在逐步提高,这就要求国家制定更加系统和完善的法律来保护公民 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出版社:
从法律规定来看,本案作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类型,被列为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类型,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过错责任原则逻辑成立。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持有不同的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标准,就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
本案的处理围绕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被告在央视做的LG空调广告是否存在恐怖主义内容;第二,原告 恐惧和被告 的广告应该以必然的因果关系来判断。
先针对第一个关键问题,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行政审查是否允许播出,是否意味着广告行为不存在民事侵权。对此,一般来说,行政审查有行为内容合法审查的要求,且意味着审查通过。意味着行为的内容是合法的。但一般来说,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对行政审查的内容有诸多要求,审查原则具有抽象性和事前审查性,难以预测在具体保护私权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形式。因此,一般来说,通过行政审查获得的是 "进入 "和 "允许做 ",但不能绝对免除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存在和免除必须取决于民事法律关系本身的内在要求,行政复议的采纳或结论只能使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处于比对方更有利的地位。第二,是否 "一个巨大的类似恐龙的怪物吐着火焰在被告方面。;不能简单地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认定广告具有恐怖性质,因为事实上,法律不可能明确规定什么是恐怖恐怖 "是,而且只能是一个抽象不确定的概念。有许多因素在如何识别 "恐怖 "在具体情况下,这取决于法官 对法律条文含义的深刻理解及其利益衡量标准。结合本案事实,有几个因素需要考虑涉案广告的内容是否 "恐怖分子 ": 1?广告法第七条,广告中不应出现的情形,包括 "恐怖 ",是基于 "它应该对人们有益。;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其中明确提出了 "身体和精神健康与健康广告内容必须符合 "对有益。;的身体和精神健康。2?身心健康不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是一个相对确定的概念。作为一个原则标准,它是一个高度概括的交易。作为具体的标准,可能有道德的、生理的、医学的标准,也可能有很多不同年龄、不同文化传统、不同文化层次或不同智力因素的标准。具体案件采用的标准不应该是高概念的抽象标准,而应该是针对具体对象的具体标准。正因为如此,《广告法》第八条在第七条的规定之后,特别强调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这显然说明,对于与一般标准不同的特殊主体,应该采取更严格的保护标准,否则就没有必要额外强调。事实上,与成年人和正常人相比,这种特殊主体并不 "恐怖 "后者,但可能是 "恐怖 "前者是因为它们在智力、发展、理解和对事物的反映方面有显著的差异。后者可以接受,而前者可能无法接受。这就是所谓的 "儿童不宜出现在影视作品中。当然,影视作品是 "不适合儿童一般都通过了行政审查。3?广告是面向大众的,那么如何在 "中立 "要求,面向各类受众。适合所有人,确实需要广告主和广告人认真考虑。在注意义务的定位上,根据广告法的本质要求,应该是对社会负有重大责任的专业注意义务,而不是对普通人的适度注意义务。考虑到以上因素,可以认为 "一个巨大的怪物像恐龙一样吐着火焰在被告 s的广告对幼儿可能是恐怖的,事实上已经让本案原告感到恐怖和惊吓,与其注意义务不相容,不得不说其注意义务存在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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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侵权案件中,运用必然因果关系来确定侵权行为的成立,对行为人有利,对受害人不利,往往导致从案件本身的事实出发思考问题,追求一般规律,不利于对受害人的及时救济。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渐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取代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认为,只要存在某种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并且已经实际发生,就认为行为人与被行为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这种理论更注重案件具体事实与已经发生的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作为一种 "个人 "。因此,在受害人证明了事物的客观联系后,往往可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这对受害人是非常有利的。如果在本案中采用因果关系理论,原告 恐惧与被告有因果关系。;标准普尔恐怖 "广告。
本案事实表明,这种通过各种社会公共媒体传播、以各种形式制作的广告,因其覆盖面广、影响大,广告主和广告客户的社会责任和注意义务应兼顾不同年龄段的公众,具体标准 "不适合儿童在广告的行政审查中应该区分开来,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身体和精神健康与健康不同的观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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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
[1]《广告法》第七条
[2]《广告法》第八条
[3]《广告法》第106条
[4]《民法通则》第106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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