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4
【受理法院】:中级法院;;美国农垦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 日期]:2001年2月13日
【判断否。]: (2001)垦民终字第25号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国昌,1941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八五八农场六队职工,住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乃生,1956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六队职工,住xxx。上/更好/以前/一个姓氏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国昌,1941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六队职工,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乃生,1956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六队职工,住xxx。
上诉人因与牧机车修理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农垦法院(2000)第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庭审已经结束。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彭国昌系八五八农场六队副队长、助理工程师。1998年被免职后,他承包了六队的焊接、充电和维修服务。1998年7月,原告 s 4450美机变速箱故障,由被告维修。当被告到达时,原告雇佣的司机李飞和原告 s妹夫已经把机车的驾驶室、电路、油路等配件都拆了。根据原告 被告是美国的司机李飞,他的结论是变速箱输出制动器中的B3元件出了故障,需要进行修理。为了吊出输出闸,原、被告等4人共同参加了拆除工作。首先,一起拆卸后轮轴盖,然后原告拆卸从变速箱后端到后轮轴的输出链轴,被告拆卸变速箱前端的连接。拆卸后,输出制动器被吊出供被告修理。在被告修理输出制动器并将其运回变速箱后,原、被告一起重新组装。在装配过程中,被告想自己安装变速箱后端的输出轴。然而,由于轴的一定重量,很难将其插入齿轮箱和后轮轴之间。被告几次安装未果,原告接手竖井自行安装。因此,省略了轴上轴承的外圈。机车组装好后,司机李飞把车开到车场晒麦子,在车场干了不到2个小时。李飞发现火车头出了毛病,于是他问被告。被告赶到现场检测汽车,认为汽车有故障。当时他无法确定是什么原因,要求原告停止。机车带病运转,故障越来越严重。直到第六天,原告请来的专家认定机车确实有故障,必须停车检修,原告才停了下来。当被告分析事故原因是否是最后一次装配时缺少了什么零件时,原告从她上次拆卸零件的位置找出了输出链条轴的轴承外圈。事故原因查明后,原告和被告又对机车进行了修理。原告负责出去买零件,被告负责修理。为了减少损失,经第六队领导同意,原告从公司报废的老美制飞机上拆下部分零件,用于修理自己的汽车。修理花了四天时间,原告 s机车损失2400元,原告现金购买的摩托车零部件经鉴定与事故有关,价值6790元。以上事实有虎林市农机修理管理站出具的鉴定证明;、马、、、魏、的证言笔录;原告 有六队出具的机车收入证明、原始凭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为证。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加工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承办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务,亲自完成原告委托的机车拆装的主要工作,并对其质量向原告负责。本案输出链轴虽由原告自行拆卸,省略了轴承外圈,但却是被告承担修理工作所涉及的主要部分,本应由被告自行完成。虽然被告没有亲自操作,但他也应负责监督和指导原告 参与修理。因被告监管指导不力,导致轴承外圈缺失,造成一系列机器零部件损坏,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本人作为定制方,在没有与被告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参与了修复并遗漏了轴承外圈,也有一定责任。机车修好后,出库不久就发现了故障。此时,被告命令原告停车并将其拆开检查。原告不听,带病继续工作,致使机车损坏扩大。原告对此应负全责。因为原告没有。;由于没有及时停车修理,本案的损害结果和责任是不可分的。因此,鉴于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应当对原告支付的机车二次修理备件及机车误工费进行适当赔偿。800元,原告 原告外出购买零部件用于出租,原告为机车查找故障的鉴定费属于原告擅自支出的不必要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被告赔偿这笔钱。依据《《民法通则》法》第一百一第二款、第三款、《《经济合同法》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彭国昌赔偿原告蔡乃生摩托车配件货款6790元、因机车晚点造成损失2400元的20%,即1835元,其余80%的损失由原告蔡乃生本人承担。宣判后,被告人彭国昌不服,要求蔡乃生支付98年修理工资1200元;蔡乃生提供的大部分零部件采购订单是虚假的;原审判决中责任划分不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判决。法院提起上诉。蔡乃胜辩称: "我与彭国昌已形成合同加工关系,彭国昌应承担主要责任。 "
[第页]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我们认为,蔡乃胜雇佣彭国昌修理拖拉机,彭国昌作为承包人,负有正确维修的义务。在修复过程中,双方未就修复的具体事项达成一致。蔡乃生自行安装机车部件,彭国昌有监督、指导和检查安装质量的义务。彭国昌未尽到监督、指导、检查安装质量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机车修好后,出库不久又发生故障,彭国昌要求停车检查,蔡乃生不同意,造成损失扩大,蔡乃生应负主要责任。有足够的证据确认机车维修零件的成本和该车辆的误工成本。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原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彭国昌 原告要求蔡乃生支付修理费 1998年的1200元诉讼费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彭国昌可以另行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 (1)款,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彭国昌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审判长冯
刘维忠法官
代理法官
2001年2月13日
职员陈建
引用法律
[1]《合同法》
[2]《合同法》第35条
[3]《民法通则》第117条
[4]《民法通则》第131条
[5]《民事诉讼法》第153条
进一步阅读
上诉人黄光荣诉顺德分行;;s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上诉人;;s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诉、陆、和广州市黄埔区运输服务部合同纠纷案。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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