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案 ;美国政府 美国单方面与海军榆林基地签订军事演习补偿协议及行政补偿案

 2023-03-12    15  

[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法院;;美国法院【判决类型】:国家赔偿【审判程序】:二审【判决时间】:2005年4月6日【判决名称】:(2005)琼字第32号【案源】:最高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江国际象棋。法定代表人:陈琼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祥和,海南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琼烈,保险公司海南中心支公司;;s银行【案件正文】:上诉人(原审原告)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在昌江县昌化镇大院。法定代表人:陈琼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祥和,海南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琼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中心支公司职员银行。被上诉人昌江黎族自治县法院。;美国。法定代表人:纪,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陆海川,海南昌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昌公司)因与海军玉林基地单方签订军事演习补偿协议及行政赔偿的行为,不服海南省中级法院的行政裁定,于200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1月20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4月1日上午,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琼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琼烈、王祥和,长江的委托代理人陆海川到庭参加诉讼。经最高法院批准。;美国法院,审判期延长至2005年5月19日,现在审判已经结束。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所涉《海军"神圣一2002"活动给昌江县造成的损失赔偿协议》是长江与解放军榆林基地签订的协议;;该协议涉及的经济损失是由部队的军事演习造成的,属于国防行为。因此,琼昌公司 s申请判令确认上述协议无效并赔偿损失,不属于行政审判范围。根据《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1款第(1)项,最高法院;;美国法院裁定驳回琼昌公司的诉讼。琼昌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错误。军演结束后,部队进行赔偿,长江以其行政职权对部队支付的赔偿金进行分配,完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国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昌江不属于赔偿主体,琼昌公司也没有委托昌江和部队办理赔偿事宜。江与;;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在未评估其损失的情况下,决定赔偿琼昌公司10万元。证据不足。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以维护上诉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被上诉人长江辩称,一审法院裁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部队造成损失,赔偿金额由部队决定,只是配合部队处理相关事宜。这是 长江有义务按照约定向琼昌公司转账10万元。请求驳回上诉。经审理查明,海军 标准普尔神圣-2002 "军演造成昌江县部分单位和群众财产损失,其中就包括琼昌公司。2003年1月7日,长江与海军玉林基地共同签署了《《海军"神圣-2002"活动给昌江县造成的损失赔偿协议》》。协议规定,部队一次性向长江支付170万元,其中乃村15万元,琼昌公司10万元,移民安置费15万元,部队及家属补助费20万元。;营地。具体赔偿事宜由长江负责,部队与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关系。协议签订后,琼昌公司不服,向海南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长江单方与玉林基地就琼昌公司财产损失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并判决长江赔偿琼昌公司财产损失1260422元。本庭认为海军和海军陆战队神圣-2002 "军演本身属于国防活动,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对军事演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不属于国防行为。本案中,昌江与就琼昌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军事演习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签订了赔偿协议。长江 s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判决以国防行为为由驳回琼昌公司的起诉,是对长江与签订赔偿协议行为性质的误解,应予纠正。根据《《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海南省中级法院行政裁定:;撤销(2004)琼行初字第100号判决,由海南省中级法院继续审理。;美国法院。这是最终裁决。

法官郭、法官马力、助理法官程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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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6日,抄写员赵道元

引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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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防法》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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