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4
[受理法院]:山西省高级法院;;美国法院。
【裁判类型】:国家赔偿
[审判程序]:二审
【判决日期】:2001年12月10日
[裁判 ■字号]: (2001)晋字第67号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连生,男,194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洪洞县甘亭镇甘亭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洪洞县甘亭镇甘亭村村民。委托代理人:袁红伟,洪洞县甘亭镇甘亭村村民。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连生,男,194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洪洞县甘亭镇甘亭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洪洞县甘亭镇甘亭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袁红伟,洪洞县甘亭镇甘亭村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洞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庆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泽光,洪洞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雪琴,陕西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连生因不服临汾市中级法院的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1)出发初字第11号)诉洪洞县公安局侵权纠纷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张泽光、洪洞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21日,甘亭村村民任建生等8人联名上书甘亭镇党委、,举报冯连生于当天早上6点向全村广播说 "由于干旱,全村拒绝缴纳农业税粮食和统筹分配粮食,由霍侯路支付补偿,人均占地0.12亩,支付补偿200元 ",混淆了群众 理解。当天,镇将上述举报信移交洪洞县公安局处理。洪洞县公安局接到举报信后,对被举报人冯连生、举报人冯寿娃、卢铁锁、镇办公室主任孔凡德进行了询问调查。在调查中,冯连生说他播放的内容是 "公粮要交,户债要还,农业税和城镇规划资金要用霍侯一级公路 "冯寿娃、卢铁锁的证言与举报信内容一致;虽然孔凡德 的证词与举报信的内容一致,他没有 他不能用自己的耳朵听广播。6月23日,甘亭镇将《关于甘亭村霍侯一级路征地款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送交洪洞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称 "停!截至6月22日,甘亭村已缴纳农业税粮食50059斤,大多数群众自觉缴纳了粮食,履行了义务然而,《证明材料》说冯连生 美国的广播行为与广告立即停止了甘亭村的送粮热潮,造成60%以上的人不交粮,并影响了邻近几个村的送粮 "。6月24日,洪洞县公安局受理了此案,并认定冯连生 的行为是煽动群众拒付公粮,扰乱社会秩序。因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第489号在冯连生被行政拘留九天。在作出裁决之前,洪洞县公安局履行了对冯连生的通知程序。冯连生不服处罚,向临汾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申请复议。2000年9月20日,临汾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局作出(2000)临民字第75号决定,维持洪洞县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冯连生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页]
上述事实包括被告洪洞县公安局于2000年6月21日写给一审法院的甘亭村党支部书记、任建生等8人给甘亭镇党委、的信,以及2000年6月23日寄给孔凡德的《询问笔录》、冯守娃、卢铁锁、甘亭镇的《关于甘亭村霍侯一级路征地款的情况说明》的信。《证明材料》甘亭镇2000年6月23日、《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关于冯连生扰乱社会秩序的调查报告》、《告知笔录》、《宣读笔录》 484号、2000年9月20日原临汾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作出的(2000)《复议决定书》临刑字第75号等证据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洪洞县公安局根据甘亭镇移交的甘亭村村民任建生的举报材料,认定冯连生向全村广播 "公粮要交,家家户户要还债。农业税和城镇 统筹资金由霍侯一级公路征地费支付。这样,冯连生被判处行政拘留9天,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鉴于冯连生 ■广播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显然有失公允,此人因冯连生被洪洞县公安局处罚,应予改判。冯连生声称他的广播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但他可以 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所以本院不予认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和《《行政诉讼法》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修改《洪洞县公安局章程》。第489号裁决对冯连生 s拘留9天改为警告处分。
冯连生上诉:上诉人播放的内容是经过村委会研究决定的,播放行为没有影响村民 公粮的支付。被上诉人洪洞县公安局对上诉人的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及洪洞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洪洞县公安局辩称,上诉人冯连生 美国的广播行为影响了公粮的征收。被上诉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上诉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 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洪洞县公安局在上诉人冯连生陈述的事实与举报内容不符的情况下,仅调查了与冯连生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人和非事件证人,所获证据缺乏公信力;甘亭镇向被上诉人提交的两份书面证据内容相互矛盾,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上诉人洪洞县公安局认定冯连生 的行为是煽动群众拒交公粮,扰乱社会秩序,证据明显不足。因此,被上诉人洪洞县公安局 美国对冯连生 s行政拘留9天应该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改判。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 (2) (1)条和第61 (3)条,判决如下:
一、撤销临汾中院的行政判决。;■法院(2001)初字第11号离境;
二、撤销洪洞县公安局2000年6月24日第489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用500元,由洪洞县公安局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审判长李欢
代理法官郑弘
代理法官方建霞
2001年十二月十日
记账员张建康
引用法律
[1]《行政诉讼法》第54条
[2]《行政诉讼法》第61条
[3]《治安管理处罚法》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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