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高卫国、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检察院兰州铁路检察院高春江

 2023-03-12    2  

[受理法院]:甘肃省高级法院;;美国法院。

【裁判类型】:国家赔偿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 ■时间]:2000年9月21日

[裁判 ■字号]: (2000)甘法委赔字第07号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情概要】:高卫国,男,汉族,49岁,原系兰州铁路分局副局长,住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2号楼401室,现任兰州铁路分局史志办副局长。赔偿义务机关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法定代表人金英林,检察长。

[案例正文]:

高卫国,男,汉族,49岁,原系兰州铁路分局副局长,住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2号楼401室,现任兰州铁路分局史志办副局长。

赔偿义务机关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

法定代表人金英林,检察长。

人与自然。;甘肃省检察院复议机关。

法定代表人:李德奎,检察长。

2000年2月28日,赔偿请求人高卫国要求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赔偿被错误拘留267天,并聘请一审律师2000元,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000年4月5日,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甘检兰铁分赔字(2000)第1号),决定赔偿高卫国羁押期间的赔偿金7863.15元。高卫国拒绝接受。2000年5月12日,他向 甘肃省检察院申请复议,但省检察院未能在期限内作出决定。2000年8月16日,高卫国向我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请求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按照作出赔偿决定的前一年1999年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被错误羁押267天的赔偿金;在侵权范围内,报纸(P《刑事判决书》,裁定高卫国无罪。宣判后,甘肃省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甘肃省检察院向甘肃省高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美国法院。1998年9月4月14日,高级 甘肃省中级法院作出(1998)《刑事裁定书》第174号判决,维持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6)第96号刑事判决。2000年2月28日,高卫国向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提出赔偿申请。

我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兰铁运输检察院分院对高卫国的逮捕,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形。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关于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市第六条,最高 美国法院: "赔偿法第26条规定的最后一年 对公民的侵犯。;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以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上一年度为准。;美国法院做出了赔偿决定。 "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按照1998年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数额是不妥当的。应该按照1999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应当为高卫国 s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侵权范围内赔偿。据此,根据《《国家赔偿法》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法》第六条;;最高法院和《《关于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16条第(2)项;美国法院,判决如下:

1.撤销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刑事赔偿决定书》(2000)赣检兰铁分配字第1号)的职务;

二、兰铁运输检察院分院在高卫国被羁押267天后,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8773.62元。

该决定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这一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2000年9月21日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高卫国、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检察院兰州铁路检察院高春江 属于 15 期间 法律百科 第1张

引用法律

[1]《国家赔偿法》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高卫国、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检察院兰州铁路检察院高春江 属于 15 期间 法律百科 第2张

[2]《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3]《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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