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发达保税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卢湾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行政赔偿案

 2023-03-12    5  

[受理法院]: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美国法院。

【裁判类型】:行政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 ■时间]:1999年1月20日

[裁判 s字号]: (1998)第2号,赔偿子楚,上海第一银行。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厦门建发达保税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厦门象屿保税市场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李勇。委托代理人:王惠琪,厦门建发达保税贸易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旭,福州世通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

[案例正文]:

原告厦门建发达保税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厦门象屿保税市场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勇。

委托代理人:王惠琪,厦门建发达保税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旭,福州世通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卢湾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地址:上海市瑞金二路48弄12号2楼。

法定代表人宋培中。头儿。

委托代理人:周,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德贤,上海市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东方国际广场开发公司,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52号703-706。

法定代表人杨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佳宁,杭州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建发达保税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卢湾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被告拒绝答复其赔偿请求,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初的报告,原告 美国抵押贷款债权人 由于被告 公司的原因,原告对第三人上海东方国际发展公司的权利不能实现。;非法签发《房产抵押登记证》,即《《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合房地内证字(1997)第00081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61.19万元,利息100.145万元(以1998年6月30日为计算日),利息至实际支付日止。

在我们的法庭上。;的意见,上海市卢湾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具的沪房地产鲁国土字(1997)第000081号《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未被确认违法,故原告拒绝答复上海市卢湾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的赔偿请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厦门建发达保税贸易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330元。77元返还原告。

厦门建发达保税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卢湾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行政赔偿案 三人 上海 15 法律百科 第1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的法律。

审判长于晓华

代理法官秋艳

代理审判员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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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20日

簿记员侯军

引用法律

[1]《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2]《行政诉讼法》第41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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