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医院 ;本院依法审理了诉李、、、李萍民事纠纷案

 2023-03-12    6  

[受理法院]:河东区法院;;天津市中级法院。

【裁判类型】: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 时间]:2007年2月15日

【判断否。]: (2007)董敏子楚103号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玉佩,女,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温布尔登网球器材商行职员,住天津市和平区岳阳寿安里*门*。委托代理人:林全如,华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男,天津东瀛海鲜酒家。

[案例正文]:原告:玉佩,女,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温布尔登网球器材商行职员,住天津市和平区越洋寿安里*门*。

委托代理人:林全如,华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男,天津东瀛海鲜酒家老板。

委托代理人:李浩,天津市退休律师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涛,男,天津东瀛海鲜酒家义井路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同上。

被告人李平均,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内黄县井店镇元埠村农民,原系天津东瀛海鲜酒楼服务员。

原告诉李、、、被告李平一案,于2006年12月14日由代理审判员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泉如,被告李、及;;委托代理人李浩,被告李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的审理现已结束。

据原报道,2006年6月9日晚11时,原告到东瀛海鲜酒家石营路店就餐,被告;;的服务人员,不小心把一碗热粥扣在原告 的大腿。之后,被告派人将原告送至天津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 s左右大腿内侧大面积烧伤深度2度。住院23天后,被告为了减少经济损失,要求原告回家休养,并承诺解决以后的问题,但原告回家休养后,被告不理原告4个多月。因为原告的伤疤。;的大腿内侧严重影响了他以后的生活,医生建议需要继续治疗,费用大概在两万元左右。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履行承诺,被告拒绝。目前的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5200元、营养补助费350元;2.判令被告再支付原告治疗费2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页]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在裴失去了证明一份复印件的时间,

2.周文君 a证书。;工作的延误,

3.在2006年7月17日的诊断证明页面上,

4.2006年10月9日,诊断证明页面,

5.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病历第一页(复印件)、

6.一页(副本)关于病人 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名字,

7.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入院记录两页(复印件),

8.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手术记录一页(复印件),

9.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出院记录一页(复印件),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医院 ;本院依法审理了诉李、、、李萍民事纠纷案 检查 管理 15 法律百科 第1张

10.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输血前检验报告一页(复印件)。

11.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报告两页(复印件)

12.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长期医师;;■建议记录单页(复印件)、

13.临时医生 ■建议记录(复印件)、

14.8张照片。

被告李、辩称,关于第一次诉讼中要求赔偿误工费6000元一事,我们认为原告出具的服务场所证明不真实,已向法院申请调查。至于原告要求的护理费,被告在原告 s住院,她尽到了陪护的义务,所以不同意支付这笔费用。350元,被告拒绝赔偿营养费,因为在原告 s住院23天,被告每天中午、晚上派工作人员自行订餐,共23天,被告已尽义务向原告提供营养补助,故拒绝支付赔偿金。关于第二项请求,被告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赔偿。诉讼费愿意根据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被告李、、提供证据如下:

1.天津东瀛海鲜酒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页(复印件);

2.责任确认书一页(复印件);

3.员工培训记录一页(复印件);

4.餐饮部培训计划一页(复印件);

5.托盘技能描述两页(复印件);

6.向我院申请寺权调查记录;

7.日本海鲜的菜单是十一页,加回单是二十八页。

8.天津温布尔登网球器材公司。;的业务查询单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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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平均辩称,那天我端着一碗粥,原告在那里说话并对我大喊大叫。原告还打了我,然后我把粥洒在她腿上,然后经理和其他人员把原告送到了医院。服从法庭 对原告的判决。;的索赔。

被告人李平均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天津东瀛海鲜酒楼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为被告人李。被告受被告李的委托,负责该饭店的经营管理;;s 11th路店。被告人原籍田。天津东瀛海鲜酒家十一经路店服务员。被告与被告李是雇佣关系。被告人李是雇主,被告人是雇员。原告去了餐馆 11点在怡景路店吃晚餐。;2006年6月9日晚,被告李平均不小心将一碗热粥洒在原告 的大腿。事发后,被告刘涛派人将原告送往天津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双下肢10%深ⅱ度烧伤。原告于2006年6月10日至2006年7月3日在天津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原告于2006年7月3日出院。2006年7月17日,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原告出具了诊断证明,建议原告休假两个月。原告住院、出院后,案外人周文君对原告进行照顾,天津市博雅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为周文君出具了旷工证明,证明周文君于2006年6月、7月请假,并从其工资中扣除共计52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法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支持,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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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院认为公民和。;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员工在就业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作为被告的雇主,对原告应负赔偿责任;;合理的损失。被告与被告并无雇佣关系,只是受被告李委派负责该餐厅的经营管理。;因此,被告刘涛对原告 的损失。被告李、主张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比例承担责任。被告李平均称原告洒了粥并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因原告不服,三被告未向我院提供相关证据,我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 原告主张被告李平均、刘涛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根据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我们认为原告提供的误工费证明不足以反映原告 真正的收入损失。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故误工费应按居民年平均工资12673元计算。;这个城市的服务业和其他行业。同时,结合原告 s治疗、住院时间及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明,我们认为误工费为2951.25元。被告李、、对原告的合理性有异议。;原告的住院证明及医疗机构为原告出具的休明,但他们未向我方提供足以反驳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据 s记录和诊断证明。故本院不支持被告人李、、的辩护。关于护理费问题,原告 根据其住院情况及医疗机构为原告出具的休明,考虑其实际情况。原告 s受伤需要专人护理,护理时间应以原告 住院治疗及出院后医疗机构出具的请明。与局外人周文君 这是旷工的证据医院认定护理费3324.59元为原告 的合理损失,超出部分由原告 公司自身的扩张损失,不应由被告李承担。被告李、主张由被告工作人员李燕陪同,原告不服。被告人李、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人李、的这一辩解不予支持。关于原告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院不支持原告 认为原告需要营养品是因为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医疗机构。关于原告主张的继续治疗费,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原告提供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也不能说明原告 后续治疗费。因此,原告 s的诉讼请求我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法》第119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第9条、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赔偿原告误工费2951.25元、护理费3324.59元;

二、原告玉佩 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第页]

案件受理费1590元(原告交纳),邮寄费用40元(原告交纳),调查费200元(被告交纳),共计1830元,由原告、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美国法院。

代理法官南羽

2007年2月15日

这份文件与原始支票相同。

簿记员张洪杰

刘小飞

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119条

[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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