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6
[受理法院]:宣武区法院;;北京市中级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 时间]:2005年11月17日
[裁判 ■字号]: (2005)闵轩子楚3925号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魏秀贵,男,1957年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广彬汽车钣金修理部技术员。委托代理人:李清平,北京田萍之星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原告刘玉洁,女,1959年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奇奇县人。
[案例正文]:
原告魏秀贵,男,1957年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广彬汽车钣金修理部技术员。
委托代理人:李清平,北京田萍之星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
原告刘玉洁,女,1959年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新华交电商场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清平,北京田萍之星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
被告北京万成杜诗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栅栏西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万成酒店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魏秀贵、刘玉洁、被告北京万城杜诗酒店有限公司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秀贵、的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城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魏秀贵、刘玉洁诉称,2004年4月15日,其女儿魏薇(22岁)、鲍梅梅入住北京万城杜诗宾馆2007房间。与此同时,窦建德与罪犯陈瑜(已于2005年4月19日被执行死刑)入住北京万城杜诗酒店2009房间。那天晚上,陈瑜和薇薇住在2007房间,窦建德和鲍美美住在2009房间。4月16日,陈瑜离开2009房间,和薇薇住在一起。在10点钟。;时钟2004年4月25日,陈瑜勒死了薇薇。后来,陈瑜多次进入2007房间,肢解了薇薇 把他的尸体切成六块,然后逃离了酒店。三天后,酒店发现,因为尸体的腐烂气味,薇薇已经遇害。
被告指控韦唯 的住宿费,而且双方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被告应该保护薇薇 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明知薇薇与陈瑜没有结婚证,不是夫妻,仍允许薇薇与陈瑜同居。而且在陈瑜逗留后,薇薇与陈瑜仍被允许非法同居十余天,给了陈瑜杀害薇薇的机会,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在陈瑜被处决了没有要执行的属性。故要求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瑜应支付290652元。
[第页]
被告北京万成杜诗酒店有限公司辩称,陈瑜与薇薇是恋爱中的情侣,经常出入酒店。陈玉娇为薇薇付了住宿费,陈瑜为薇薇拿着通行证。客房属于客人。;让我们利用空间。根据酒店的规定,服务员可以。;未经允许,不要进入客房。
事件发生后,陈瑜不愿 不要让服务员打扫房间。陈瑜逃跑后,服务员发现2007房间有一股气味。请示领导后,开了房间,发现薇薇被杀了。在此期间,薇薇没有退房。酒店发现薇薇私下留在陈瑜,但考虑到他们的激情关系,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
魏巍和陈郁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未经酒店同意,他们私自换房,薇薇私自留在陈瑜。这些行为在《北京市实施细则》是被禁止的。魏巍应该为此承担部分责任。陈瑜 s杀害薇薇属于突发事件,酒店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薇薇也无法预见。案发后,酒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破案工作。当原告经济困难时,出于人道和同情,酒店代陈瑜支付了5000元费用。
结合本市同行业的规范,酒店制定了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酒店员工认真登记住宿情况,按照规章制度接待客人,大堂和客房都有旅客须知。酒店为了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们不。;我不同意原告的观点。;并要求原告退还我们预付的5000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五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
一、原告为证明被告没有核实陈瑜和魏薇是否拥有《结婚证》,允许他们共同生活,并且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七份证据:
1.80页的预审卷副本;
2.初步审查卷19页复印件;
3,更高的人 ■庭审记录复印件第8页;
4.初审卷第148页复印件;
5.第一中级法院开庭记录第15页和第16页的复印件法院;
6、第一中级 ■庭审记录复印件第11页;
7,更高的人 美国法院审理记录第十三份。
二、原告提供四项证据证明,在陈瑜退房后,被告仍允许陈瑜进出酒店,给了陈瑜杀害薇薇的机会:
1.(2004)第3421号中文句首,《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4页,及(2005)第52号高句句尾,《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5、6页复印件;
[第页]
2、第一中级 ■庭审记录复印件第15页;
3、第一中级 ■法庭笔录第十二页和第十三页;
4、高等人 美国法院开庭抄本第13和14页的复印件。
3.原告提供了七项证据证明被告在薇薇被害后未打扫房间,造成薇薇 的身体高度,给第二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
1.初审卷第135、136页复印件;
2.初步审查卷149页复印件;
3.初审卷第103、104页复印件;
4.初步审查卷第152至156页复印件;
5.第一中级法院开庭记录第12页和第13页的复印件法院;
6.初审卷第57、58页复印件;
7.预审卷第23至26页的副本。
4.原告提供了四份证据证明陈瑜应赔偿第二原告290652元:
1、账单复印件;
2、第一中级 ■庭审记录复印件第14页;
3.(200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诉讼法第一卷子楚第3421号)第5、7页复印件;
4.(2005)刑终字第52号第9页。
动词 (v《执行笔录》;;s法院;
2.陈瑜 ■的母亲余丽华;
3.鞍山市双山办事处社区《于丽华家庭情况证明》;
4、《介绍信》;
5.鞍山市中级法院;;美国《建议中止执行函》法院(2005)第4号。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五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拟说明的问题提出异议。我院对原告提供的五组证据进行了认定,对原告希望用这五组证据证明的问题,我们依法进行了认定。
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以示其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四个证据:
1.2004年4月17日访客登记;
2.乘客须知;
3、第一中级 ■法院审理记录第30份;
4.关于修改员工手册和万成杜诗酒店员工手册的补充规定。
[第页]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三项证据无异议,法院认定该证据。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第一份证据是被告所写。;这无法解释陈瑜在4月17日17: 00至23: 00接待了魏巍的访客。我们认为这份证据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写的,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被告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所以我们不会采纳这个证据。关于被告提供的第二条证据,原告认为无法证明被告已经明确说明了这一规定。本院认为,该证据证明被告已向陈瑜、魏伟明确说明了规定,证据不足。关于被告提供的第四条证据,原告认为被告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该证据与被告 美国的证明都在合理的范围内,缺乏安全保障义务。相关性,所以这个证据是不可接受的。
通过对双方的举证、质证和庭审质证,我们查明了以下事实:24时左右;;2004年4月15日,魏伟、鲍梅梅、窦健、在被告处登记住宿。薇薇和鲍美美入住2007房间,陈瑜和另一名男子窦健入住2009房间。次日,窦建德、包美美离开被告;陈瑜从2009房退了出来,和薇薇住在2007房。陈瑜当时未满22周岁,未与薇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发现薇薇私下留在陈瑜,但由于他们的激情关系,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在10点钟。;同年4月下旬的一天早上,他们因琐事发生争执,陈瑜掐死了薇薇。在韦唯 陈瑜在2007年客房的浴室里肢解了尸体并逃离了现场。
2005年4月19日,北京市高级 美国法院批准陈瑜 史犯故意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美国法院 关于赔偿魏的判决;赔偿被告父母(本案第二原告)经济损失13000元,并赔偿魏及公司损失;;s父母死亡赔偿金277652元。在处理韦唯 葬礼后,被告支付了两原告5000元经济帮助费。陈瑜被处决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鞍山市中级法院委托。;美国法院执行财产判决。2005年6月28日,鞍山市中级法院。;美国法院发出了一封建议暂缓执行的信函,称:"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
现第二原告以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陈瑜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陈瑜290652元。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观点。;的索赔。经本院调解,双方各执一词。
本院认为,因第三人的侵害造成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旅馆经营者,有保障旅客安全的义务,应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实施细则》的规定,如建立健全门卫、值班、情况报告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等。、在客房接待访客不超过23小时、除直系亲属外男女分开安排住宿等。
本案中,被告认定陈瑜一直待在女友薇薇 且未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管理措施,违反了规定,在防范上存在过错。陈瑜杀了薇薇,一个人进进出出,在薇薇登记的客房住了几天;在韦唯 陈瑜在客房里肢解了尸体,然后逃跑了。被告玩忽职守。在陈瑜 s杀害薇薇,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应该是补充责任。
现原告以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陈瑜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应由陈瑜赔偿的损失,数额过高,超过了被告在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应当承担的相应补充责任。且陈瑜已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告人难以向陈瑜追偿。所以具体赔偿金额由我们自行决定。
引用法律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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