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诉北京市三鑫律师事务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03-12    2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美国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 ■时间]:2004年12月1日

[裁判字体大小]: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王,,56岁,住xxx。被告:北京三鑫律师事务所,住所地xxx。负责人:刘成,该事务所主任。原告王因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向北京市三鑫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案例正文]:

原告:王,,56岁,住xxx。

被告:北京三鑫律师事务所,住所地xxx。

负责人:刘成,该事务所主任。

原告王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北京市三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三鑫律师事务所)因与被告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北京市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原审陈述,原告王受之 被告的父亲在他去世前有证人作证,但由于缺少两个以上的证人,他的父亲在继承诉讼中被法院认定无效。作为继承诉讼中的败诉方,原告不仅可以 别让他的父亲 s根据遗嘱继承,还要按照法定继承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继承房子的折价。被告在为原告作证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的父亲 这侵犯了原告 的继承权,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应予赔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房屋折价、遗嘱见证代理费、二审继承诉讼代理费、诉讼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4893.75元。

被告辩称,王受之委托被告的事项是见证签字,而不是见证遗嘱。被告指定了一名律师为王受之 的签名基于王受之 的委托,并已在见证过程中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过错。对于被告签署的遗嘱,被告没有义务提示其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王受之立的遗嘱被认为无效,因为代理人没有签字。被告不是遗嘱的代理人,不应承担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综上,我不同意原告 的索赔。

北京市朝阳区医院。;美国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原告王的父亲与被告三鑫律师事务所签订承诺书,约定三鑫律师事务所接受 受的委托,任命张鹤为 s代理;代理事项和权限是:见证代表;律师 s代理费6000元;付款为现金;落款日期为2001年8月28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王受之在协议书上签字,三鑫律师事务所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但协议书没有注明日期。同年9月10日,王受之与三鑫律师指定的张鹤律师签订了一份《代理非诉讼委托书》,内容如下因证人需要律师协助,特此委托三鑫律师事务所张鹤律师为代理人,代理权限为证人。9月17日,三鑫律师事务所发布了一份《见证书》,其中王受之 遗嘱及三鑫律师事务所复印件一份;;的证人。王受之的第一个项目 我的遗嘱是将我个人的部分和我妻子留给我的遗产,赠与我的大儿子王,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钟表眼镜公司宿舍11门1141室。见证内容如下: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钟表眼镜公司宿舍3楼4号门2室的王受之老人,在我们面前亲自签署了之前的遗嘱。该签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其签名行为真实有效。签名上有证人律师张鹤的签名和三鑫律师事务所的。9月19日,王受之获得了《见证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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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9日,王受之去世。原告王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他于2003年1月向北京的一家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受之根据他的遗嘱继承遗产。2003年6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美国法院发现,尽管王受之 其遗嘱由本人和律师张鹤签名并加盖北京三鑫律师事务所,该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本人所写遗嘱或委托他人所写遗嘱的必备条件。据证实,王受之 遗嘱不符合法定的遗嘱继承的形式要求,因此判决王受之 他的遗产被视为合法遗产。王为此向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三鑫律师事务所赔偿经济损失。

经核实,确认根据法定继承,原告王 他的遗产比遗嘱少了114,318.45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代理非诉讼委托书》、《见证书》、三鑫律师事务所收到的笔录、(2003)海民子楚第3229号民事判决书、(2003)钟艺钟敏字第512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北京市朝阳区医院。;美国法院认为:

律师事务所是依靠聘请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从而获得相应报酬的机构。根据继承法规定,代理书写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由代理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律师和普通公民都有权利成为代理人所写遗嘱的见证人,但与普通公民相比,律师可以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遗嘱人服务,使遗嘱符合法律要求,这正是遗嘱人要付出代价,委托律师作为见证人的原因。原告王的父亲与三鑫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协议,目的是通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使其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三信律师应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了解王受之目的的律师;;的委托。作为证人当王受之立遗嘱时,或者告诉王受之还需要其他人作为证人时,他的遗嘱就会生效。但在双方签署的《《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中,三鑫律师事务所仅注明委托事项及权限为 "代表 "。三信律师事务所。;无法举证证明其在签署协议时告知了王受之,代理见证人的意思是其仅对王受之 的签名行为,故应认为本案中代理见证人的意思是见证王受之 的意志。三鑫律师事务所;;的论点,他只目睹了王受之 因为证据不足,我们不能接受他的签名。《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的签约主体是王受之和三鑫律师事务所,只有三鑫律师事务所有权决定如何履行与王受之的协议。张鹤只是三鑫律师指定的律师。他只能按照公司的指示行事,无权决定公司如何行事。三鑫律师辩称,指定张鹤为证人的决定是基于 的委托给张鹤,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三鑫律师事务所在履行与签订的《《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时,未尽到代理人的职责,给委托人和遗嘱受益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仅限于原告王 由于遗嘱无效而减少的遗产份额。虽然三鑫 鉴于本案中王选择了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律师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接班人不止王一人, 美国声称三鑫公司。;美国律师应退还王受之交付的代理费不予支持。三鑫律师事务所在见证王受之 代表他的意志并不一定导致王 原告提出并坚持二审继承诉讼,故不支持王、;;原告要求三鑫律师事务所赔偿其在二审继承诉讼中支付的代理费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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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北京市朝阳区。;美国法院在2004年5月裁定:

1.被告三鑫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王经济损失114318.45元。

二、驳回原告王 ■其他索赔。

本案受理费4208元,由原告王负担412元,三鑫律师负担3796元。

判决后,三信律师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根据我和王受之签订的协议,我所只为王受之 遗嘱中的签名,不是为王受之 遗嘱是由他人代他写的。在履行本《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的过程中,王受之没有财产损失,也无权要求违约赔偿。王受之 办公室法院作出的遗嘱被认定无效,是因为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与我见证的签名无关。《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从立遗嘱时起,被上诉人王就没有根据 的意志。现本院认定王取得 s的继承按照法定继承,这是他应该享有的权利。王从未遭受过任何侵权损失,故无权主张侵权赔偿。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王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美国法院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是王受之 王受之签署遗嘱的行为;三信律师事务所的立遗嘱行为代表他作证?(2)三鑫律师事务所的证人行为是否侵犯了王、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他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王诉北京市三鑫律师事务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内容 北京 15 法律百科 第1张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美国法院认为: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依法颁发执业证书,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15条第1款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 的执业机构。 "第二规定: "律师代理诉讼法律事务或者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当公民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想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时,通常会求助于律师。律师是熟悉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王的父亲委托上诉人三鑫律师事务所办理见证事宜,目的是通过熟悉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使其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作为一家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三信律师事务所应该知道王受之 并有义务为王受之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信律师事务所。;t证明 "代表 "有证据同意王受之的意见,但只见证签名人的身份和签名行为的真实性;也不能用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事务所已明确告知王受之只见证了签字而没有见证遗嘱,故应承担未举证的不利后果。三鑫律师事务所上诉称,仅提供了对王受之的真实性的证明;;的签名行为,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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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律师事务所可以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起诉讼。为律师恢复。王受之 立遗嘱的目的是将遗嘱所指的财产交由被上诉人王继承。上诉人 接受王受之的委托。;在 的诉讼过程中,美国三鑫律师未能为王受之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见证 "王受之 的意志,所以王受之 的遗嘱被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美国法院,和王受之 他最后的愿望没能实现。一个无效的民事行为自然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这仅仅意味着王可以 不是说王受之不想或不能通过遗嘱获得继承权。;don’不要立遗嘱把自己的财产移交给王,更不要说王可以。;别让王受之 遗嘱继承。王之所以能 不要继承王受之 根据他的遗嘱,他现在的遗产是,三鑫律师事务所未能为王受之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因此王受之订立了无效遗嘱。三鑫律师事务所;;王、因履行职务的过错侵害;王受之的继承权 因此给王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依照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赔偿上诉人王因不能按照遗嘱继承而遭受的财产损失。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不存在不当处理,应予以维持。三鑫律师事务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美国法院于2004年12月1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审案件的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208元,由上诉人律师三鑫。

这是最终判决。

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58条

[2]《律师法》第二条

[3]《律师法》

王诉北京市三鑫律师事务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内容 北京 15 法律百科 第2张

[4]《律师法》第27条

[5]《律师法》第49条

[6]《民法通则》第55条

[7]《民法通则》第106条

[8]《民事诉讼法》第153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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