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被告阿福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23-03-12    4  

【受理法院】:莲都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 时间]:2007年3月18日

【判断否。]: (2006)联民初字第1751号

【案例来源】:钟鼎。com

[案情摘要]:原告:梁,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学生,住址(略)。法定代表人:梁永志(原告梁之父),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案例正文]:

原告梁,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学生,住址(略)。

法定代表人:梁永志(原告梁之父),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戴水法,溧水郑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阿尔弗雷德,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法定代表人:叶启旺(被告阿尔弗雷德之父),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徐立华(被告阿福之母),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梁于2006年10月24日向被告阿福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林法官担任审判长,杜建伟、詹强法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7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法定代表人梁永志,其委托代理人戴水法,被告刘绍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艾尔弗雷德的法定代理人叶启旺、徐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梁诉称:2006年5月24日晚,原告在丽水市大洋路学校放学后,路过学校后门,发现校友在打。他赶紧下了两辆出租车,下了很多人,冲到路边。出于好奇,原告去看热闹,发现被同校的一个初一打了。当原告在路边时,一名男子(后来被称为被告阿尔弗雷德)冲上前去,拔出一把刀,打伤了原告。;的左手腕。因为原告受伤流血,我不知道。;我不知道是谁在喊 "跑步和跑步,于是原告赶紧跑到白云小区。途中有人拦下一辆出租车,原告乘车前往医院抢救。经过治疗,已经花了3万多的医药费,需要取出内固定。经法医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帮助获得经济补偿3.2万元。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和魏豹以及被告都没有关系为了和魏豹打架,他意外伤害了案外的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2950.35元、继续治疗费5000元、护理费2940元、伤害费36元、档案查找复印费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施工休息期间营养费1800元、当地交通费420元、伤残赔偿金32588元、伤残鉴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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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Alfr《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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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梁、;;s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500元、420元、继续治疗费、因伤害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别为32944.35元、1695.76元、615元,余额为42700元,共计74763.11元。

原告梁、被告阿福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0 15 期间 法律百科 第1张

二、驳回原告梁 ■其他索赔。

本案受理费2310元,其他诉讼费用800元(含公告费),共计3110元,由原告梁、和被告赵宏亮各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级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法院。

审判长林

杜建伟法官

詹强法官

2007年3月18日

林炎,书记员

引用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130条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3]《民法通则》第133条

[4]《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原告梁、被告阿福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0 15 期间 法律百科 第2张

[5]《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10]《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11]《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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