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和东营区人民 美国政府行政赔偿案

 2023-03-12    5  

【受理法院】:中级法院;;山东省东营市法院

【裁判类型】:国家赔偿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 日期]:2001年5月30日

[裁判 ■字号]: (2001)董重字第2号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傅,男,1938年9月出生,汉族,中专学历,系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退休职工,住胜利八分公司23号楼1单元东门。被告东营区检察院;;东营市。地址: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法定代表人张

[案例正文]:

原告付,男,1938年9月出生,汉族,中专学历,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退休职工,住八分场胜利小区23号楼1单元东门。

被告东营区检察院;;东营市。地址: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

法定代表人:张传胜,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鸿志,山东何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新华,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副局长。

原告付诉被告东营区检察院行政诉讼纠纷案。;美国的民事行政赔偿。原告向东营区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其移交我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付,委托代理人、;;东营市代表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傅在起诉状中称,其父傅连三于1938年战争中牺牲,被山东省授予烈士称号。;美国在1990年。1992年1月,傅连三 s烈士档案由山东省苍山县民政局移交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同年春节前,东营区民政局给原告挂了光荣牌,并发了慰问信表示慰问。但此后,直到2001年春节,原告一直没有享受过被安慰的荣誉权。被告 s的不作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和痛苦,致使原告于1993年后患神经衰弱和冠心病,并分别于1995年9月、1998年春节后(农历正月初八)和2001年6月16日住院治疗。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2685.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 .傅连三同志;;革命烈士证书。《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 .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未能在答复期限内作出答复。在庭审中,我辩称: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原告 s的赔偿要求不成立符合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2.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身体状况和被告 的行政行为。3.被告没有故意向原告表示慰问,剥夺了原告获得安慰的荣誉权。

法院经过审理和辩论,确认了以下事实:原告是革命烈士子女,属于优抚对象。1992年1月,原告 的父亲从山东省苍山县民政局调到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1992年春节,东营区民政局挂了光荣牌,给原告发了慰问信。2000年春节后(正月十三),东营区民政局对原告进行了第二次慰问。

我们认为原告是烈士。;属于《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 ;他是优抚对象,应该享有被安慰的权利。对于被告 因原告未能在1992年春节至2000年春节期间对其进行慰问,本院作出(2001)初航字第1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 的行为是违法的。原告声称被告 s的不作为造成其医疗费损失2685.37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原告 s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傅 的索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美国法院。

审判长宋

代理法官魏娇

代理法官张小丽

2001年5月30日

簿记员侯丽萍

引用法律

[1]《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解读《[2]《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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