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申请国家赔偿黄岩区拆迁补偿59号条例

 2023-03-12    14  

【受理法院】:高层人士 贵州省中级法院。

【裁判类型】:国家赔偿

[审判程序]:一审

【判决日期】:2001年12月19日

[裁判 ■字号]: (2001)高乾法培字第3号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情概要】:黄雁萍,女,194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江津县人,原系银行安顺市分行行长助理,现住安顺市南水路17号3单元。索赔人黄雁萍在2001年10月的重审中被判无罪。

[案例正文]:

黄雁萍,女,194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学历,四川省江津县人,原系银行安顺分行行长助理,现住安顺市南水路17号3单元。

2001年10月,赔偿请求人黄雁萍被本院再审改判无罪,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1。由于被限制人身自由四年零六个月,他的身心受到损害,名誉受损,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家庭 s精神受到打击,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60万元。2.赔偿家属探视、申诉、医疗、医药费等费用69360.00元。3.赔偿1994年10月至2001年8月的工资及各项补贴127541.10元。4.赔偿律师诉讼费16000.00元。5.在相关媒体公开恢复名誉。

现查明,赔偿请求人黄雁萍因涉嫌经济犯罪,于199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审查,同年9月27日被逮捕。贵州省检察院安顺分院提起后。;安顺市中级检察院;;美国最高法院于1995年11月6日作出(1995)第75号刑事判决,判处黄雁萍有期徒刑7年 因入狱。黄不服,向我院提出上诉。我院于1996年2月1日作出(1995)黔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1996年9月23日,中级 安顺地区中级法院作出(1996)安刑26号刑事判决,判处黄有期徒刑五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没收赃款11668.53元,没收财产16078.10元(附财产清单)。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1997年5月28日,本院作出(1997)刑初字第7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黄仍不服,于1998年3月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于2001年3月5日作出(1998)黔经刑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黄雁萍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安顺市中级法院(1997)黔经刑字第79号刑事判决和安顺市中级法院(1998)安地;;美国法院(1996年)被撤销。判决开始时的第26号刑事判决宣布黄雁萍无罪。于1994年7月4日被提审,同年9月27日移送监狱,1997年3月20日因病被取保候审,送杨 艾于1997年9月8日入狱服刑,1999年3月减刑6个月,1999年6月23日刑满释放。他实际上被拘留了1640天,他的财产和现金被没收。

本院(1997)维持了安顺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美国最高法院(1996)第26号判决,认定黄雁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监禁,导致黄雁萍 被限制人身自由1640天。2001年3月5日,法院再审改判无罪。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支付赔偿金。安顺市中级法院没收的款物。;美国法庭应该归还黄雁萍。黄雁萍 s要求恢复名誉被我院再审判决无罪,再审判决书已送达有关机关,恢复了他的名誉。黄雁萍 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律师费、诉讼费、医疗费和家属费。;探监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不会得到补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15条第(3)项、第19条第4款、第25条和第26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溯及力和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1.黄雁萍 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并持续到1995年5月1日以后。其人身自由被限制1640天,每日赔偿金为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0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7.33元,黄雁萍获得的报酬共计61221.20元。

第二,黄雁萍 s的其他赔偿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如果你对这个决定有任何异议,你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可以在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决定。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引用法律

[1]《国家赔偿法》第六条

[2]《国家赔偿法》

[3]《国家赔偿法》

[4]《国家赔偿法》第25条

[5]《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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