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向新浦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2023-03-12    5  

【受理法院】:中级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

【裁判类型】:国家赔偿

[审判程序]:一审

【判决日期】:1999年12月22日

[法官 s字号]: (1999)联发培字第1号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李,赔偿请求人,男,42岁,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台区板桥跃进村4组。1999年9月22日,赔偿请求人李光以我院(1998)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为由,宣告其无罪。

[案例正文]:

李广向新浦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所得 属于 15 法律百科 第1张

原告李,男,42岁,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台区板桥跃进村4组。

1999年9月22日,赔偿请求人李光经本院(1998)刑二号刑事判决宣告其无罪,要求本院赔偿其刑事赔偿金、建筑材料、返还赃款赃物、财产损失、投资办厂费、水电费、租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61.1万元。

本院查明,赔偿请求人李于1990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审查,同年8月28日被逮捕。1991年11月19日,新浦区法院作出(1991)11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追缴违法所得7728元。李不服,向提出上诉。1992年3月7日,连云港中级 本院作出(1992)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决定执行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追缴违法所得7728元。李对的申诉仍然不服。该案经我院审查后,于1999年5月26日作出(1998)刑再审字第2号、新浦区民初字(1991)第119号刑事判决。;本院(1992)法民初字第22号被撤销。宣告李无罪。李于1996年10月26日被假释。李被侵犯了2292天。1999年9月22日,李光报考了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美国国家赔偿法院。

上述事实有《收容审查意见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再审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支持。

本院认为,李、;;被侵犯人身自由2292天,已被本院确认 的再审判决。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1994年12月31日前应补偿的部分,按当时规定补偿;当时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补偿。李应就其人身自由被侵犯的部分予以赔偿;追回的财产应当返还;在侵权范围内,应当消除对受害人的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然而,李 s要求赔偿未支付的工程材料费、投资建厂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范围,故不予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3)款、第26条、第28条第(1)款和第30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1.对李、的赔偿;;s侵犯人身自由2292天,折合67499元。

2.退还已追回的款项7728元。

如有异议,可向江苏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赔偿决定的法院申请赔偿。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引用法律

[1]《国家赔偿法》

李广向新浦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所得 属于 15 法律百科 第2张

[2]《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3]《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

[4]《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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