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亿恒投资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3-03-12    2  

最高法院。;法院。;中华。

【裁判类型】:国家赔偿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 时间]:2002年2月27日

[裁判 ■字号]: (2001)行终字第12号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亿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王迪大厦5106、5107室。法定代表人:黄志连,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检察院;;河南省。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亿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王迪大厦5106、5107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连,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检察院;;河南省。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路67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初,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沈开举,河南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东丈,北京市金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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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第三人:河南海洋礼品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8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单崇栓,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河南海城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89号。

法定代表人:林华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福民,河南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佘,河南海城工艺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亿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恒公司)因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企业破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郑企破产办(1996)3号《关于对郑州市粮油食品总厂破产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向河南省郑州市高级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法院于1997年12月21日判决。1998年10月12日,高级 河南省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亿恒公司的诉讼。亿恒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00年3月29日,本院裁定撤销河南省高级法院的裁定。;并将案件发回河南省高级法院。;美国法院重审。我院再审期间,亿恒公司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高级 河南省法院于2001年5月11日作出(2001)豫法初航字第1号行政判决。亿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岳志强法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马永新、甘文参加评议,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谭薇做笔录。此案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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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的人 河南省法院经审理查明:郑州粮油食品总厂(以下简称粮油总厂)是郑州市粮食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1994年7月28日,粮油总厂与河南崇达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达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一栋建筑面积为3711平方米的生产楼租赁给宏达公司使用。同年7月30日,宏达公司与亿恒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生产楼转租给亿恒公司。一恒公司租赁后,对租赁建筑进行了改扩建。同年12月5日,亿恒公司在郑州设立分公司??郑州亿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亿恒)。1995年4月18日,郑州一恒受一恒公司委托,与粮油总厂签订了由郑州一恒出资开发粮油总厂厂房及相关区域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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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2月6日,粮油总厂向郑州市粮食局申请破产。同年9月16日,郑州市破产办回复郑州市粮食局《关于郑州市粮油食品总厂破产的请求》 "同意郑州粮油食品总厂依法破产,由河南海洋礼品有限公司收购..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举报。 "1996年10月9日,郑州中级 美国法院作出裁决,宣布粮油总厂破产并清偿债务。1997年5月6日,郑州市中级法院。;美国法院召开了一次工人会议。;粮油总厂的代表又投票决定收购该企业。结果被河南海洋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买走了。之后,郑州中级 美国法院对亿恒公司在粮油总厂改扩建厂房的投资进行了评估,并决定对该项投资进行补偿。与此同时,郑州中级 美国法院要求亿恒公司搬出亿恒大厦,遭到亿恒公司的拒绝。1997年10月7日晚,粮油总厂有关人员强行将亿恒公司搬离亿恒大厦。1997年11月14日,郑州市中级法院。;美国法院作出了(1996)郑经断字第5号判决?第7号经济裁定,宣布粮油总厂破产程序终结。1998年5月5日,粮油总厂清算组与海洋公司、河南海城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城公司)签订收购交接协议,海城公司以2700万元的价格整体收购粮油总厂的财产。同年12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海城公司办理了房屋产权证。1999年4月30日,郑州市土地管理局与海城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原粮油总厂使用的国有土地转让给海城公司。同年5月,海城公司遗失了郑国勇(1999)第01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更高的人 河南省中级法院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破产,最高的人《关于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意见》,人与自然;;美国法院第五条: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法院:……(五)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第59条: "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财产时,可以将实物合理定价后分配给债权人,或者变卖。出售应公开进行,如公开拍卖,以及《《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发(1994)5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破产财产处置前,应当由具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依法转让。 "。全民所有制企业虽然申请破产,但审批内容只能限于是否允许该企业破产,不应包括该企业。拍卖、收购破产企业财产,由法院裁定后,由清算组组织实施。;美国法院宣布该企业破产。政企坡办(1996)3号《批复》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以批复的形式确定破产财产的购买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批复中关于海洋公司收购粮油总厂的内容应予撤销。在起诉状中,亿恒公司要求判郑州下放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发回重审后,亿恒公司不再要求郑州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鉴于本案再审期间情况已发生变化,粮油总厂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亿恒公司要求郑州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已无实际意义。本案中,亿恒公司 美国的赔偿要求是正当的。根据《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允许。虽然在粮油总厂向法院申请破产前,郑州市决定超权限收购该企业,但在粮油总厂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已通过司法程序处理了对粮油总厂的收购,决定由海洋公司收购。因此,亿恒公司主张的损失与郑州市的批复不存在因果关系,亿恒公司 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根据《《行政诉讼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和《《赔偿法》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内容 "综合粮油厂被海洋公司收购2003年,郑州市第三破产事务所被撤销。(2)驳回亿恒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60010元由郑州市负担。

亿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郑州市的答复给亿航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改为判给郑州市3487.8万元作为对亿航公司的赔偿,并判令郑州市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这些损失具体包括:(1)亿恒公司投资22,530,930元对粮油总厂租用的厂房进行改扩建;(2)1997年10月7日,亿恒公司被赶出郑州亿恒大厦,造成损失,包括转让和处置亿恒公司造成的损失300万元 美国的库存和300万元的投资商场;(3)1997年10月7日,亿恒公司被赶出郑州亿恒大厦后,租金634.77万元。亿恒公司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批复》是亿恒公司 的重要事业;;的巨额财产损失,而《批复》的释放与亿恒公司 巨大的损失。《批复》发出后,亿恒大厦的供暖、供电、供水被切断,租用亿恒大厦的20多家公司迁出,他们开办的公司、商场停业,经营的商品被降价处理。1997年10月7日,远洋公司人员赶走了租用亿恒大厦办公室的公司,丢失并侵吞了亿恒公司的财产。《批复》一直具有法律效力,直到河南省高级法院;美国法院作出了(2001)豫兴子楚判决。《批复》被撤销前,郑州中院。;美国法院宣布只能在粮油总厂的破产程序中反复确认。因此,本案中,对粮油总厂的破产收购不能视为司法处理。亿恒公司对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内容及一审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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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郑州市辩称,该案已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最高法院的裁决是。;美国法院发回重审不涉及行政赔偿请求。亿航公司 的索赔应受最高法院的有效裁决的约束。;美国法院。当事人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先请示最高法院。;美国法院通过法律程序改变其生效的裁决。否则,亿恒公司的起诉和一审判决与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定不符。;美国法院。亿恒公司在上诉中要求郑州市赔偿的损失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了亿恒公司 ■赔偿要求完全正确。本案不涉及物业纠纷,一审法院收取的费用不符合规定,全部由郑州市承担不合理。郑州市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一审第三人海洋公司辩称,亿恒公司认为《批复》是其巨额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亿恒公司否认郑州中院 美国法院对粮油总厂的收购进行了司法处理。海洋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无异议。

一审第三人海城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信息相关证据主要有:粮油总厂《关于我厂拟破产的请示》(总粮食局(96)第4号)、《关于对郑州市粮油食品总厂破产请示的批复》(郑州市粮食局[1996]第10号)、《批复》(郑州市破产办[1996]第3号)、郑州市中级法院(1996)郑经破字第5号公告;;美国法院。郑州资产评估事务所郑字(1996)第080号、郑州资产评估事务所《郑州粮油食品总厂破产清算评估报告》、郑州市中级公;;■法院(1996)郑字第5号?7号经济裁定书、海洋公司和粮油总厂的采购意见、深圳市亿恒公司董事会关于成立郑州亿恒公司的决议、职工决议;;郑州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大会。;美国法院(2000)证经终字第201号、粮油总厂破产收购单位选择表等。

上诉证据随卷移送本院。经审查,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我们认为,本案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内容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均无异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申请的批准仅限于是否允许企业破产,不应包括企业破产后财产的取得。郑州市破产办公室郑企破产办(1996)第3号《批复》 ;的内容关于 "综合粮油厂被海洋公司收购是超越权限的行为。上诉人亿恒公司主张的财产损失是亿恒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果,与郑州市《批复》没有因果关系。根据《《国家赔偿法》宪法》第2条和《《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宪法》第3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美国法院 "如果被告 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未给原告造成损害的。;的合法权益,还是原告 美国的要求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美国法院应判决驳回纪念碑的赔偿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亿恒公司的赔偿请求。根据《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第4款,最高法院;;在二审期间,当事人仍可提出索赔。亿恒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在我院发回重审时,所涉及的是一审法院是否受理本案的问题,这并不影响亿恒公司 美国在再审程序中的赔偿请求。被上诉人主张法院 美国的发回重审决定不涉及行政赔偿问题,而亿恒公司的理由是:;受生效裁决约束的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由于本案不涉及财产纠纷的金额,根据《《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按100元交纳。一审判决认定一审诉讼费用600010元不当,应予纠正。

概括起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定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 (1)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诉讼费100元由郑州市负担,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亿恒公司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审判长岳志强

代理法官马永新

代理法官甘文

2002年2月27日

簿记员谭薇

引用法律

[1]《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条

[3]《行政诉讼法》第54条

[4]《行政诉讼法》第61条

[5]《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6]《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解读《[7]《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解读《[8]《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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