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8
[受理法院]:昌平区法院;;北京市中级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 日期]:2001年6月19日
【判断否。(2000)年长民子楚第2133号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陈颖,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回族,北京世普投影设备有限公司技术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别墅9603号。委托代理人:刘尚多,北京市路童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辉,北方人。
[案例正文]:
原告陈颖,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回族,北京世普投影设备有限公司技术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别墅9603号。
委托代理人:刘尚多,北京市路童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路童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34号。
法定代表人董元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小青,女,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马庄小区12号楼4单元601室。
委托代理人储正阳,男,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北京市东城区东英府8号楼3号502。
原告陈英、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退赔并赔偿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尚多、王辉,被告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元璋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小青、褚正阳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陈颖起诉:。1998年8月13日,我与被告签订:1998,被告以95716元的价格为我在昌平区八仙别墅9603号的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室内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气味刺鼻,使人感到咽喉肿痛咳嗽,辣眼睛流泪,无法居住。对此,被告先是强调要经常开窗通风,后又要求必须每天使用。我做到了前者,但对于后者,我一周最多只能勉强待两三天。基于持续的室内呛人气味,我咨询了北京建筑装饰协会,并委托协会下属的北京天恒程心家装技术服务中心对我的房间进行了检查。根据咨询结果和1999年9月25日该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开始知道我房间的刺鼻气味是装修材料释放的游离甲醛超标所致。我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被告甲醛平均浓度超标25倍。同年10月,被告派人到我家调查。空气中游离甲醛的刺鼻气味表达了同样的感受,也认可了我对木质装修部位是污染源的怀疑,但当场以无先例为由拒绝了我清理污染源的要求。从装修工程完工开始,我家就因为室内空气刺鼻,转向社会出租房。但在被告的要求下,我和妻子坚持每周在家待两三天。我 我从一开始就嗓子疼,而且经常早上咳血。期间虽然没有查出癌症,但咽部已经患上了肿瘤,正是因为及时切除才避免了更大的不幸。装修材料中的游离甲醛严重时会致癌。目前我不仅已经有了癌症的早期症状,还因为高浓度甲醛的长期危害,患上了慢性咽炎。这种病只能减少发作,但不能治愈。装修后室内甲醛浓度严重超标,已经给我造成了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彻底清理污染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我经济损失270646.4元,包括租金损失88000元、物业管理费损失12072.1元、房屋折旧11308.79元、挥发性甲醛气体装饰材料损失45200.98元、拆除挥发性甲醛装饰部位相关损失检查费800元,交通费1219.08元,误工费2045.45元,身体损害损失9.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第页]
被告装饰公司辩称,我公司从:市场购买的材料均为合格产品,且装修材料是在原告 接受。我们已经按照行业标准和合同履行了双方签订的《家庭装饰工程合同》,所以我们不同意原告 的索赔。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与被告于1998年8月13日签订了《《家庭装饰工程合同》》。根据合同,被告是原告。;位于昌平区八仙别墅9603号的100平米房子,室内装修。工期为45天,开工日期为1998年8月14日,工程总价为10万元。合同还约定,除原告提供的材料外,工程所需材料由被告采购、组织并运至施工现场。被告购买的所有材料只有在原告接受并同意后才能使用。原告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和其他物品可以随原告挑选,但必须在约定的价格内挑选。被告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装修范围和内容,保证装修工程质量,并接受原告的监督。如果装修工程质量有问题,被告应该返工。本合同在工程竣工、工程余款结清、保修协议签订后自然失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订合同后,被告根据合同订立了合同。工程完工了。其中,工程使用的板材等装饰材料是被告从市场上购买的。工程完工后,原告于1998年10月3日为被告写了一份书面声明,内容如下:"八仙山庄9603公寓基础装修工程于1998年10月3日基本完成,细部及个别点由双方另找时间进行检查和修补。 "并结清了全部工程款。同年10月28日,原被告与被告签订了《《家庭装饰工程保修协议书》》。根据协议,在本工程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承包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保修。保修期为一年,从1998年10月28日至1999年10月28日。
此后,由于室内异味持续存在,原告咨询了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并委托该协会下属的北京天恒程心庄洁技术服务中心对原告 的房间。根据咨询和该中心1999年9月2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原告知道其房间内的刺鼻气味是装修材料游离甲醛严重超标所致。在保修期内,原告要求被告 s咨询关于房间甲醛超标无法居住的内容,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但是没有结果。故告知被告到我院立即彻底清除污染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270646.4元。庭审中,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研究所对八仙别墅9603号室内空气质量、室内游离甲醛木板释放甲醛量进行了检测。结论是主卧和书房室内空气甲醛浓度不符合《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GB 16127?1995);木板样品甲醛释放量为24.6mg·m-2。第一天。北京市司法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原告 慢性咽炎、咯血、咽喉痛等疾病与甲醛气体超标、连接程度、是否构成残疾等有关。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陈英的临床表现符合慢性咽炎的诊断,不能排除甲醛的持续刺激,也导致其慢性咽炎难以恢复。(二)被辨认人陈颖;;咽部状瘤与人瘤病毒(人瘤病毒)感染密切相关,但与甲醛刺激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3)甲醛对人体的长期致癌作用尚不确定。(4)根据有关规定,我们认为鉴定人陈英目前的情况不构成伤残。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支持,并受法院委托进行鉴定、调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家庭装饰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书》,表明八仙山庄9603号房屋系被告装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说明释放甲醛的板材等建材是被告购买的;去除挥发性甲醛气体装饰材料饲料是45200.98元。2.《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人与自然;;()(GB 16127?1995年),北京天恒程心家居装饰技术服务中心的检测报告及收据,显示1999年9月24日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超标25倍,不宜居住。测试费是500元。3.、李的证明表明,原告自1998年10月至2000年8月一直租用其房屋。4.汽油发票、出租车发票、高速公路通行费收据证明交通费损失952.7元。5.北京视普投影设备有限公司误工费证明一份,载明原告误工费2045.45元。被告提供的证据是: 1 . 1998年10月3日,《家庭装饰工程合同》、《家庭装饰工程保修协议书》、《预算、决算书》和原告为被告写了一份书面证据,表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购买的所有材料只有在原告 接受。2.被告的原始发票和测试报告;;被告从市场上购买的板材、胶水、油漆和稀释剂均为合格产品。本院委托鉴定调查的证据有:1 .2 .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的两份检测报告,用以证明八仙别墅9603号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不符合《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GB 16127?1995);木板样品甲醛释放量为24.6mg·m-2。第一天。2.北京法院科学技术鉴定所的鉴定文书,用以证明原告无残疾,手术与甲醛无关;慢性咽炎的发生不能排除甲醛的持续刺激。3.两份调查取证材料,说明同等条件下当地市场租金标准一般在1500元至2000元之间;去除有挥发性甲醛气体的装饰部分的施工费用为10000元。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页]
在我们的法庭上。;兹认为,原被告《家庭装饰工程合同》与被告《家庭装饰工程保修协议书》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有效。由于合同约定建筑材料由被告购买,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应对建筑材料造成的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并应保证装修工程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居住。现被告装修房屋,因装修材料释放的甲醛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导致原告无法居住。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家庭装饰工程保修协议书》的约定,承担对装修工程甲醛释放部位进行修复的义务。在保修期内,被告未按照原告的要求对装修工程进行必要的保修或返工。;的要求,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但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当购买一台切割材料只能在原告 的接受,所以被告 的责任应该适当减轻。被告应保证其购买的建筑材料的质量。因为质量没有控制好,出现了问题,他不同意承担责任的借口不能成立。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有挥发性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并赔偿拆除有挥发性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的损失费、检验费、运输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如理由正当,被告应将其拆除,并根据责任对上述费用进行适当赔偿。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拆除有挥发性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的,应当向原告支付拆除施工费,由原告自行拆除。原告 的租赁费过高,我院将在同等条件下按市场租金标准给予适当核定。原告 s慢性咽炎,因其发生,不能排除甲醛的持续刺激作用,故应予以补偿。其他要求人身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和房屋折旧费等损失,因缺乏相应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民法通则》法》第88条第1款第2项第1目、第106条、第111条、第112条、第11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赔偿原告陈英装修材料款40680元88分、检查款450元、交通费857元43分、误工费1840元91分、一次性医疗费2000元、房租43200元,共计89029元22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2.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原告陈英 的房子。逾期不拆除的,支付原告陈英拆除挥发性甲醛气体装饰部位施工费9000元,由原告陈英自行拆除。
三。驳回原告陈颖 ■其他索赔。
本案受理费6570元,原告陈英交纳3254元,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交纳3316元。鉴定检验费3500元,其中1672元由原告陈英负担,1828元由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受理费6570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美国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上诉自动撤回。
审判长沈
人与自然。;陪审员姜华
人与自然。;陪审员刘玉江
2001年6月19日
职员夏团
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88条
[2]《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3]《民法通则》第111条
[4]《民法通则》第112条
[5]《民法通则》第113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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