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一雪与北京蜀国宜颜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谢一夔宣传片

 2023-03-12    19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美国法院。

谢一雪与北京蜀国宜颜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谢一夔宣传片 内容 北京 15 法律百科 第1张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判决时间】:2007年7月3日

【判断否。]: (2007)超民子楚第07666号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谢依雪,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区5号楼*号门。被告:北京蜀王国浪漫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号楼*层。法定代理人

[案例正文]:

原告谢依雪,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区5号楼* *。

被告:北京蜀王国浪漫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曲传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北京市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敏,女,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董事,住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号楼*单元。

我院受理原告谢一雪(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声明称:2006年7月23日,原告到被告经营的餐馆就餐,点了凉菜 "香喷喷的蜗牛(凉拌螺肉)他推荐的。2006年8月初,原告出现肌肉刺痛、触觉异常、颈部僵硬、急性剧烈头痛、持续低热等一系列症状,先后就诊于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医院;;美国医院和其他医院,但病情从未得到诊断。在此过程中,原告 s的病情持续恶化,无常工作和生活,身心俱受折磨。2006年8月20日,原告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就诊,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并于2006年8月21日至2006年9月6日在该院住院治疗。2006年9月20日,正在家中休病假的原告突然左眼视力受损十几个小时。随后,分别到友谊医院和北京同仁医院就诊,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引起的左眼缺血性视神经病变和左侧视网膜中央静脉不完全闭塞。2006年9月30日至2006年10月18日,原告在同仁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目前仍处于门诊治疗和恢复观察阶段。自事件发生以来,原告不仅遭受了严重的身体疼痛。药物治疗带来的痛苦和副作用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的精神,因为在疾病的早期未诊断和潜在的后遗症。经查,被告为降低成本,擅自将冷盘螺肉原料由海螺改为福寿螺,加工工艺不当(未完全加热)未杀灭福寿螺携带的广州管圆线虫幼虫,导致原告 无辜的疾病和这个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卫生安全是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在本案中,被告 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 损害事实和结果,严重侵犯了原告 的个利。为了保护原告。;他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北京有影响的报纸或出版物上公开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4333.06元、误工费19671.37元、护理费4930.11元、交通费54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被告辩称,对于我司给原告造成的人身伤害,我司真诚道歉。事件发生后,我公司已在媒体上道歉,所以我们不同意原告 ■要求我公司在北京有影响的报纸或刊物上公开道歉。对原告来说。;的医疗费用,部分费用已由商业保险结算,我司不同意赔偿。对于原告要求的其他费用,如果属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我司同意赔偿。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数额过高,希望法院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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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3日,原告到被告经营的餐馆就餐,点了凉菜 "香喷喷的蜗牛(凉拌蜗牛肉)。之后,原告出现肌肉刺痛、触觉异常、颈部僵硬、急性剧烈头痛、持续低烧等一系列症状。因此,2006年8月11日,原告到北京协和医院门诊治疗。2006年8月15日,原告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门诊就诊。2006年8月16日,原告在北京协和医院和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门诊部接受治疗。北京协和医院休息一天,北大三院休息十天。2006年8月18日至8月20日,原告在北京大学医院住院医院。2006年8月20日,原告转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以下简称北京友谊医院),诊断为 "广州管圆线虫并于2006年8月21日至2006年9月6日在本院住院。2006年9月6日,北京友谊医院判令原告休假一周。2006年9月13日,北京友谊医院判令原告休假一周。2006年9月18日,北京友谊医院判令原告休息五天。2006年9月21日,原告突然被逮捕左眼视力障碍问题去了北京友谊医院和北京同仁医院,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引起的左眼缺血性视神经病变和左侧视网膜中央静脉不完全闭塞。2006年9月23日,原告到北京友谊医院就诊。2006年9月27日、29日,原告在北京同仁医院接受治疗。2006年9月28日,北京友谊医院判令原告休假一周。2006年9月30日至2006年10月18日,原告在同仁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10月20日,北京同仁医院责令原告休息两周。2006年10月31日,原告到温州医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就诊。同日,医院责令原告休假一周。2006年12月2日,北京友谊医院判令原告休假一个月。

经调查,原告患有广州管圆线虫病,是由于食用了 "香口蜗牛肉(凉拌蜗牛肉)由被告制作。被告用于制造 的原材料甜口蜗牛肉 "(冷蜗牛肉)是福寿螺。由于被告对福寿螺加热不彻底,未能杀灭福寿螺体内携带的广州管圆线虫幼虫,最终导致原告食用后患病。

经本院核准,原告遭受以下损失:

医药费14333.06元。损失有相应的医疗单据、费用清单、医疗手册、门诊手册、住院病历、急诊病历、公证书、发票等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均与广州管圆线虫有关,我院认可。

误工费13812元。根据原告 原告 的医疗账单、住院和出院记录以及病假诊断证明。;的损失时间为2006年8月11日至2007年8月31日以及2006年9月、10月、11月和12月。至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原告是律师,收入不固定。而且考虑到北京律师收入差异较大,以2006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6097元为标准。原告 s的误工费为(36097元/365天× 18天36097/12×4个月= 13812元)。

护理费2390元。根据原告 的情况下,进行相应的护理是合理的。原告虽提供了北京和盛创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的事明和北京莱嘉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莱嘉宾 被告在两家公司的月收入各为5000元,用以证明被告赖家彬造成的损失关照原告,根据纳税证明,赖家彬缴纳的工资基数基本在5000元左右,北京赖家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赖家彬本人有利害关系。所以我院以5000元为基数计算护理费(5000元/20.92 * 10 = 2390元)。

交通费2500元。原告 原告的母亲在浙江温州,她去北京照顾原告必然会产生相应的交通费,但原告 s妈妈坐飞机太高了。我院确定了原告的交通费;;按照500元的标准,原告住院两次,原告 的母亲来来回回走了四次。此外,原告和护理人员因原告 在北京的就医和转院在我院确定为500元。

谢一雪与北京蜀国宜颜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谢一夔宣传片 内容 北京 15 法律百科 第2张

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原告在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同仁医院住院38天。按照北京市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30元应支付原告每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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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本院认为原告 的疾病是由特殊原因引起的,这导致了原告 她去了几家医院,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诊断出病因。经诊断,原告遭受了两次漫长的住院治疗,身心俱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6000元。

原告主张的调查取证费用是原告发生的必要司法费用,部分费用并非主张权利所必需,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庭陈述、诊断证明、医疗账单、误工费证明、误工费明细表、休明、协议等证据支持。

本院认为,侵权人因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餐馆经营者,应当对其所售食品的安全卫生予以高度注意。目前,这道菜的原材料 "香喷喷的蜗牛肉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是福寿螺,加工工艺不当导致皿中携带广州管圆线虫幼虫,导致原告患广州管圆线虫病。被告对其经营的菜品未尽到管理义务,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及相应的财产损失负全部责任。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依法有据。至于被告应支付的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本案证据确定。被告辩称,商业保险报销部分不应由被告赔偿。对此,法院认为,商业保险与人身侵权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商业保险赔付部分是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取得的合同权益,不应抵消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关于原告 要求被告在北京有影响的报纸或出版物上公开道歉,本院认为 "福寿螺 "被媒体广泛报道,被告 的过错行为已经为公众所知;对于原告个人,被告已当庭道歉,本院将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交书面道歉信。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为准;侵权的手段、场合和行为;侵权的后果;侵权人的利润条件;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上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我院主要认为原告 的疾病是特殊的,这导致原告 她去了几家医院,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诊断出病因。经诊断,原告遭受了两次漫长的住院治疗,身心俱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6000元。

综上,根据《民法通则》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消费者权益保》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七条、第六条第一款、第第一款、《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谢义学书面赔礼道歉(道歉信内容经我院审定,如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我院将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在北京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费用由被告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2.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谢一雪医疗费一万四千三百三十三元陆分。

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106条

[2]《民法通则》第119条

[3]《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

[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5]《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6]《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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