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陈胜峰与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23-03-12    7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美国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判决时间】:2007年7月3日

【判断否。]: (2007)超民子楚第10404号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陈胜峰,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 *广告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东润枫景室。委托代理人:谢觉学,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明,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正文]:原告陈胜峰,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 *广告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东润枫景室。

委托代理人:谢觉学,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明,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北京蜀王国浪漫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曲传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北京市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敏,女,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董事,住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号楼*单元。

原告陈胜峰(以下简称原告)、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受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谢义学、高明为代理人,被告委托苗、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据原报道,2006年7月6日,原告到被告经营的餐馆就餐,点了凉菜 "香喷喷的蜗牛(凉拌螺肉)他推荐的。2006年7月15日,原告开始感到左手局部麻木、酸痛和刺痛。7月24日,他开始发烧和间歇性头痛。7月26日在中日友好医院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2006年7月26日至8月28日住院。在此过程中,原告 她的病情继续恶化,无常工作和生活。为了治好她的病,原告服用了大剂量的药物,据医生说,这些药物对人体有副作用的建议,进行了腰椎穿刺等多次痛苦且有风险的检查,让原告身心俱苦。自事件发生以来,原告不仅遭受了严重的身体疼痛和药物治疗带来的副作用,而且由于疾病的初始阶段和潜在的后遗症未得到诊断,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害。经查,被告人是冷盘螺肉原料由海螺改为福寿螺,擅自降低成本,加工工艺不当(未完全加热)未杀灭福寿螺携带的广州管圆线虫幼虫,导致原告 无辜的疾病和这个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卫生安全是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在本案中,被告 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 损害事实和结果,严重侵犯了原告 的个利。为了保护原告。;他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北京有影响的报纸或出版物上公开道歉;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2162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第页]

被告辩称,我公司对原告没有异议一事真诚道歉餐饮和损坏。事件发生后,我公司已在媒体上道歉,所以我们不同意原告 ■要求我公司在北京有影响的报纸或刊物上公开道歉。我公司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补偿原告误工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数额过高,希望法院酌情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6日,原告到被告经营的餐馆就餐,点了凉菜 "香喷喷的蜗牛(凉拌蜗牛肉)。之后,原告出现左手局部麻木、酸痛、刺痛、发热等各种症状。2006年7月26日,原告到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2006年7月26日至2006年8月28日,原告在中日友好医院住院。2006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医疗费支付协议》,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5677.09元。

经调查,原告患有广州管圆线虫病,是由于食用了 "香口蜗牛肉(凉拌蜗牛肉)由被告制作。被告用于制造 的原材料甜口蜗牛肉 "(冷蜗牛肉)是福寿螺。由于被告对福寿螺加热不彻底,未能杀灭福寿螺体内携带的广州管圆线虫幼虫,最终导致原告食用后患病。

本院认可;原告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有:

误工费3264元。根据原告 原告 的诊断证明、住院记录和医药费单据。;误工费从2006年7月26日开始计算。在此之前,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时间的存在。至于误工费的起算点,我院确定为2006年8月28日。原告出院后,未提供医嘱证明其需要请病假。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原告仅提供了一份北京卓创广告有限公司的证明,经本院核实为该公司股东、副总经理。应我们医院的要求,而不是能提供纳税证明等证明其实际收入的证据,所以我院以2006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原告 的误工费为(36097元/365天*33天= 3264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原告在中日友好医院住院33天,按照北京市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给予3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到原告的特殊原因 s的病,经长期住院治疗,身心遭受痛苦,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庭陈述、用餐发票、住院病历第一页、诊断证明、医疗票据、医疗费用支付协议、北京卓创广告有限公司章程等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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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侵权人因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餐馆经营者,应当对其所售食品的安全卫生予以高度注意。目前,这道菜的原材料 "香喷喷的蜗牛肉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是福寿螺,加工工艺不当导致皿中携带广州管圆线虫幼虫,导致原告患广州管圆线虫病。被告对其经营的菜品未尽到管理义务,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及相应的财产损失负全部责任。尽管被告向原告支付了 s医疗费据此,其未对被告的其他损失进行适当赔偿,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他损失,依法有理有据。至于被告应支付的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本案证据确定。

[第页]

关于原告 要求被告在北京有影响的报纸或出版物上公开道歉,本院认为 "福寿螺 "被媒体广泛报道,被告 的过错行为已经为公众所知;对于原告个人,被告已当庭道歉,本院将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交书面道歉信。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为准;侵权的手段、场合和行为;侵权的后果;侵权人的利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上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我院主要考虑了原告的特殊原因 s的病。原告确诊后长期住院治疗,身心俱伤,可酌情处理。起诉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综上,根据《民法通则》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消费者权益保》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七条、第六条第一款、第第一款、《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陈胜峰书面赔礼道歉(道歉信内容经我院审定,如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我院在北京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2.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陈胜峰误工费3264元。

3.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陈胜峰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

4.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陈胜峰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动词 (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元,由原告陈胜峰负担1708元(已交纳);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80元(原告陈胜峰已支付,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陈胜峰)。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美国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上诉自动撤回。

审判长于立江

代理审判员赵

代理法官乔红星

二○○七年七月三日

石洋,簿记员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106条

[2]《民法通则》第119条

[3]《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

[4]《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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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6]《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7]《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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