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4
[受理法院]:佛山市中级法院;;广东省中级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 时间]:2007年3月6日
[裁判 s字号]: (2007)佛法人首终字第23号。
【案例来源】:钟鼎。com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冠中,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略)。委托代理人:陈勇,广东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培,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上映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冠中,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勇,广东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培,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法,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一九八六年九月十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华,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兴,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永华,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集安市。
上诉人梁冠中不服顺德区法院的民事判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2006)顺发民一03716号因与本案发生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1月22日,原告梁冠中与其朋友黄到镇莲都后港工业区怡和塑料厂追讨加工款时,与被告张?纠纷发生后,被告人陈、、、周永华、等五人参与其中,纠纷愈演愈烈,最终导致梁冠中 的伤害。当天,原告被医院诊断为右侧第七根肋骨骨折,并作为门诊患者进行治疗。同年3月16日,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刘乐派出所处理此案,并作出治安调解。梁冠中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原告认为《公安调解书》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未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刘乐派出所处理。事实很清楚,也证实了。本案涉及六名被告殴打原告以赔偿损失,原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成立,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确定的费用为:医疗费1285.10元,交通费359元,共计1644.10元。至于损失时间的索赔,原告可以 不能提供相关医疗机构证明其需要休完整假期,也不能提供其因受伤而减少收入的证据,因此他可以 don’不要浪费时间。精神损害赔偿因未对原告造成严重伤害,不予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第7款和第134条第7款的规定,缺席判决:1。被告人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由法、陈、、、周永华、毛共同赔偿原告梁冠中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644.10元。2.驳回原告梁冠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六被告负担。
[第页]
上诉人梁冠中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上诉人 对损失时间的请求。上诉人提交了《《顺德区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用以证明上诉人 其内容包括医生建议上诉人休息一个月。况且以上诉人当时被打的伤势,不可能不在家休息。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 s误工费,理由是上诉人没有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其需要完整休假。第二,上诉人还提交了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收入证明和事故发生当月上诉人作为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工商税、地税、国税的证明。上诉人在家休养期间,不仅没有收入,而且还要继续缴纳相关税款、支付工人工资及其他费用。;工资和日常家庭开支,这应构成收入损失的原因。作为上诉人缴纳的国家税款店是按最低4000元计算的,误工费最低计算标准也要按这个标准计算。要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六上诉人共同承担对上诉人 it’误工费3万。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张?法、陈、、、、周永华、在二审期间均未答辩。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确认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是六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赔偿上诉人误工费3万元。首先,关于误工费,在原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内容不同的《《诊断证明书》》。尽管《《诊断证明书》》的两个版本是由第一出版社发行的。;佛山市顺德区第一医院,日期均为2006年1月22日其中一张写着医生建议一个月。;的休息,但另一个没有。两个《诊断证明书》 ;的证明力相互,所以我们可以 不能据此确认上诉人是否误工。其次,本案一审、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供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受伤前的工资收入。因此,本院认为上诉人 的误工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由上诉人梁冠中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总裁判杜炳培
代理法官吴建南
代理法官张梦阳
二○○七年三月六日
簿记员邱雪碧
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106条
[2]《民法通则》第107条
[3]《民事诉讼法》第130条
[4]《民法通则》第119条
[5]《民事诉讼法》第153条
进一步阅读
上诉人潘、文、冯宝鼎、潘淑玲、。;美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美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上诉人、戴;;美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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