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私自扣车 被判赔偿车辆停运损失

 2023-03-12    5  

2014年7月,某物流公司与张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将河南某医药公司的一批药品交付张某运输至重庆某药店。张驾驶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导致900件毒品受损。之后双方就药品公司的损失赔偿进行了协商。因协商未果,物流公司扣留了张 公司的车辆医院。2015年1月,物流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张表示,对于货物的损失,他愿意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和出厂价进行赔偿,但物流公司不应该扣留其车辆。且车被扣后,张某多次向物流公司索要车辆并报警,物流公司拒绝归还车辆。张在举证期间提出反诉,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车辆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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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与张某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张某作为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在确认受损药品价值后,张某负责赔偿物流公司损失6万余元。

关于张和。;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规定: "公民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侵占国家、集体法人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补偿。损害国家、集体法人或者他人财产的。;被征收人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张 s要求物流公司返还车辆的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张 的请求,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车辆被扣押期间的停运损失,法院经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车辆停运损失进行评估后,依据《物权法》第三之规定,判决物流公司返还车辆并赔偿停运损失30万余元侵犯财产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车辆停运损失是指从事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车辆损坏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运行而造成的收入损失。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中各种经济纠纷不断出现。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债权人往往会采取一些过激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这会侵犯他人的财产,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经济纠纷时,要防止过度的权利救济,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甚至触犯刑法。

(作者: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

(原标题:债权人私自扣车需赔偿车辆营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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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

[1]《物权法》第37条

[2]《民法通则》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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