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3
在朋友家喝酒后的生日聚会,男子阿全自己开车回家,因车辆失控撞上路边护栏和桥墩,当场死亡。死者父母阿全将参加聚会的13名酒友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索赔共计14万余元。近日,东风区第二法院 中山市中级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参加聚会后醉死
家属希望饮酒者承担20%的责任。
被告人阿武、阿伟于2015年5月20日在家中将阿全介绍给被告人阿成,阿成于当晚5月24日邀请他们参加其生日聚会。5月24日,阿全参加了一个成人礼。;被告人阿杰、、、阿明、阿张、阿超、、小辉、小花及甜品店员工。大约在12点钟。;当晚钟,甜品店员工先行离开,被告人阿成为聚会买单。被告人阿武还称,死者阿全没有。;被告人阿杰、阿信、阿文、阿明、阿章、阿超、、小辉、小华不认识,也不知道。;聚会期间不要和他们交流或喝酒。晚会结束前,被告人小辉、小华先行离开。晚会结束后,被告人阿杰、、阿文、阿明、阿张、阿超、离开后,被告人阿伟和死者阿全自行骑摩托车离开。被告人阿伟、阿全驾车到阿伟处后,阿全驾驶自己的摩托车离开。
5月25日2时37分,阿全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帽,沿105国道从东丰方向行驶至小榄。过程中,车辆失控撞向路边护栏和桥墩,造成阿全当场死亡。事故经交警认定,阿全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5年底,死者阿全父母起诉第二人 阿全作为成年人,醉酒后独自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被告人阿成作为酒席的邀请者和组织者,冷饮甜品店作为酒席的组织者,其经营者和阿成未尽到对饮酒者的提醒和照顾义务,在明知阿全饮酒过量欲驾车的情况下,未充分注意和防止发生危险事故。根据计算,阿全 s因交通事故死亡71万余元,各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即14万余元。
被告阿成辩称,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更多次要责任的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被告阿武、阿伟均同意赔偿原告各2万元。其他被告不同意赔偿,并辩称他们没有。;全不认识死者,他们也不认识 聚会期间不要和死者接触。
聚会组织者和同行
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经过审讯,第二人 市法院认为,死者阿全作为成年人,在参加聚会时,本应认识到饮酒过量的后果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但其在明知自己醉酒的情况下仍自行驾驶机动车,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未佩戴安全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视情况而定,确定为90%。
被告人阿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应当注意所有参加聚会的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劝告参加聚会的人员不要饮酒过量或者酒后乘坐机动车离开。因被告阿成未尽到应有的警告义务,对事故发生应负次要责任,酌情认定被告阿成承担5%的责任。
被告人阿伟作为阿全时的最后一名同事,对已经醉酒的阿全未尽到提醒、监督义务,劝其不要酒后驾车,并在醉酒后让其驾车离开,导致事故发生,其对事故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被告阿伟承担5%的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死者阿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醉酒驾车的行为应有清醒认识,故原告 s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根据,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吴,因其在庭审中同意个人赔偿原告2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同意。
关于被告阿杰等参加聚会的人员是否应承担责任,因上述人员与死者阿全不认识,虽参加聚会,但在聚会期间未与阿全交往、饮酒,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被告与阿全 这是意外。故原告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 损失共计676506元。因本次事故,阿全应承担90%的责任,被告阿成、阿伟各承担5%的责任,即两被告的赔偿金额应为各33825.3元。法院判决被告阿成、阿伟各赔偿33825.3元;被告人吴赔偿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道:
酒友需要在四种情况下承担责任。
东风区第二法院审判员吴志娟;;市中级法院指出,在酒席中,如果饮酒发生意外,有四种情况应由饮酒者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行劝酒,如使用 "唐 不要喝太多的朋友 "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醉酒、无意识、无自制力的情况下劝其喝酒;第二,明知对方可以喝酒,却劝他喝酒。;不要喝酒,比如认识其他人 的身体状况还劝他喝酒诱发疾病;第三,醉汉没有被安全护送。比如,当饮酒者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力,意识不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时,饮酒者没有送他去医院,也没有安全送他回家。最后,酒驾没有劝阻事故的发生。灾难之类的伤害。
吴法官说,在本案中,阿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对阿全 s过量饮酒,且同为醉酒者的阿伟在明知其醉酒的情况下允许其自行驾车回家,故对其死亡有过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人没有。;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没有。;I don’我事先不认识阿全。;聚会期间不能与死者阿全接触。
(原标题:酒驾后死亡家属起诉酒友索赔14万元)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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