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死于朋友中毒 学生宿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3-03-1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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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的宋和李来重庆看望朋友,住在朋友的职工宿舍。;公司。入住期间,他们因煤气中毒死亡,因此家属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公司对职工宿舍管理不善,判令该公司赔偿宋家属梁139000余元,赔偿李1000余元四家人19.3万余元。

2014年11月底,宋某和李某从山西老家来到重庆找到老乡王某,希望能在王某工作的重庆某玻璃公司找到一份工作。后来,王得知公司里还有空房公司员工宿舍,于是他从楼下仓库拿了房间钥匙,安排宋和李入住公司宿舍。12月2日上午,王某来到宋某和李某居住的宿舍,打敲门。他发现没有人回答。王从宿舍楼下仓库拿了钥匙,开门进入宿舍。他发现宋和李已经死了。经鉴定,宋、李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宋某、李某居住的宿舍位于重庆某玻璃公司厂区内,房间一角有卫生间。卫生间热水器的排气管与房间内靠近窗户的墙上的排气孔相连,但排气管只与排气孔相连,并不穿透到外面。作案时排气管与排气孔完全错位,排气管底部堆满了枯叶等杂物。事发时,宿舍门窗紧闭。

后来,宋 母亲梁与李 s的四名家属将重庆某玻璃公司诉至法院,分别要求赔偿57万余元和89万余元。

庭审中,重庆某玻璃公司辩称,该公司不享有事发房屋的产权,对事发房间的管理和安全没有责任。此外,宋和李擅自留在房间内,违反了使用热水器的安全规定。所以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玻璃公司虽不享有宿舍楼的产权,但房屋产权的归属并不是界定相关主体管理责任的唯一依据。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宿舍楼是玻璃公司提供给员工居住的宿舍楼,因此玻璃公司对宿舍楼负有管理责任。玻璃公司作为宿舍的管理人,一方面未能建立规范的宿舍管理秩序和分配权限,另一方面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检查机制和安全维护措施,导致宿舍热水器排气管堵塞、错位,造成宋某、李某死亡。因此,重庆某玻璃公司应对宋某、李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宋、李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入住宿舍,使用热水器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因此,他们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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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重庆某玻璃公司对宋、李的死亡应承担60%的责任,并对梁、宋、李进行赔偿。;的家庭。损失13.9万余元,李损失19.3万余元;;有四个家庭成员。

一审宣判后,两名死者家属不服,均向重庆一中院提出上诉 美国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原标题:员工宿舍煤气中毒死亡公司被判管理不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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