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赔偿协议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2023-03-12    5  

案例:2015年7月,一起交通事故中,杨某手臂骨折,后经交警部门确认,事故另一方周某负全责。杨某与周某达成赔偿协议,周某赔偿杨某18000元。协议规定 "一个解决方案将永远不会被执行。今年4月,杨入院二次手术,后被鉴定为伤残,构成九级伤残。杨找到周某协商赔偿金额,但周某认为双方已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费用。无奈之下,杨向呼吁 并要求周赔偿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5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赔偿原告杨各项损失共计45600元。

专家点评: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 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下列民事行为: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明显不公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本案中,杨某与周某签订协议时,伤情尚未稳定,不能正确认识和预测伤情程度。很难准确计算伤害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周 美国的赔偿责任无法确定。现在鉴定为伤残,第二次手术产生费用。当时双方有一个 "主要误解及关于签订赔偿协议时的伤害程度。协议中的赔偿金额显然与原告的实际损失相差甚远。这个协议显然是不公平和无效的。因此,杨 本案中原告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一次性赔偿协议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内容 15 一起 法律百科 第1张

专家提醒: "一次性补偿协议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但 "一次性补偿协议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只要协议存在严重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或者损害国家利益、违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协议。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原标题:一次性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受害人可追偿)

一次性赔偿协议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内容 15 一起 法律百科 第2张

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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