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3
【裁判 的主旨】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即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用除外。
[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被上诉人:秀山新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
[裁判 的结果]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秀法民第02203号民事判决,认定李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伤残等级6级,无护理依赖,停发12个月工资。李主张对新兴公司进行工伤待遇,并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项目及金额中,医疗费用141960.41元已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主张,不再认定;另外,2452.5元是2011年6月以后治疗交通事故伤害新增的医疗费用,予以支持。交通费、食宿费不在工伤保险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故判决新兴公司向李支付赔偿金。;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鉴定费、工伤鉴定检查费共计247472.5元。;■其他索赔。
李、新兴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4月24日,重庆市第四中级 本院作出(2014)渝民00152号民事判决,撤销(2013)秀法民子楚02203号民事判决;新兴公司支付李 s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鉴定费、工伤鉴定检查费等费用共计291261.22元;拒绝李 的剩余索赔。
[裁判 的原因]
生效判决认为,李;;s意外伤害属于工伤,李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予以支持。关于 "医疗费用 ",包括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900元,一审不予支持,另一部分由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另30%由李本人承担。本案30%的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得到适当支持,应当给予。
[评论]
第一,是否应该双倍赔付?
员工因第三人侵权遭受工伤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法规。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是肯定的,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这样就造成了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并存的问题。如何处理这两种法律关系,众说纷纭。
第一种意见主张单一赔偿。认为受伤员工只能选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种。如果他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将获得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如果受伤的工人被调查为第三方 的赔偿责任,就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种意见主张补差价。工伤保险应与第三方侵权赔偿相结合,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民事侵权赔偿超出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归工伤职工所有。
第三种意见主张双倍赔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除工伤医疗费用外,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获得民事侵权赔偿。也被称为 "双倍赔偿or "一个补偿和一个赔偿 "。
作者同意 "双倍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工人被第三方伤害了。;受到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双倍赔偿。主要原因如下:
1.理论上,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第一,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这两者不能混合或替代。第二,工伤保险金是由用人单位而非侵权第三人支付的,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接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金的工伤保险基金为受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否则工伤保险基金将享有 "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2.根据法律规定,除工伤医疗费用外,法律不禁止劳动者在获得民事赔偿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的相关待遇,但没有规定第三人的赔偿应从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中扣除 s侵权,也没有规定从工伤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获得赔偿的权利(工伤医疗费用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受伤职工只能获得一次赔偿或补偿。
3.在程序上,民事侵权双向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程序设计过于复杂,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保障职工权益。很容易导致一方面工伤职工可以 不能及时到位,因为侵权赔偿,另一方面,他们可以 因民事优先权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现实中,受害劳动者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实践中,具有完全赔偿能力的侵权人并不多。即使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也很难执行到位。从实际情况来看,入侵权利人的赔偿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第二,工伤职工打民事官司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金钱。如果去掉诉讼成本,即使工伤职工胜诉,扣除成本后的收益也是有限的。第三,民事诉讼的执行是 "谁主张谁举证,并且存在工伤职工无法举证,无法获得民事赔偿的极大风险。
[第页]
5.最高法院新颁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美国法院规定: "职工因第三人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已经获得民事赔偿为由,决定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的。;美国法院不会支持它。 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但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受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外,本院不予支持。 "这表明对工人的补偿 司法解释中可以确认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
综上所述,以上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三种模式在其他国家也有所体现。当《社会保险法》制定它的时候,在这个问题上有很大的分歧。《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 "工伤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未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辨认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鉴于这一问题存在争议,且属于立法权限,本着不突破司法权、不超越基本法理、能够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上述规定,充分保障了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如何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费;(2)住院伙食补贴;(三)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四)安装和配置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按月伤残津贴;(七)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人员的遗属领取的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9)劳动力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 "工伤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未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辨认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通知》(于人社发〔2013〕77号)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死亡)由第三人造成 责任,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享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民事损害赔偿法律文书等合法有效依据确定的医疗费用总额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进行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渝府发〔2012〕22号)。 "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知道,职工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可以获得双倍赔偿,但对工伤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有一定的限制。这就是有限双保模式(也称为有限双保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采取的救济不同,相关费用的范围和计算也不同。有些费用是两者都有,有些是重叠的。 "两个类别 "主要是个人薪酬项目和独特薪酬项目。个人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保险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此类赔偿项目为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费用,具有个人专属性质,在两类赔偿案件中均可主张;特有的赔偿项目有工伤赔偿中的伤残津贴、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和精神抚慰金等。这些赔偿项目是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所特有的,在两类案件中并不重叠,因此不存在抵销的问题,应当予以充分支持。 "巧合 "主要指财产补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费(丧葬费)和其他费用。以上费用为实际支出项目,重复补偿违法合理。对于这类医疗费用,采用同一个补偿项目从高成本中扣除,排除在可以兼得的费用之外的原则更为合理。应该注意的是 "医疗费用 "这里不仅指医疗费用,还包括带薪停工损失、交通费、住宿费、康复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而且护理费不仅包括带薪停工期间的护理(此费用由单位负责),还包括伤残评定后的护理。与此同时,已经有民事赔偿法律文书确认和支持的医疗费用,无论是否兑现,都属于除外范畴,即如果第三人 美国的侵权赔偿诉讼是先进行的,法院已经判决第三人赔偿了医疗费用,不管判决是否履行。基于 的原则把优先权放在第一位,工伤保险待遇只支持前案未确认支持的医疗费用,已确认支持的医疗费用不应支持。
李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请求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伤残等级鉴定费、交通费、食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在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工伤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等。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等级鉴定费、误工费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不属于工伤待遇范畴。本案请求的工伤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带薪停工期间的工资等项目,是工伤保险待遇所特有的,在第三人侵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不存在。因此,上述费用属于 "两个类别 "你可以得到 "双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鉴定费等医疗费用。属于 "重合范畴与。为了填补损失,我们只能高额赔偿,但我们可以 不要两者兼得。原审判决对此处理不当,应予改判。
(原标题:员工因第三方侵权致工伤可获双倍赔偿)
引用法律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2]《社会保险法》第38条
[3]《社会保险法》第42条
[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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