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伤者不能索赔

 2023-03-12    6  

高高兴兴去游泳池游泳,谁想滑倒摔成8级残疾,这让新疆乌鲁木齐市民方女士十分气愤。出院后,她不能 谈不上赔偿,于是她将游泳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按照常理,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但令人意外的是,方女士败诉了。

几个月前的一天,方女士带着儿子去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屯河区)的一家游泳馆游泳。当她换好泳衣,穿上一次性拖鞋,从室到游泳池,突然滑倒在地。方女士感到上半身一阵剧痛。游泳馆工作人员赶紧把他送医。

经诊断,方女士胸椎12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期间,游泳馆派人送来了7000元慰问金。方女士痊愈出院后,于2005年11月25日出院的伤情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她随后找到游泳馆要求赔偿,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她将游泳馆起诉到头屯河区 美国法院。

"游泳池作为一个对外开放的经营场所,应该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法庭上,方女士称,事发当天,她在购买门票后,又购买了一只游泳馆指定的一次性拖鞋。因为拖鞋底部没有防滑设计,室到游泳池地板的水渍也没有清理干净,她滑倒受伤了。游泳池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一定过错。方女士要求游泳馆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3万余元。

"方女士所说的并不属实。 "游泳馆回应称,事发当天,方女士带儿子在游泳馆游泳。工作人员告诉她,孩子们必须在男洗手间换衣服。;并告诉他们在进入博物馆前需要换拖鞋。之后,方女士自己换了拖鞋。进了博物馆后,她急着找孩子。她慌乱中没有踩到防滑垫就滑倒了,所以损害是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游泳馆还表示,从未强迫顾客购买拖鞋,顾客可以自带拖鞋,也可以选择购买拖鞋。方女士进馆后,工作人员提醒小朋友注意安全,小心滑倒。事发后送她回慰问金,极为隐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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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法院认为,方女士 的摔伤应由自己承担,游泳馆无责任,故驳回方女士 的吸引力。为什么游泳池一点责任都没有?法院的依据是什么?;s的决定?

法官与律师声明

游泳池有完善的安全措施,顾客 他的堕落是由于他自身的原因。

调查法官解释说,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方女士 s摔倒是由于游泳池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造成的,游泳池是否有过错,她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 "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法院调查核实,游泳池的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安全须知》《安全提示》被张贴在游泳池的入口处。地面铺设防滑砖,从室到游泳池的路上设置防滑垫,并设置 "小心滑倒是镶在墙上的。同时,游泳馆通过《安全须知》 ;的提示和工作人员 甲方多次口头通知,方女士没有过错。;的伤害。

其次,方女士身体受到伤害后,游泳馆及时派工作人员到医院,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无条件赔偿7000元,已尽到应尽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方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当注意自身安全,且方女士无证据证明游泳馆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因此,她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泳池坠落起诉泳池索赔败诉。法院:游泳池有完备的安全措施。客户摔倒是因为自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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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

[1]《民法通则》第106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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