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6
赵先生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某电器海淀四分公司与某电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近日,海淀区医院。;北京市第一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决某电器海淀四店和某电器公司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
2014年11月,赵先生在某电器清河店(某电器海淀四店)购买了一台沁园饮水机和一台浪木饮水机,附近墙柱上的广告标明这两台饮水机有中标 "名牌产品和 "驰名商标。后来,我知道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规定,所有获得 "名牌产品禁止使用 "名牌产品2012年9月以后的广告中的标识和标题,超出期限使用该认证标志涉嫌假冒,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此外,《商标法》还明确规定 " 禁止在广告中使用美国驰名商标。赵先生认为上述标志和条款对消费者有误导,遂向海淀工商局投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终止调解。之后,该局对 "名牌产品和 "驰名商标在某电器清河店,证明属实,并对该店作出10万元的行政处罚。故赵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电器海淀四店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某电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名牌产品和 "驰名商标在海淀某分公司的广告中构成欺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确认 "名牌产品和 "驰名商标;"都在海淀一家分公司柱子上贴的图片里。关于 "驰名商标、某电器公司海淀四分公司、某电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赵购买的沁园、浪木饮水机商标为驰名商标,其对驰名商标的宣传也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 "驰名商标在宣传、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关于 "名牌产品,海淀四分局和某电器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饮水机为知名品牌,即使产品知名,也已经使用了 "名牌产品长期的宣传口号。海淀某分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相关规定,判决某电器海淀第四分公司和某电器公司退货并三倍赔偿。
(原标题:加班使用 "名牌产品 "宣传口号,法院判决支持三倍赔偿)
引用法律
[1]《商标法》
进一步阅读
网站宣传夸大摄像头功能构成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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