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联溺亡老人养老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失联溺亡老人养老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3-03-1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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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人走失溺水,家人起诉养老院。

原告诉称,2013年7月,王将母亲李送到庆阳一家养老院养老。2014年1月29日,养老院通知王,其母亲走失。王报警后,12时许;第二天钟,青阳派出所在辖区的一个村子里发现了一名溺水的女子。接到通知后,王赶到青阳派出所,并确定是他的母亲李。王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养老院赔偿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510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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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安养院辩称,王某送养时未如实告知李某的健康状况和病史,也未如实告知李某送养前经常离家出走的情况,误导其接受李某,而王某在选择服务要求时只选择了中介服务,直接导致了李某死亡的后果。;的损失。王与养老院签订自费收养协议,选择中介服务。这项服务是无人照管的,养老院无权阻止或限制李 自由。李外出时,敬老院门卫也尽到了询问照顾的义务。李意外死亡,与养老院无关,养老院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试验

养老院存在过错,但与老人溺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江阴市法院审理认为,养老院作为从事养老服务的法人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负有保障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李住进养老院后,私自外出。养老院很清楚这个情况。本可以采取实质性措施防止老人走失,比如要求家属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护理,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出登记制度等。但养老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养老院的门卫管理存在疏漏。因此,养老院对李 这增加了老年人人身伤害的风险。;在陌生的环境中,我不懂当地的语言。但是,该过错与李公司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判决敬老院对李夫妇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死亡。

本院依法判决养老院赔偿原告王等人因李、李夫妇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死亡,被害人办理丧事的交通费共计57248.85元,精神抚慰金损失1.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索赔。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美国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来原告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评论]

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适用范围和判断标准

养老机构作为经营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具体而言,养老机构不仅需要配置完善、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除了按照约定提供养老服务等主要给付义务外,还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救助义务等附随义务。其中,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风险防范义务,如养老机构的建筑、消防、服务等设施设备不存在危及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以及合理的救助义务。例如,当老年人发生意外或突发疾病时,养老机构应根据谨慎的专业人士的注意和自身的经验预测危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同时,养老机构应当尽力照顾就本案而言,养老院本可以采取实质性措施防止老人走失,但养老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明显没有尽到作为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目前还不清楚李是如何溺死的,虽然李是一位老人,但没有证据证明李患有老年痴呆症病或其他精神疾病,使其无法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因此,在法律意义上,李仍应被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人身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这对于溺水的后果显然是错误的,这也是最终认定养老院承担30%赔偿责任时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原标题:养老院老人走失溺水是否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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