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采光受到影响 支持消除障碍的诉求

 2023-03-12    10  

[简要案例]

汝城街百花园堰桥东岸9号营业室(以下简称 "9号房间)已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被告王承租经营小屋咖啡馆的10号房(以下简称10号房,由张、共同所有)为临街、东西向商品房,高差2.8米(含)。2009年,被告人王某在10号房间朝南的墙面(即9号房间与10号房间之间的墙面错开)安装空调室外机。2013年,被告在空调室外机上方安装了另一台空调室外机。2015年4月,被告增加了a "甜蜜小屋咖啡厅两个空调室外机外面的广告牌(广告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备案)和包裹两个空调室外机。广告牌距离地面1.84米,长1.48米,宽0.7米,高2.9米。广告牌与9号房间窗户的距离为1.32米,广告牌与雨棚的距离为0.32米。同时,被告在广告牌下方的地面上设置了花卉围栏。后来原告和被告因广告牌和空调问题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拆除南墙外的空调室外机及花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认为原告 基于以下理由,美国的要求应被驳回:1。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房屋的真实使用人为权利人;2.由于本案涉及建筑施工时未预留空调座位,且被告安装的空调机组出风口未朝向原告 商店的门窗;3.空调的使用是正常生活所必需的,邻方为了满足对方的需求,应该在适度的范围内容忍。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 安装空调对其正常生活和业务的影响超出了合理的承受范围。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 的主张得到支持吗?

第一种意见是原告 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为被告 在原告门前安装空调和广告牌的行为;;s店已经超出了原告作为邻居应该容忍的范围。

第二种意见是原告 的诉讼请求只能得到部分支持,即只需拆除原告 9号房,其他部门位于原告雨棚上方,不会影响原告的通风和采光 stor《民法通则》法》第八十三条、《《物权法》法》第七十条、第八十四条、《《侵权责任法》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本着方便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对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原因如下:

1.原告石某是9号房的所有权人,对于妨碍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行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或者危险。被告王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于法无据;

2.根据原勘验中拍摄的照片,由于9号房位于后面,安装室外空调和广告牌的墙面在王租住的10号房左侧,正对着石某所有的9号房的门。被告王所租住的10号房间朝南的墙面与原告石某所拥有的9号房间的外立面所形成的边角空间,应认定为建筑区划中的公共部分,是原告所拥有的9号房间外立面的自然延伸,空间合理。目前,被告自行在该空间安装空调室外机和广告牌,实际上是将其带入特殊区域进行占有和使用,以扩大占有区域的个人利益。而且原告安装的广告牌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不存在合法的安装手续。而且包裹空调室外机的广告牌比较大,距离9号房窗户1.32米,距离雨棚只有0.32米。从外观上看,它已经遮挡了9号房的部分招牌,确实已经给了原告。被告安装使用的室外空调功率较大。根据生活经验,空调开启时,冬季室外空调排出冷风,夏季排出热风。虽然出风口不朝向9号房,但由于距离较短,还是会对9号房的通风产生影响。

3.被告王在该处自行安装空调室外机及广告牌,与原告 s店(距原告所有的9号房窗户1.32米,距雨棚0.32米),不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B17790-1999)对空调室外机的安装要求。虽然此规范不是强制性的,但在安装空调可能影响他益时,行为人仍应遵守。涉案房屋建造时未预留空调机,确实给空调机的安装造成了不便。但用户仍应在不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安装使用空调机器。没有规划好空调机器,不能成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理由。

因此,原告 s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并判令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10号房南墙外的空调及空调外的广告牌。一审判决后,本案被起诉王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如皋人 江苏省s法院)

(原标题:通风采光之争。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排除梗阻吗?)

通风采光受到影响 支持消除障碍的诉求 面的 15 使用 法律百科 第1张

引用法律

[1]《物权法》第70条

通风采光受到影响 支持消除障碍的诉求 面的 15 使用 法律百科 第2张

[2]《物权法》第84条

[3]《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4]《民法通则》第83条

[5]《侵权责任法》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455.html

=========================================

https://zazhiba.com.cn/ 为 “自由随风” 唯一官方服务平台,请勿相信其他任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