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公司对行人造成的事故负有赔偿责任

 2023-03-12    4  

2016年1月17日晚,河南省内乡县陆某驾驶一辆小车在南阳高速某路段行驶时,突然看到一名男子翻越栏杆,从路边跳出。为了躲避该男子,他急忙打方向躲避,结果撞上了马路旁边的右侧山坡,车辆侧翻,同车乘客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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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南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作出认定书,认定事故系陆某为避让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的行人所致。

陆某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诉至法院。他认为自己一直在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负责的封闭高速公路上行驶,取得了高速公路通行卡并缴纳了车辆通行费,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已经形成了高速公路服务合同关系。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放任行人随意进入高速公路,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清理。正是其管理不善,未能履行职责,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此,陆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判令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施救费、运输费共计56600元。

在审判期间,被告 s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认为,为了防止行人和动物进入高速公路,他们设置了高速公路隔离护栏、路障、隔离护栏等设施,已尽到注意义务。行人违章进入高速公路不是其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为了维护行人的生命安全,根据 "紧急避险 ",陆能从行人身上恢复造成危险的情形。陆某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行使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同时应当尽到自己的职责,尽到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高效、畅通。陆缴纳通行费后,享有高速公路的使用权和安全通行权,双方形成了高速公路有偿使用的服务合同关系。因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尽到及时发现路面异常情况、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卢为避让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的行人而发生交通事故,构成未及时排除路面障碍的违约责任。因此,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对陆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卢各项损失45260元。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根据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对于行人违法穿越高速公路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由于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如机动车驾驶人正常行驶没有超速等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一般会认定行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作者: 河南省内乡县法院。;河南省内乡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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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高速公路上行人引发交通事故。公路管理方你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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