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销售产品无标准厂家和商家被判双倍赔偿

 2023-03-12    4  

海南省海口市民王某在某网站商城花1170元购买了5罐化橘红、5罐冬虫夏草、5罐雪莲子,后发现购买的是虚假标注商品。他将广州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要求10倍赔偿。8月23日,海口中院。;美国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广州某公司退还王 并赔偿王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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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表示,2015年9月24日,QS标志(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在 "福康堂 "他在一家网店购买的品牌虫草产品,但是 "制造商信息 "空白,没有标注生产厂家信息;的外包装福康堂 "品牌雪莲籽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家信息;的外包装福康堂 "品牌橙红色产品也不表明制造商 的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

王就所购货物向广州市荔湾区投诉。经调查,该局发现广州某公司销售的虫草产品包装上虚假标注 "QS "logo该公司在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销售中药材化橘红,涉嫌违反《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将违法线索移交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一审法院认定,广州某公司销售给王某的商品不仅是预包装商品,而且还标有商标、标明外包装,故法院确认王某购买的商品为预包装商品。根据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产品标准代码、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涉案产品外包装未明示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代码等信息,违反了王 的知情权,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涉案产品外包装的标签存在明显瑕疵,但这种瑕疵不足以误导消费者。同时,王没有举出其他证据证明该产品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其应有的营养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故不是可以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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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广州某公司退还王 并拒绝了王 ■其他索赔。王不服,提起上诉。海口中级法院;;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部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故作出上述判决。

海口市中级法院;;美国法院认为,该公司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是确定其是否应承担10倍赔偿责任的基础。公司 s销售化橘红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其销售的化橘红、雪莲子外包装标签有瑕疵,但无证据证明化橘红、雪莲子存在。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广州市荔湾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查处该公司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王主张广州某公司按陈皮、雪莲籽价格的10倍赔偿。依据不足,不支持。

(原标题:网上商品未标注厂家信息,侵权消费者 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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