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5
裁判要点
安全保障义务只有在防止危险的义务是合理的、可能的情况下才加于行为人,不能无理要求高防免责的不合理义务。然而,如果运营商 经营者以前的经营行为增加了场所的风险,未采取合理措施消除或者警示风险的,视为经营者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二、原告姜某某、周某某是被害人姜的父母。2015年10月16日下午,由于被害人 s公司,受害人出门后失联。在报警并多方寻找后,受害人 的尸体在被告家庭农场的池塘里被发现。经鉴定,姜某林系溺水死亡,尸检显示其血液中有大量酒精。经原、被告调解未果。原告向法院表示,被告作为经营场所,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未尽到该义务,致使姜溺死在其养殖场的池塘中。原告要求被告 s家庭农场及杨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3116元。两被告辩称,受害者不是他的消费者,而是进入被告 美国农场后,喝醉了非法形式的跨流和爬堤在夜间,并推测的目的,受害者 s入境是偷农场的橘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员
浙江省义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姜对其死亡应负主要责任,第一被告应承担与其过失相称的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实际投资或参与经营该农场,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被告 s家庭农场应赔偿原告蒋某某、周某某各项费用10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后,第一被告仍应支付原告8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和被告人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评论和分析
在运营商 美国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界限和判断标准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不明确,在适用上往往存在困难。
1.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和法律基础。
安全保障义务中的义务主体主要分为两类:商业活动者和社会活动者。上述两类主体的共同特点是对相关场所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这就要求他们肩负起确保场所不失控、不造成危害的社会责任。失控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转化为现实危险,或者对已经成为并正在继续或发展的现实危险失去必要的遏制,要求相对人自行意识到并避开陌生区域的危险既不容易也不合理。安全义务义务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也正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比陌生人更为密切的关系,安全保障义务才具备了存在的条件。只要是某一危险源的引发者或控制者,就应该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中的义务人与相对人之间是否存在密切关系,可以基于以下两点来把握:第一,这种关系成立的前提必须是相对人进入了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的区域。第二,这种联系是否成立,不应受相对人进入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区域的主观故意的影响。
2.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界限
判断义务主体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把握和判断:(1)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安全保障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为规范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2)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安全保障行为是否达到了类似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从业人员在现阶段应当达到的正常水平。(3)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否达到了一个理性、谨慎、善良的人应当达到的合理注意的程度。需要注意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只有在防止危险的义务是合理的、可能的情况下才加于行为人,不需要要求不合理的高度免责,因此不要求保证完全消除危险。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要求绝对保护免受任何损害,而只要求采取可能的、合理的预防措施。例如,不可能要求酒店和宾馆像机场那样设置安全设施来确保顾客的安全。这种安全措施会给客户带来过多的不便,并给运营商带来沉重的负担,但它们在减少损害方面可以发挥不相称的作用。此外,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必须得到公众的信任和期待。在缺乏信任和期待的情况下,当事人自己必须意识到危险的存在并确保自身安全,不能要求他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比如,不能信任和指望地主晚上去清雪,也不能指望荒山里有照明设施。
具体到本案,从第一被告在庭审中描述的农场投资目的和经营可以看出,农场是营业和营利场所,因此第一被告应当对其农场经营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和场所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这种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应当包括进入其营业场所的每一个人。第一被告在事发池塘种植荷花等观赏植物,并在池塘周围铺设鹅石小路,客观上改变了池塘现状。从现场照片可以看出,鹅石路基本与池塘水面齐平,具有一定的亲水性,增加了进入养殖场的人靠近池塘的概率。但池塘与道路之间既没有设置任何防护设施,也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一被告 s的商业行为增加了池塘的危险,但他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来消除或警告风险。他作为理性、谨慎、善良的人未能对经营场所予以应有的注意,应当认定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被害人姜案发时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们应该充分意识到醉酒会限制人们 的身体动作和大脑判断,但知道醉酒的后果,他仍然允许自己进入第一被告 由于视力不好,最终在一次事故中溺水身亡。他本人对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案号:(2016)浙0782民初852号。
(原标题:运营商边界确定 安全义务)
进一步阅读
论安全保障义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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