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1
学生被老师批评后跳楼摔伤,谁来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
王某是某学校初中生,14岁。2015年7月13日中午,王未向班主任刘请假。擅自离开校园后,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王返回学校。王不服,在回学校的路上辱骂刘。刘听后,蹲在地上一边批评教育,一边把王 s情绪激动,叫他死了。当王说完话,他跑向学校教学楼。这时,刘和他的父母赶了过来,但王已经从三楼跳下,摔倒在地。王受伤后,被送往县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胸腰椎多发性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住院54天。医疗费共计27884.72元,由某学校支付。因为王。;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被评定为构成九级伤残。故王要求班主任刘某及某学校赔偿其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相关损失。协商未果,王诉至法院。
[评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学校和老师是否对王 的跳楼行为,如果是,责任比例如何承担。2.王本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综合分析。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教师负责传授知识,教育学生。教育学生的时候,一定要讲究方法。本案中,班主任刘在未请假看望家长的情况下,对学生王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他的话太过分了,导致王 ■心理不满,侮辱了老师刘。在这种情况下,刘没有 我没有意识到学生们。;因其重言引起不满,后加重批评,蹲在地上让王屈服。班主任刘老师作为一个从事教育多年的老师,应该知道,王正处于青春叛逆期,他的自尊心可能会因为他的过激言语和行为而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因此,王因教育方法不当,做出了跳楼的极端行为,刘对此应承担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校方在诉讼中提供了《学校教师日常工作规章制度》的证明,证明其一直在日常工作。教师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教育义务,但未能充分履行管理和保护职责,存在一定过错。因为班主任刘是学校的老师,他对王的批评教育也是执行学校里的工作任务。因此,对王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学校承担。
《《中华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侵权人对损害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在未向老师刘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学校。被老师批评教育后,说老师坏话,他也有过错。因王受伤时已满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要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对危险的发生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因此,王对自己跳楼造成的损害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的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在进行赔偿后,可以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偿。因此,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刘的过错程度,对其行使追偿权。
引用法律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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