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8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在调整商业活动秩序中,综合考虑设立该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和道德需要后,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而设立的法定义务。那么对于擅自在水库游泳的人,水库管理者是否有保障安全的义务呢?
[案例]
蔡群谋(17岁)和哥哥蔡龙某(19岁)等6人相约,一天去塔里木卡拉水库游泳。游泳过程中,蔡群谋不慎在深水区溺水身亡。虽然其他人积极抢救,但都失败了。经新疆乌鲁克垦区公安局尸检,蔡群系意外溺水死亡。蔡群谋 s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塔里木卡拉水库的管理部门给予赔偿。
[不同意]
塔里木卡拉水库管理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塔里木卡拉水库属于公共场所。
第二种意见是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塔里木卡拉水库是一座提供农田灌溉和生活饮用水的水利设施。不是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管理责任。
[评论]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监督和保护责任。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管和保护责任的人,依法产生的监护权。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但监护保护责任也是侵权纠纷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原告作为监护人对儿子游泳时溺水的事故负主要责任,然后再考虑被告塔里木卡拉水库和同游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蔡群谋 s明知有危险仍在库区游泳的行为是其本人的冒险行为,应承担直接责任。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儿子疏于管理,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2.塔里木卡拉水库没有明确的安全保障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从而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站、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主要是平衡社会利益。
根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水库安全管理单位的法定职责是保障水库安全运行,防止水库出现险情危及下游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水库正常运行期间进入库区的不特定人员没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卡拉水库是农田水利灌溉设施,远离居民 生活区。水库不是安全保障义务中规定的公共活动场所,其管理人对进入水库游泳的人没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卡拉水库不是高度危险的活动区域,水库有防护墙,可以有效防止行人掉入水库。库区有一个电动门,电动门旁边有一个小门和警卫室,供人们进出,但小门和警卫室是用于水库的维护和灌溉用水的调节。警告标语 "未经允许,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进入设置在门卫室前,足以确认水库管理人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蔡群 ■死亡。法院最终判决塔里木卡拉水库对溺水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3.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应该是无缝隙的,这需要家庭和学校的共同参与和配合。
避免学生在假期野泳溺水,社会、学校、家长都应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每当夏季游泳季节到来时,班主任和家长应加强户外游泳知识的教育,提高学生的游泳能力;;安全防范意识,让孩子珍爱生命,防止溺水事故。相关部门应尽可能地为学生提供多样化、健康的娱乐场所。为了见见孩子们 对于仲夏游泳的需求,相关部门应该承担起建设公益性游泳场所和设施的责任,并时刻提醒未成年人不要在危险的水域游泳。
(作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法院)
(原标题:水库管理可以 不对未经授权的游泳者设置安全保障义务)
引用法律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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