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2
"工伤与健康保险和 "与工作相关的死亡 "...类似的词语频繁出现在新闻报道中。然而,有些人可以 t "调整 "他们在工作中受伤,所以他们可以 t实际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下面,房山法院的法官们就来分析一下 "工伤认定难结合实际案例。
[案例1]难以识别 "工伤 "超过退休年龄。
2010年9月中旬,45岁的刘女士来到一家幼儿园食堂上班。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5年4月23日,刘女士在清洗面条机时,右手食指和中指被面条机碾压。随后,刘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由于刘女士的皮肤软组织缺损中指,她需要植皮1.5平方厘米,住院20天。
出院后,刘女士 s受伤的两根手指无法恢复到过去,有明显的畸形,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2015年9月,幼儿园辞退了刘女士。至今,幼儿园未给刘女士缴纳三险,也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根据《劳动法》赔偿刘女士相关费用工伤与健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自2010年9月起发生劳动关系。
[法官 ■解读]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女士自2010年9月中旬开始在该幼儿园食堂工作,刘女士与该幼儿园已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2月16日,刘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幼儿园的劳动关系终止。最后,法院判决刘女士自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16日与幼儿园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女士 ■其他索赔。
[相关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案例2]难以识别 "工伤 "上诉期限过后。
自2010年10月27日起,张先生在一家金属结构厂工作。然而好景不长。2014年12月5日,张先生在工作中意外受伤。虽然用人单位承认张先生工伤的事实,但并未认定为工伤。2015年12月4日,张先生向所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金属结构厂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3月22日委员会裁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4月25日,张先生向《 他所在地区的美国保险局。 s保险局认为,张先生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期限,不符合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最后, 美国保险局没有接受张先生 ■申请工伤认定。张先生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赔偿损失。;我区保险公司接受张先生投保。;■申请工伤认定。
[法官 ■解读]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张先生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商鉴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张先生于2014年12月5日受伤,并于2016年4月25日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扣除依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申请期限已超过一年。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的索赔。
[相关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工商鉴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案例三】为什么在工作中受伤? "工伤保险很难辨认。
冯先生和郭先生在同一家公司工作。这一天,冯先生一大早刚下班,正和另一位同事讨论电视和网上新闻,声音很大,影响了郭先生 这是正常的工作。所以他要求冯先生小声点。听了郭先生的演讲。;的话,冯先生跑到郭先生 s座二话没说,接着是一顿毒打。
经医院诊断,郭先生伤势较重,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肋骨骨折。郭先生很不高兴,于是他向《》提出申请。;他所在区的医保局进行工伤认定,但 美国保险局拒绝确认他的申请。郭先生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对被告人 美国保监局撤销书面决定和复议书面决定。
[法官 ■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款规定,雇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时,应当 "因为性能。因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该伤害属于因他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不服从其管理行为而在工作中对员工实施暴力造成的伤害,且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员工因与其工作无关的原因遭受暴力,如情绪、怨恨等。,可以认为该伤害不属于履行其工作职责。
本案中,郭先生与同事冯先生因话语权发生争执后受伤。郭先生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造成的意外伤害。最终,法院驳回了郭先生 的索赔。
[相关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暴力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时,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应当认为该伤害属于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不服从其管理行为而受到的暴力伤害,且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员工因与其工作无关的原因遭受暴力,如情绪、怨恨等。,可以认为该伤害不属于履行其工作职责。
作者:房山区网;;北京市中级法院。
引用法律
[1]《劳动合同法》第44条
[2]《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
[4]《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5]《工伤保险条例》
[6]《工伤保险条例》
进一步阅读
工伤认定后需要多长时间赔偿?
在这个地方做工伤认定可以吗?
可以不自己填工伤认定表吗?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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