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7
现实生活中,人身伤害是大多数人经常遇到的一种损害,人身伤害的赔偿在我国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你知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吗?边肖法制快报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让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帮助。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适用法律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与宪法。;赔偿权利人起诉赔偿义务人因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危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扶养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权行为和其他伤害原因。
第二条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但是,侵权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其侵权行为直接组合产生相同损害结果的,构成共同侵权,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是共同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合并产生同一损害的,按照各自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受理。;本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赔偿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告放弃赔偿请求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很难确定推定所有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应当告知赔偿权利人放弃索赔的法律后果,并在法律文书中载明放弃索赔的情形。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本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赔偿权利人对安全保障义务人提起诉讼的,第三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补偿事业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前款所称就业,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一个雇员 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为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期间造成第三人或者承揽人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方对定作、指示或者挑选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发包人和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业务的发包人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或者条件的,应当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受到人身损害,其本人或者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权利人主张劳动者的人身损害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无偿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帮工,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帮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助的劳动者明确拒绝帮助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帮助工人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请求帮助的劳动者与被帮助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因帮工活动造成帮工人身损害的,帮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助的劳动者明确拒绝帮助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方不确定或者无力支付赔偿,被帮助的劳动者可以进行适当的赔偿。
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本人人身损害,没有侵权人、侵权人无法确定或者侵权人力赔偿,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赔偿的,法院应当给予赔偿。;本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a)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结构。由于维护和管理上的缺陷而被损坏;
(2)堆放的物品翻滚、滑动或倒塌,造成人员伤害;
(3)树木倒伏、折断或果实掉落,造成人员伤害。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所有权人、管理人、设计人、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旷工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减少的收入等全部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等。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要求人 精神损害赔偿由《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决定。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支付货币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美国法院。
第十九条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缺勤,缺勤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日期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考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士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有1名护理人员,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如果受害者可以 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伤残后,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伤残辅助器具准备情况确定护理等级。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往其他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传递通行费应以官方票据为准;相关凭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受害者确实有必要去其他地方接受治疗,但他可以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伤残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以及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从伤残之日起计算,计算期限为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工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职业危害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果伤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参考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周期参照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总额为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的伤残程度和被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岁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应当计算为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对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进行赔偿。赡养人有几个的,每年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依赖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前款所列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与宪法。;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和依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二条超出固定期限的护理、辅助器具或者残疾补偿,由人 权利人主张继续支付护理、辅助器具或者残疾赔偿金的,法院应当受理。权利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确需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的。;美国法院应判令债务人继续支付五至十年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要求以定期支付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辅助器具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 的支付能力和所提供的担保,确定以定期支付的支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产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四条与宪法。;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支付的时间、和支付标准。实施期间如相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应及时对缴费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支付根据补偿权利人的实际寿命支付,不受本解释补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和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有关统计数据确定。
去年是指一审法院结束辩论的最后一个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的规定适用于2004年5月1日以后新受理的第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本解释颁布实施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首先,很明显, 美国法院必须接受一个公民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时会出现共同侵权人。在进行赔偿时,故意或过失有不同的责任。对于未成年人在校期间造成的人身伤害,学校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承担部分责任。
第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人身伤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最值得研究的是诉讼时效的初始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是容易的,但是启动人身损害赔偿限额的计算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者在起诉前必须知道他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他可以 不要起诉。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至高无上的 美国法院(1988年4月2日)第一百六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当时未发现伤情,经检查能够证明是侵权所致的,从确诊伤情之日起计算。
因此,身体权侵害一旦完成,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对于侵犯健康权的行为,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以损害发生之日和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法查明的损害诊断之日为准。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在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后,才计算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侵犯身体权和生命权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实施。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对侵犯健康权的索赔限制,应适用一年。
3.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侵犯精神人格权目前没有规定,只能适用一般规定。如果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同时提出对生命健康权财产损失的赔偿和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受特别诉讼时效的限制。
4.普通侵权行为法不同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
特别法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例如,《国家赔偿法》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的诉讼时效始终是两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第42条);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民法通则》 ;不能完全适用美国的特别规定来保护请求权。
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诉
原告:邱XX,女,19x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XX,女,19x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89.13元、误工费1865.50元、交通费819元、护理费674.70元、住宿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赔偿8103.33元;
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大约10点钟。;2007年5月5日,被告和原告 s媳妇颜X因为倒垃圾发生了摩擦。原告和颜X到被告家门口饲料店与他们争论,然后发生了争执,然后打了起来。打斗中,被告将原告摔倒在地,造成原告背部受伤。;的头。后来,原告 s的儿子肖志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法医检验,原告 他受了轻伤。同一天,原告被送到 甘肃省临洮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①头枕部头皮血肿②脑震荡③右脸、右胸、右上肢软组织损伤。住院后,住院18天,至5月22日,花了3189.13元医药费。出院时门诊随访,休息一周。原告认为被告肆意伤害了原告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特此依法起诉,请按要求宣判!
我在此传达
人与自然。;甘肃省中级法院
塑造的人:
年月日
以上是法律快车边肖推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针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当事人应参照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法制快报提供专业律师,欢迎咨询。
引用法律
[1]《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2]《国家赔偿法》
[3]《国家赔偿法》
[4]《民法通则》第136条
[5]《国家赔偿法》第32条
[6]《产品质量法》第45条
[7]《环境保》第42条
[8]《工伤保险条例》
[9]《工伤保险条例》
[10]《工伤保险条例》
[11]《工伤保险条例》
[12]《工伤保险条例》
[13]《工伤保险条例》
[14]《工伤保险条例》
[15]《工伤保险条例》第126条
[16]《民事诉讼法》第一篇文章
[17]《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18]《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19]《民事诉讼法》第四条
[20]《民事诉讼法》第五条
[21]《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22]《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23]《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24]《民事诉讼法》 .第106条
[25]《民事诉讼法》第130条
[26]《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27]《民事诉讼法》第121条
[28]《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29]《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0]《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31]《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32]《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3]《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34]《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35]《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36]《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
[37]《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38]《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39]《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40]《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41]《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42]《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
[43]《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
[44]《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45]《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
[46]《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
[47]《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
[48]《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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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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