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37
"四步判断法 "防卫过当的,第一步是判断反击是否属于防卫性;第二步,判断是否可以排除特殊防卫的适用;第三步,确定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第四步,确定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刑法第20条规定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对、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
自1997年修改法律以来,法官倾向于回避谈论防卫行为的性质,这不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为了 "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者引用了最高法院公布的许多指导性案例。;美国最高法院借鉴相关权威观点和理论,大胆提出了 "四步判断法 "以利于审判实践。
所谓的 "四步判断法 "防卫过当,1。反击是防御性的吗?2.可以排除特殊防卫吗?3.是否造成重大损害?4.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可以用一个数学公式来表示: "防卫行为-特殊防卫的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 "。下面,笔者分别阐述每一步的判断标准和要领。
第一步是防御或行为是否具有防御性质。
面对人身权(本文中的财产等权利)的防卫或反击,只有客观上具备正当防卫的时空条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即 "防御性质和。
具体来说,防卫行为应具备四个必备要件:一是正当性,即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不能对正当行为进行反击。二是紧急性,即合法权益受到现实的、紧迫的侵害和威胁,不及时采取防卫行动就无法得到保护。第三是针对性,即抗辩的对象必须是违法侵权人的本人,而不是没有侵权行为的第三人。第四,防卫故意,即防卫人主观上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出于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意志。
为了准确把握这四个要素,我们应该着重澄清以下几个概念:
1,所谓 "非法侵权 ",应包括犯罪行为,但不限于所有非法的和有害的社会行为,这些行为将带来真正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 权益,都属于非法侵害的范畴。因此,防卫的对象不能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而不能是正当的履职行为。否则,防卫对象就失去了认定正当防卫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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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谓的 "非法侵权正在进行中是指其起止时间应当从不法侵害人开始实施侵害时开始,到不法侵害停止或者不可能继续并威胁到合法权益时结束。因此,防守者应适时选择防守时间;我们可以 对主观上存在而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假想防卫。;事实上并不存在,也不能对尚未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预抗辩。;还没有发生(如犯罪准备),我们可以 对已经停止或者能够停止的违法侵权行为,不进行事后防卫;;不会继续造成威胁。
3.抗辩的对象应当包括依法参与不法侵害的共同侵权人。例如,在吴案中。;被告人吴故意伤害罪,在夜深人静、与世隔绝的场所对其进行殴打、欺凌。当共同侵权人再次将铁锁举向自己时,吴持水果刀刺向;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吴构成正当防卫,宣告吴无罪。
4.防卫行为不同于战斗行为,主要体现在不法侵害的突然性、防卫反击的被动性和正当性。防御者唐 don’不要事先知道时间、地点,甚至侵权者的数量。当他们突然受到不法侵害时,往往别无选择,只能采取被动措施进行防御或反击。如果防卫人事先有主动侵害对方的违法故意,或者事先故意挑衅,则缺乏防卫的正当性。例如,在周文友 周文友得知自己的母亲被妹夫李波殴打后非常愤怒,立即邀请人们到李波 的父亲 舍拿着刀找到李博,并威胁要杀死李博;看到李波等人向自己家附近走来,周文友主动用尖刀打了过来,在对方用武器攻击前用刀将人打伤。在双方的武装打斗中,李波被刺死,周文友受重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周文友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成立正当防卫。
第二步,防卫对象是否是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的关系,属于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从本质上讲,特殊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的一种。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如果辩护对象属于 "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依法享有无限防卫权,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不需要继续追究普通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问题。
要准确认定特殊防卫,必须把握以下标准和要点:
1、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因此,对于以非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如盗窃,不能实施特殊防卫;以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儿童,用武器抢劫等非暴力手段实施的抢劫、绑架等犯罪,也是不应实施特殊防卫。 "暴力犯罪与犯罪这里应该是指以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已经不构成犯罪,因为定罪不是辩护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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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暴力犯罪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所谓的 "危及人身安全指的是危害公民和。;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不是危及人身安全以外的其他权利;例如,对财产权的掠夺不应实行特殊防卫。所谓的 "足够严重 "意味着这种伤害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危及生命。鉴于特殊防卫可以以人的代价杀死不法侵害人,对于充其量只能造成轻伤的轻微暴力行为,可以不实施特殊防卫。
3.对四种暴力犯罪的特殊防卫 "袭击,谋杀,抢劫和绑架 "应当以侵权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暴力程度为依据。 "攻击与伤害这里所说的应该是指与重伤之间目的和界限不明确的故意伤害,仅指使用可能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凶器、器械伤人的行为;不应该是一般的拳脚相加,武装殴打也不一定 "袭击和谋杀可以在特殊防卫中实施。根据刑法体系的解释,对于以抢劫手段抢夺、、爆炸物,以绑架手段拐骗妇女,达到相当程度的暴力行为,也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4.对于暴力,不宜采取 "可能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作为限制条件。即使的暴力行为可能不会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但它必然会导致严重侵犯妇女 美国的性自由,这也是对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特殊防卫仍然可以实施。
5.防卫的目的是防止暴力犯罪得逞。即使防卫人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该成为适用特殊防卫条款的障碍。法律并没有规定特别防卫人必须是重伤,并且已经被抢劫、绑架或者。只要查明的事实足以证明对方的严重暴力行为,就可以实施特殊防卫。比如李小龙等人被指控故意伤害。李小龙 s杂技团下乡演出,被当地很多村民砸了。当村民王永福手持菜刀再次冲进演出现场时,闻讯赶来的被告人李小龙猛烈抨击王永福 的头上有一个 "T "形钢管座,死在地上;二审法院认为,王永福 的死是由李小龙引起的。;的正当防卫行为,判决杂技团李小龙等4名被告无罪。
第三步,防卫行为是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伤?
从字面上看, "重大损害 "由防御行为引起意味着身体和伤害 "或房地产 "损失与赔偿由辩护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已经达到 "重要的 "水平。一般来说, "重大损害 "由造成严重伤害或更多伤害的损害程度(包括严重伤害和死亡)来衡量。主要原因如下:
从刑法理论的角度看,防卫过当是相对的。重伤或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多为过失,少数为放纵的间接故意。将重伤界定为防卫过当,不仅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和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而且体现了防卫过当的原则重要的 "损害的后果和赔偿显而易见的防御强度。如果以轻伤作为防卫过当的入罪起点,相当于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鉴于这种由合法行为转化而来的防卫过当,明显小于故意伤害他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必然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如果将轻伤后果设定为防卫过当入罪的起点,显然对辩护人要求过高,不利于实现正当防卫的实践;更不用说治疗和轻伤 "as "重大损害和损失以及在语法上犯语法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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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来看,被列入最高检察院主办的《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的赵全华故意伤害罪一案;;美国法院明确提出了裁判 的主旨正当防卫致人轻伤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一种防卫行为,如果只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轻伤,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只有在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才需要进一步研究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第四步,防卫的手段和强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目前,一般的理论认为 "造成巨大的损失和 "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构成防卫过当的两个并列的必备要素;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和 "造成巨大的损失,而且没有不 "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防卫行为已经造成重大损害,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者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未造成客观上的重大损害,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判断防卫行为是否 "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评价:就积极行使而言,防卫手段和措施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在消极限制方面,防卫力度是否导致实际侵害的法益与保护的利益之间明显失衡?具体来说,要根据犯罪的原因、时间、地点、环境,侵害人和防卫人的数量、力量、非法侵害的手段(包括武器的杀伤力)、强度、后果、防卫的手段、措施和强度,以及当时双方的主观心态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1.当防卫人遭受的不法侵害只是一般的拳打脚踢,不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如果适度的手段或工具足以制止,则不应采取过分的防卫手段和措施,如明显的野蛮暴力或极具杀伤力的武器;否则,显然超出了必要性和局限性。
2.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防卫人是否提前准备好防卫工具和防卫工具及措施?施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影响防卫过当的认定。例如,在胡永平 s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因与同事张某发生争执后受到对方威胁,故准备两根钢筋并磨成锐器藏于体内;在上班途中,张等多人阻拦并打他耳光,他将张刺伤。;朋友用锋利的钢条扎在胸部,造成张 的朋友受重伤;两级法院最终减轻了对胡永平防卫过当的处罚。
3.以人身伤害程度作为衡量标准是片面的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该观点将人身伤害程度由轻到重分为四个等级:轻伤、轻微伤、一般重伤、重伤(肢体残疾等。)或者死亡;认为如果不法侵害可能造成轻伤,防卫行为实际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轻伤,作为 "超越 "造成一般以上重伤的明显超过 "其他等等。笔者认为,这样的量化判断,一是片面强调防卫行为的消极制约因素(防卫后果),而忽视积极的行使因素(防卫手段和措施是否必要),有客观归罪之嫌;二是虽然符合价值中的比例原则,但严重违背了个案平衡原则,不利于人性化办案;三是要求一般防卫人在紧急时刻的动态情况下,对侵权人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做出专业判断,对防卫损害后果进行准确量化和控制,缺乏实际操作性,严重脱离客观实际。
综上所述,对人身伤害的防卫性反击,排除特殊防卫的适用,如果具有防卫性质,手段和强度没有明显超过防卫的必要性和限度,或者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后果的,应当认定为依当防卫;如果属于防卫性质,手段和强度明显超过防卫的必要性和限度,并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则构成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案情大胆适用这一法定情节,以化解个体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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