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22
与授权代理相比,无权代理的问题更为复杂。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没有授权或者代理终止后进行的代理活动。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包括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权代理的范围更广。我是虚构的人,可以设立无权代理,因为代理没有真实来源。代理人无行为能力,不能履行代理人职责,或者可能设立无权代理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无权代理应包括代理不存在或无法证明其存在的所有情形。
(1)狭义的无权代理。
与授权代理相比,狭义无权代理的本质要件是被代理人缺乏代理权,第三人没有正当理由相信被代理人有代理权,否则构成表见代理,不是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狭义的无权代理有以下问题值得思考:
1、代理人有代理举证的权利。
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应由被代理人还是第三人承担,这是狭义无权代理中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国《票据法》对这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举证责任的归属提出了两种意见。一种是基于 "谁主张谁举证在民法上,确认由持票人承担追究无权代理人法律责任的举证责任。另一种是将举证责任放在代理人自己身上。如果代理人不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拥有相应的代理权,法律就推定其为无权代理人。笔者认为,第二个命题更符合票据代理问题的本质。票据是流通证券,流通就意味着票据要无数次转手。由最后一个持票人来证明一个可能并不熟悉的票据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既不可能也不是必要的取证手段。将举证责任放在代理人身上,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权益,促进票据流通。因此,第三人不必承担证明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的举证责任。
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与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的直接第三人有义务审查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在民事代理关系中,第三人没有义务审查自己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限,属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代理人与直接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时,代理人负有证明其享有代理权的举证责任。同时,直接第三人可以利用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审查代理人是否真正具有代理权。换句话说,代理 代理人的义务是证明自己有代理权,而第三人 的义务是审查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如果第三人从代理人处提供的证据似乎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或者我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那么该形式成立。见代理。在这里,第三人已经适当地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是善意的,无过错的。经审查,第三人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且与第三人有代理行为的,可以推定第三人有过错。在票据法中,代理人与直接第三人的关系也类似于普通民事代理中的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即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直接第三人通过代理人提供的超出票面金额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与代理人从事票据行为的,可以推定直接第三人有过错。因此,在票据代理关系中,不能仅从票据的字面意思来考察代理权限的存在,而必须依赖于票面之外的证据。因此,条例草案的字面意义并不绝对,这点在此受到质疑。如果坚持票据绝对字面意思原则,即直接第三人只能根据票据表面的记载判断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那么任何代理人在票据表面记载被代理人姓名,表明代理人 的意图,并签署自己的名字,第三人可以考虑代理 s作为授权代理人的行为,那么所有的代理行为都将成为授权代理,在这里谈票据代理是没有意义的。
2、追认制度的选择
所谓追认,是指事后本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的单方表示。一旦被承认,在性质上被视为补充代理,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授权代理同等的法律效力。无论是《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还是《汇票本票法》。;美国票据法规定了委托人的追认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无权代理行为只有在我追认的情况下才能使我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民事一般代理中的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未表示是否追认之前处于不确定状态,由谁负责也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将这种追认制度适用于票据代理,可能会使代理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票据流通的安全。而且这种方法也有自己的问题。票据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票据在市场上流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顺畅、方便和及时。如果将追认权授予委托人,无疑会增加持票人的交易风险,更不利于票据的流通。因此, 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委托人的追认权。
但是,无权代理未必总是对我不利,追认制度只是给了他们一个自己选择和判断的机会。在英美票据法中,并不是说是越权代理或者无权代理,即使票据是伪造的,也可以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产生票据的代理效力。《美国代理法重述》 ;美国宪法第82条认为,追认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实用主义。 "代理人追认有利于弥补代理限上的小瑕疵,最大限度地降低一些相关细节和细节上的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流通效率。 "
综上所述,无权代理是否适用被代理人追认制度,只是一个立法选择的问题。在一个国家 完善了保证票据流通的相关配套制度。笔者认为追认制度的适用可以参考以下设计模式:持票人有权直接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权利,但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持票人应有权选择或继续追究无权代理人或求助于被代理人。这种设置把主动权交给了持票人。持票人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不会因为被代理人的追认而损害持票人的利益。我国省学者认为,票据行为的代理可以因我承认而有效,但当我不承认时 如不承认,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省《票据法》第十条第一项)。;标准普尔比尔·劳 "),以免出现损害赔偿的波折,阻碍票据的流通。
3.其他问题
我认为,以下关于狭义无权代理的问题需要澄清:
问题1:根据的规定。;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但法律并未区分代理人分别与直接第三人和间接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时所承担的后果。如上所述,与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时,直接第三人往往有过错。所以此时的第三人不能向无辜的委托人主张任何权利,否则委托人可以抗辩。第三人只能向代理人主张票据责任。这时,票据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就不成问题了。
在存在间接第三人的场合,由于间接第三人没有义务审查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因此可以推定此时的第三人是善意的,没有过错。这里的票据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和票据授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其实是有矛盾的: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如果你有权代理,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我承担票据责任,而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当第三人向我主张权利时,我可以进行抗辩,因为我没有过错。但是,在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的字面含义决定了第三人无法判断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即第三人在与代理人从事票据行为时,无法预知未来是否会被自己拒绝。因此,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我不应该拒绝第三人 s声称我是否有权代表。因为第三人是善意的,无可指责的。但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我也是无辜的,没有我的追认就要求我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面临着尴尬的局面。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还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严格遵循票据形式,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在票据代理问题上,我们可以 不要只是用票据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因为票据本身的对错代理才是代理的本质。这个问题可以 从脸上看不出来。因此,从民事责任的最终归属来看,法律规定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是由本人承担。这种责任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惩罚无权代理人的目的和性质。
问题2:有学者认为,代理人承担责任是因为代理人签了单。根据票据法理论,票据签署人应对票据行为负责。作者认为,代理 他在票据上的签名不是他负责的理由。如前所述,法律之所以要求他承担责任,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对代理人的惩罚 的行为。代理人的签名不同于其他票据当事人的签名,如背书人或担保人。票据的其他当事人的签名是对其背书和保证行为负责,但代理人的签名不是对其背书和保证行为负责票据行为与会计,但他的 "民事代理行为与法律,即对于票据上记载的代理事项。代理 的行为本身是民事行为,不是票据行为。即代理人的签名只对代理行为负责,对票据行为不承担责任。
问题3:这里的法律后果不是指无效票据的法律后果。在民法中,无权代理行为本身具有未定效力。如果我没有。;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在票据法中,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于自己无效,但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名的行为有效,票据本身也有效,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票据无权代理只是指代理行为不对被代理人负责,并不意味着行为本身无效,由此产生的票据责任应由实施签名行为的代理人直接承担。 "当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时,他就获得了与自己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我主张的抗辩,代理人也可以主张。《《汇票本票法》》第八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作为代理人在汇票上签名时,应当承担汇票义务,签名人付款后享有与本人同等的权利。德国《《票据法》》第八条也规定,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为他人的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名的,应当承担票据的一切责任。如果该人承担票据责任,其权利与代理人相同。然而,委托人对代理机构不负责任。;并可以向持票人提出抗辩。;的要求。
(2)越权代理
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其代理权所做的代理活动。就其形式而言,有足够多的行为增加了我的票据债务,比如增加票据金额、提前到期日、记载支付地点不方便等。一般认为到期日提前、支付地点不方便仍应由我负责,只能行使对人的抗辩,不能行使对物的抗辩。我只能向有实质理由的交易对手主张这种越权代理抗辩,以减轻我的票据责任。任。至于善意受让人,只能按照票据所包含的意思履行票据债务。 我国《票据法》没有单独规定上述情形。以下是对此的分析:
1.关于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
越权代理人在票据上记录票据金额,通常是指增加票据金额。记载票据绝对需要票据金额,没有票据金额的票据无效。代理人 票据金额的增加意味着在票据的初始记录中应记录的金额增加。例如,甲方委托乙方开具金额为3万元的汇票,而乙方开具金额为5万元的汇票。 "代理人增加账单金额不等于 "更改账单金额。为什么要区分 "增加账单金额和 "改变账单金额?《票据法》第九条规定: "不得更改票据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更改后的票据无效。 "任何改变票据形态的持票人都可以进行物的抗辩,票据抗辩没有限制。因此,改变票据金额的结果是票据无效;增加票据金额的结果不会使票据无效,但票据在形式和外观上仍然有效。如何承担票据责任是另一个问题。
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就必须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但是,对于如何确定代理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观点。;的责任。一般来说,有数额责任说、越权部分说(又称部分责任说)和代理人无责任说。 的理论负债金额及金额认为代理人超越其权限应当对票据记载的金额承担责任,同时被代理人本人应当对代理范围内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的权威。 的理论部分责任 "认为越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责任范围应该划分。前者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金额承担票据责任,后者仅对其授权范围以外的金额承担票据责任。 "我没有责任认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情形应视为代理 本人的票据行为,即本人作为委托人,不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对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没有详细规定越权代理的事项和后果。省 标准普尔流通票据法与法律还规定代理人只对越权部分负责。可以看出, 美国票据法采用部分责任理论。《统一汇票本票法》第八条规定: "未经授权以代理人名义签发票据的,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在履行支付责任时获得与自己相同的权利。本规定适用于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人。 "It 很难说法律采用了什么理论。
实际上,代理人实施了超越其授权范围的票据行为,直接第三人往往存在过错(如上所述),即第三人应当能够判断代理人的哪些行为已经超越了代理权限,哪些没有,但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判断义务,因此,存在过失。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应当承担全部票据责任,免除被代理人的票据责任,直接第三人不能因直接第三人有过错而向被代理人主张票据权利。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后,应当在代理人有权代理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不是票据责任。
另一方面,票据不是静态的书面凭证,流动性是其重要特征。对于流通中的第三人(即间接第三人),从票据的字面意思很难判断代理人的哪些行为没有超越代理权,哪些行为超越了代理权。因此, "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代理 s的代理行为是一次性完成的,行为本身不容易分割。把分割的风险交给间接的第三方是不公平的。因此,部分责任论是不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被代理人对授权范围内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票据流通中的善意第三人而言金额责任理论与实践是比较合理的。
2、法定代表人 的越权代理。
当被代理人是自然人时,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其责任当然由代理人承担,但代表法人实施票据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如何承担越权代理责任?
笔者认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实施的票据行为严格来说不是票据的代理行为而是票据的代表行为。从民法的一般理论来看,当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其自身的法律人格已经被法人吸收 法人,即法定代表人 的行为是法人 的行为,以及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规定范围的行为;;s章程应承担票据责任,越权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依据民法关于滥用职权的规定对法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票据由代理人代理。
在 在美国民法领域,大多数学者认为 "因为我的行为造成了让人相信某人有代理权的表象,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就是我必须被授权的代理。 "我们的国家 美国票据法没有对表见代理作出明确规定,而其他国家 流通票据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笔者认为,票据法应当适用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在未经授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 美国代理权的缺失可以表现为代理 缺乏代理权,代理权终止或超越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原因。表见代理的本质是无权代理,但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认为代理人有权代理,即第三人对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审查没有主观过错,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为了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法律的天平偏向善意第三人。人,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因被代理人有过错,被代理人应对表见代理负责,即被代理人的行为使善意第三人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列举了多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本人亲自向第三人表示将本人代理权授予他人;(2)知道他人以我的名义代理,无异议;(3)第三人没有。;不知道他已经限制或撤销了代理 的委托书,但第三方没有 如果是第三方造成的,我不知道。;自己的过错,不包括在内;(4)第三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票据代理的存在为他人利益而无票据代理,同时本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表见代理的票据责任。笔者认为,从民法中表见代理的角度来看,被代理人的过错不应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事实上,当雇佣关系和夫妻关系的出现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时,我没有 "故障与故障。这种情况下,即使善意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我也绝不承担责任,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从上表可以推断出校长的过错。要么是委托人没有告知第三方,过去授权不严,代理人 的行为没有被及时制止。从表见代理的各种情形中,不难看出,表见代理的成立不能仅仅依靠票面价值的记载。第三人能够以票据记载以外的证据证明其行为足以使其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4.优惠券表格完成了。表见代理具有票据代理权的形式要件。缺少的是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具备以上构成要件,表见代理成立,代理后果直接归我。我承担票据责任后,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民事责任。在表见代理中,举证责任也应由代理人承担,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应进行审查。无论是直接第三人还是间接第三人,只要能证明被代理人提供的证据足以使他们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就成立。因此,在表见代理中没有必要区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笔者认为,表见代理成立后,第三人也可以直接要求代理人承担责任。在票据无权代理中,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表见代理是表见代理的一种,适用上述规定不成问题,即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表见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表见代理人不能主张抗辩。表见代理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善意持有人的权利,而不是无权代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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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如何进行无权代理追认
无权代理的追认应当具备什么?一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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