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3
首先,提出的问题
涉及涉嫌犯罪或刑事案件的民商事纠纷是当前民商事审判中的难点,在罪与非罪之间往往颇为犹豫。在无权代理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表见代理人的认定和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之一。下面举个例子来分析一下。
徐某与家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徐某挂靠家天下公司设立第一家分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期限为3个月。在合作过程中,徐私自刻制了天下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和现金收据章。合作期满后,徐继续以家天下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2003年1月8日,徐以家天下公司的名义与业主蔡某签订代理协议。同年1月18日,许以家天下公司的名义与华某签订代理购买协议,约定由华某购买蔡公司的产权。;19万元的房子。徐加盖了家天下公司的公章;;这两项协议都涉及美国的业务。协议签订后,华某向徐某支付定金15000元、首付款55000元,徐某出具了盖有其私人的家天下公司现金收款收据。徐将上述款项一部分用于个人债务偿还,其余部分挥霍一空。案发后,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华某随后以徐某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要求家天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家天下公司认为徐 华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属于表见代理,华的损失应由徐承担。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在华对家天下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之前,无权代理人徐已被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有人说是因为徐 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从构成要件上不必考虑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法院应当直接判决驳回华律师的诉讼请求。;原告徐诉原告家天下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不可能同时构成表见代理。作为徐案的受害者。;华可以对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处理本案而言,这一思路无疑是可行的,但也引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即在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行为能否不再构成表见代理,另一方面,在造成本益损害的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是否必须排除刑事责任。
第二,表见代理的认定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但本人(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表象,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相对人基于这种信任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由法律强制执行。人熊。
本案中,徐签订合同成立天下公司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但在与华签订合同时,挂靠合作协议已经到期,属于曾经有代理权但没有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交易对方华某与徐签订代理购买协议前,在徐处对公司名称进行了核对。;并看到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营业专用章。在此之前,徐确实以甲天下分公司的名义经营了近半年。这些情况应当是华某认为徐某拥有家天下公司代理权的正当理由。但事实上,徐交给华检查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业务专用章并未得到家天下公司的认可,而是由徐私自复印并保管。诚然,华与徐签订了代理购买协议,但根据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在交易过程中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正本是常识,营业执照包括正本和副本也是一般人所知道的。华某发现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是复印件,也表示怀疑。但是,在看到徐提供的业务专用章后,他打消了他的顾虑,这应该是疏忽,他疏忽了没有看到徐没有代理。因此,徐 的行为不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属于狭义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美国合同法,被代理人拒不追认的,在国际上对该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徐应承担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般认为,在损害本人利益的表见代理中,由于无权代理人擅自以本人名义行事,造成本人损害的,如果善意相对人不撤销其行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后,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这是民事责任中的一般侵权责任,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如果无权代理人和我对我的损失都有过错,则根据双方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分担损失。
然而,目前越来越多的表见代理案例表明,无权代理人以代理的名义强占财产的现象并不少见。当我依据表见代理向善意相对人付款,再依据侵权之债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权利时,无权代理人往往以我的名义挥霍从善意相对人处取得的全部财产,从而无力偿还,我遭受损失。这说明表见代理制度对我不利。虽然法律设立表见代理对我有些不利,但可以维护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代理制度的实施。对于表见代理制度,我们应当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其他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尽可能趋利避害,尽可能实现公平正义。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行为中,无权代理人以代理的名义恶意侵占财产。如果善意相对人坚持表见代理,在我为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170条的规定,作为被害人的我可以以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代为保管他人财产,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无权代理人以代理的名义恶意侵占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从构成要件上看,侵占罪属于身份犯,其犯罪主体必须是他人的保管人或占有人 的财产。在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相对人表示自己的意志,或者接受相对人的表示 的意志,为他实施民事行为,其效力与他直接相关。无权代理人根据表见代理行为从相对人处取得财物的,无权代理人不是所有人而是该财物的保管人或者临时占有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次,从客观要件看,侵占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保管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 "其他 "这里不仅限于公民个人。拘留的原因包括合法持有他人的财产。;因代理等民事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代理行为法,未经授权的代理人非法占有以其名义保管的大量财产而不给予其,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第三,从主观要件看,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 保管他的财产并非法据为己有。无权代理人以代理的名义恶意侵占财产的事实,在主观上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的故意 的财产,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此外,由于侵占罪是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所以对待无权代理人以代理名义恶意侵占财物的行为,并不违背刑法谦抑精神。是否提起诉讼取决于我的意愿,这也公平于我平衡表见代理的利益。
假设本案相对人华某在与无权代理人徐某交易前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并核对了营业执照的正本,徐某与华某的交易行为不成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那么在华某对家天下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时,家天下公司应当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因为本案中,徐与华、蔡分别存在合同关系,与家天下公司的合作协议已经到期。如果确定徐 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只能是华或蔡。假设华 与徐的善意相对人行为。;无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同一行为不能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上所述,如果法院在我的要求下,以侵占罪对无权代理人定罪量刑,同时认定其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会不会矛盾?这一问题实际上混淆了无权代理人与自己和善意相对人的关系,并已对无权代理人相继实施。行为不区分。事实上,未经授权的代理 表见代理中的职务侵占罪,是将表见代理中应当属于自己的财产据为己有,拒绝给予。这种行为是由无权代理人实施的,侵犯的客体是属于自己的,行为的受害人是自己。而且这个行为发生在表见代理之后,与表见代理不是同一个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因此,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人侵占自己财产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徐 华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事后也未得到世通公司的追认,华的损失应由行为人徐承担,与世通公司无关。在华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华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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