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3-03-12    14  

1.未经授权的机构

未经本人授权,以本人为委托人,以本人为代理人的票据签名人,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具有以下要件:

(1)行为人以代理人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形式完备,票据有效。

如果行为人签名的票据未能生效,票据的权利义务就不发生,无论是签名人还是票据上记载的被代理人都不承担票据责任,于是就自然产生了无权代理的问题。

(2)行为人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具有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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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就不会发生票据代理的法律后果,票据债务不能归于签名人以外的其他人,自然不存在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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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行为人有代理权就有代理权,没有代理权就要承担没有代理权的后果。

在对自己是否无权代理发生争议时,代理人应负责证明自己有权代理。如果他能 如果你不能证明这一点,他就没有权利做代理人。

2、越权代理

越权代理是指票据代理人有权超越其代理权限行事。

根据广义的民法上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也是无权代理,因为代理人 超越代理权限的票据代理行为属于无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了无权代理和无权代理,适用相同的规则。《《票据法》公约》第5条第2款也将它们并列在一起。《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公约》第八条对他们适用同样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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