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2
一.案例
(一)案情
王原是A公司的业务员,1997年7月被公司辞退。1997年8月,李用自己的钥匙盗窃了两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同月,李使用该空白合同,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价值300万元的货物,。合同订立后,B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向A公司发函询问发货员情况。A公司回答说没有。;我不知道合同,要求B公司不要向它交货。B公司收到A公司的回复后,认为其与A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但A公司不服。B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
(2)对本案的不同看法
有观点认为,王使用偷来的空白合同与B公司订立合同,其行为严重违法。订立的合同也无效,A公司不受合同约束。因此,甲公司不必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对乙公司的损失,王应承担责任。也有人认为王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没有代理权,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王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因未经甲公司(委托人)追认,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A没有。;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二,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应当为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未经追认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的行为人的姓名,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对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委托人未声明的,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撤销应通过通知进行。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理论分析机构是 "以他人名义为他人向第三人 自己的意思,或为他人所接受的第二人 这样,行为的效力就直接归于对方 的行为。 "?1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根本没有代理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的代理,三是代理终止后的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 8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虽然由于代理人代理权的缺失,这类合同存在瑕疵,但这种瑕疵是可以修复的。即通常情况下,这类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如果被代理人追认,这类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法律之所以规定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可以因被代理人追认而生效,原因在于:一方面,并非所有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对我不利,有些无权代理活动可能对我有利。另一方面,无权代理也具有代理的一些特征。无权代理人有为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第三人也有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问题的关键在于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如果事后我承认了代理行为,实际上是事后的补充赠与,可以使代理行为生效。如果我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对其不利,我自然可以拒绝承认。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因无权代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通常不是为了追究无效合同的后果,相反,他往往希望合同有效,以便与自己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在我追认后使合同生效,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三
对于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法律不仅赋予委托人以追认权,还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销权。即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后,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追认,否则合同不发生效力,或者相对人在代理人追认前撤销合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法律赋予相对人通知权和撤销权,是为了尽快结束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然而,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并不总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者说,并非所有的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都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理论上,无权代理可以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有两种: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谓的 "狭义无权代理指因行为人既无代理权又无理由使相对第三人相信自己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一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辜的第三人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在于,狭义无权代理不仅实质上没有代理权,而且不能使第三人相信其表面上有代理权;虽然表见代理本质上没有代理,但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正是因为这种不同,两者产生了不同的法律结果。如上所述,无权代理的代理人订立的合同,除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一般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对本金没有影响是指相对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就是说,狭义的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才生效。但是,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 9条,由代理人通过表见订立的合同,如果在订立时符合合同的其他有效要求,则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与权利代理具有相同的后果。
无权代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表见代理。这些条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萨格勒布对人没有过错。如上所述,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不在于被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而在于被代理人 s的行为有一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是否足以让相对人相信他有代理权。因此,表见代理的核心是相对人没有过错。所谓相对人无过错,是指相对人不仅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且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相对人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订立合同,在法律上就不需要给予相对人特殊保护。这样的代理人应该是狭义的无权代理人,所以订立的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
第四,作者 的观点
本案中,王已经被A公司辞退,没有得到A公司的授权,显然没有代理权。因此,王 s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该合同未经委托人(A公司)追认,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但这只针对一般的未授权代理。本案中,王使用盗来的合同与B公司订立合同时,合同上已经加盖了A公司的公章,这在现在国内属于巨幅作品。在使用的情况下,乙公司有理由(善意地)相信王是受甲公司的委托代表甲公司订立合同的..因此,王 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所订立的合同有效,A公司应按合同履行义务。一家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理由是它没有。;我不知道王没有代理权,这是违反合同的。b公司可以请求强制履行,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王使用空白合同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正如王 s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根据上述《合同法》第48条,本合同在订立时已经生效。合同生效后,A公司未予追认不影响合同的效力,A公司应按合同履行义务。
有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毕竟只是民法的一项特定制度,其价值和理念应该与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和理念相一致,即公平正义所体现的精神和价值。因此,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取得授权证书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本原因是行为人的严重违法性 的行为。代理人通常主观上是恶意的。这个时候,很难说由无辜的人来承担主观恶意的代理人的责任是公平的。此外,当代理人的严重违法性与被代理人的严重违法性之间存在严重时。;表见代理的行为与民法和公序良俗所倡导的正义,让表见代理成立还是无效,实际上是在牺牲社会正义和善良风俗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与牺牲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之间的抉择,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无疑会让位于社会正义和善良风俗。因此,签字人盗用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一切责任由盗用人承担。我们认为,表见代理制度的确定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善意相对人没有义务,无法知道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如果法律强制要求相对人知道代理权,肯定会增加交易成本。那么就会导致名义上的代理制,大家都不愿意和代理人交易。法律虽然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即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同时,并不意味着法律保护无权代理人。如果代理人 的行为侵害了委托人 的利益,他可以保护本金 或通过调查代理人并向代理人支付罚金。;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当然,法律在确认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时,注重的是对善意第二人利益的保护,这也体现了法律 对不同利益的衡量。但是,当法律明确规定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有效时,被代理人可以 don’不要用他的空白合同来为盗窃辩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是空的。以盗窃为由主张白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是不成立的。甲公司应与乙公司履行合同,只能向王 的责任,通过其他渠道。
引用法律
[1]《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2]《合同法》第44条
[3]《民法通则》第63条
进一步阅读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如何进行无权代理追认
无权代理追认应具备哪些条件?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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