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6
无权代理和诈骗从一开始就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
民法中的欺诈制度应包括法律行为中的欺诈和侵权行为法中的欺诈。法律行为中的欺诈只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传统民法欺诈只导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一般原则。;美国民法规定它是无效的和不适当的;合同法因欺诈的对象是否为国家而无效或可撤销,虽有进步,但不彻底),而侵权法中的欺诈涉及责任(见《民事法律行为》董安生老师著)。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其效力取决于本人追认与否。当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时,构成表见代理,其效力等同于授权代理。《合同法》第48条和第49条。;美国合同法是关于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欺诈通常是一种可撤销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2条和第54条规定。;美国合同法在法律行为体系中规定了欺诈,两者有所不同。然而,这两者也是相关的。当无权代理人不构成表见代理且未被本人追认时,相对人此时可以采取何种救济,理论界观点不一:有人认为相对人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有人认为此时不能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但可以以缔约过失为由主张责任。总之,在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上,无权代理与欺诈是有区别的,但无权代理可能构成侵权法上的欺诈。需要指出的是,欺诈行为要求主观上是恶意的,但无权代理人主观上可能是恶意的,也可能只是一种过错,所以无权代理人不一定构成欺诈。至于欺诈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认为这涉及到系统性问题,无法断然回答。在法国的法律体系中,侵权法采用一般条款,所以侵权责任的覆盖面很强,而合同责任相对简单;不同于 "大侵权-小合同 "在法国法中,德国的侵权法由于是递进列举,范围较小,所以通过扩大合同责任来解决合同责任(与合同法中的责任不同),所以有了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现有的框架下,笔者认为这种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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