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5
2004年3月23日,李佳与典当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以其一套房产为抵押,向典当公司借款25万元。次日,双方办理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典当公司出具了当票,支付了借款,并由吴某签字。同年6月29日,李佳的近亲属李毅继续受聘。续保期满后,李佳将不再继续申请续保。今年6月,典当公司向上述三人出具《催款通知书》,要求返还所欠款项,因未果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 s典当公司认为,三被告对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合同是李佳签署的,当票是吴某签署的,续当手续是李毅办理的。现要求上述三被告共同返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10.5万元。被告人李佳、李记未到庭答辩。
被告人吴某辩称,他是南汇区某担保中心主任的司机,受主任委派到典当公司收取24.5万元并签署当票。拿回来后,我给上海某设备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汇了24万;我不 I don’我不认识李佳和李毅,我和他们也没什么关系。
在审判期间,原告 s典当公司无法证明吴某受李甲委托在当票上签字、领取典当款并办理续当手续;被告吴某灿 不能证明其行为是受南汇区某担保中心主任的委托。
法院认为,被告李佳与原告典当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仅为当票以外事项的协议。现在因为合同是在当票之前签的,而当票又不是李甲本人签的,又没有证据证明吴某签了当票,收了当款,李乙办理了续当手续,都是李甲委托的;李佳也未认可吴某、李毅的上述行为。故当票对李甲无法律效力,责任由吴某承担,吴某应返还典当公司实际收到的典当款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
典当是典当行与典当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鉴定典当关系的主要依据,也是典当行向典当人付款的支付凭证。在这种情况下,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代理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的批准或超越代理 行为人的授权对被代理人无效,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被告吴某 s在当票上签字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且事后未经他人追认。因此,被告吴某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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