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典当 合同效力如何?

 2023-03-12    14  

基本情况:

原告:甲(上诉人)

被告:乙(被上诉人)

第三人:XX典当行(被上诉人)

1.原告甲主张博街12号三层房屋;海口市艾北路是我2004年3月20日买的私房。同年10月12日,被告人B从我儿子C处骗取了我的身份证、华侨亲属证和房屋产权证..同月14日,被告伪造我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办理抵押贷款,并于同日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抵押了博 海口市爱北路,贷款6万,一个月。直到2005年9月25日,第三人告知原告抵押贷款的情况,原告才知道自己的房屋产权受到了非法侵害。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抵押合同无效,并要求第三人返还本人身份证、侨眷证、房产证。

2.被告B辩称原告 美国房产证和海外华人亲属 我获得的卡是原告给我的的儿子C,并同意支持我拿着这些单据去典当行获取资金周转。为了达到向第三方借钱的目的,我私下写下了委托手续。借钱还钱是很自然的事情,但是我被关在监狱里,不能 我得不到自由,我也不能。;I don’我找不到钱偿还给第三个人

3.第三方XX典当行称,原告 s的身份证和房产证是儿子C给被告的,C有权保管证件;证件有效,典当手续合法。因此,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在美国法院,抵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的索赔。

法院在一审中裁定:有罪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A负担..

擅自典当 合同效力如何? 直接 属于 15 法律百科 第1张

一审判决:的理由

1.原告 s的房产证、身份证、侨眷证由儿子C保管,故C有权保管所有证件。他将文件借给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应确认被告取得原告 美国文件合法,没有作弊。

2.鉴于该合同的签订是被告与第三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海南省公证,该抵押借款合同应视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第三人对本案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请求我院应予支持。

3.现原告主张被告通过骗取其证件与第三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

法院二审判决:。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和第16条,《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最高 美国法院和《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2),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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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B以被上诉人A的名义与被上诉人XX典当行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3.××典当行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甲身份证、华侨亲属证、艾博北路12号产权证。

4.乙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XX典当行返还6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自2004年10月14日起至还款日止,按贷款利率计算 同期的银行)。

二审判决:的理由

1.本案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的效力。被上诉人乙在未经被上诉人甲授权的情况下,写了一份委托书,与被上诉人甲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典当行以被上诉人A的名义,并未对该房屋进行他项权利登记。本合同无效。

2.无效合同的责任归属。本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由乙方承担..典当行审核把关不严,也承担一定责任。

3.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但侵权责任存在错误。上诉人将房产证等相关文件交由儿子保管,儿子C只享有文件保管权,不享有财产处置权。上诉人与其儿子之间不存在法律代理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因此,C向被上诉人B提供抵押贷款的一系列文件是无效的,被上诉人B在一审中合法取得这些文件是错误的。再者,一审法院认定乙方与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经过海南公证,因此认定合同有效,典当行不承担责任是非常错误的。在抵押贷款合同中,房产的所有权人是甲方,但所谓乙方的委托书是私下写的,甲方对此一无所知。乙方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典当行也知道张某不是房产所有人,但未向甲方核实..合同虽然经过了公证,但是因为公证的合同不合法,所以无效。

这个案子的焦点是:。

1.本案的当事人之一是典当行,典当行是经批准的股份制金融企业。;美国各省的银行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典当业实际上是从事一种活动,属于金融业务范畴。随着的发展。;在我国当前的典当业中,以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质押的典当现象逐渐增多。严格来说,房屋等不动产是永远不能质押的,所以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典当,实际上是一种抵押贷款。这类案件在审理中也应定性为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与典当行签订合同后,双方均未按要求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故抵押关系无效。而被告B表示,他是在典当行经理的要求下,以A的名义写的委托书。典当行没有认真审核委托书,即把6万元现金交给了吴。代理的b。典当行自身审查不严,违规操作,导致借款合同无效,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未经授权,乙方以甲方名义写下授权委托书,即无权代理,其代理行为无效,应当承担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B从A 的儿子丙,即李口头同意张 但不能认定张是经杨授权的。首先,A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既不是她的法定代理人,也不是她的委托代理人。甲只是要求丙保管单据,李无权处置。其次,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甲知道丙用其证明给张借款。还有,B持有的委托书是B在典当行写的(B自己说的)。以上几点足以说明张伟没有代表权。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对未经追认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这个案子在主题上有争议。有人认为,随意处置母亲 的房产证等证件也应列为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行使诉权的是原告 的基本民事权利,原告没有以儿子为被告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控方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为乙方,是因为张在没有原告 的授权,抵押原告 的房产证,并从典当行拿走了6万元现金;最初被告认为典当行是第三方,因为典当行扣押了原告 美国身份证,海外华人亲属。;证、房产证等。,而原告想通过诉讼从他那里拿回这些文件;而C没有 他没有得到现金,也没有持有原告 房产证等文件。本案结果与李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李不应成为本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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