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追认应具备哪些条件?无权代理追认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2023-03-12    11  

我们都知道代理人需要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会被视为无权代理,可以追究法律责任。我想知道你对此了解多少?今天,法律快报的边肖收集了关于无权代理追认应满足哪些条件的信息。希望能回答大家的问题,欢迎阅读。

第一,无权代理人追认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首先,只有被代理人才有权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也就是说,甲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只有乙本人有权追认该行为。

其次,被代理人必须具有实施该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如果被代理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因刑事处罚等原因被拘留,不存在追认的客观条件。

在这方面,批准有一定的时限。被代理人接到对方催告通知后一个月内不追认的,丧失追认权。

最后,应当以明确的实施批准。

二、无权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与授权代理相比,除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外,其他方面没有区别。比如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就不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8条第1款,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就没有代理权,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没有代理权。

第二,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无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代理,即行为人在越权代理。

第三,代理终止后,行为人仍然无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从无权代理的这三种情形来看,第三种情形实际上可以归属于第一种情形,因为代理终止后,行为人失去了代理权,所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但在第三种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曾经享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更容易成立表见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其代理行为可能会给委托人带来利益。如果我们不这样做。;不区分具体情况,宣布所有无权代理行为无效有时不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鉴于此,《《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追认后,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批准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

第三,无权代理的特征

(1)行为人以他人名义独立向第三人表示意思,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的本质特征。

(3)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也不是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因为无权代理行为不一定对本人或相对人不利,而且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条件下,承认无权代理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如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追认后的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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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我们可以知道批准是有一定期限的。被代理人接到对方催告通知后一个月内不追认的,丧失追认权。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无权代理追认条件的法律知识,欢迎关注法律快报,法律快报将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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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

[1]《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2]《民法通则》第66条

进一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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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无权代理追认

未经授权的代理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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