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6
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也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实施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侵害他利的危险,并造成实际损害,但无法确定谁造成损害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分别有过错或共同有过错,但没有联系他人的故意。其客观要件不应强调 "身份 "时间和空间中的数字行为,但应考虑其 "时空关联 "并以是否具有造成相同损害的危险性和可能性作为认定标准。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应该是客观事实层面的替代因果关系,不宜用 "未知的伤害 "视为共同危险行为;从构成要件来看,应该是推定因果关系,允诺人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来免除责任。
要件(1)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是复数,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不能称为共同危险行为。(2)数人实施的行为具有共同危险性质。所谓共同危险,是指指标人的行为客观上具有危害他人的可能性 侵犯他人的财产。;个人生活。(三)损害后果不是由所有行为人造成的,但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行为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不是每个人 行为与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但只有实际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但可以 无法确定。至于谁是实际肇事者,受害人不需要证明,只需要证明几个人的行为是危险的就可以了。由于时间、空间等条件的限制,法院很难确认谁是真正的肇事者。这时候就要靠共同危险行为人提供免责的证据了。如果他能 如果你不提供证据,法律假定他们都是激怒人们并应承担连带责任。(四)部分人的过错(实际造成伤害)。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中,所有行为人既无共同故意,也无联系故意。 "如果有一个有趣的接触,如果这个人 的行为阻止了损害的发生,也应当认定为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 "有学者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在损害的发生中存在共同过失,这种共同过失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行为人有过失或过于自信,共同疏于注意义务;另一方面,行为人的共同过错是相对于危险的形成而言的。因为共同过失,危险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实际损害后果发生后,法律推定所有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共同过失。基于对 "主观共同关系理论与实践,我们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首先, "共同过失 "这种忽视共同监护义务的情况确实存在,但不能作为归责的理由。因为这种 "普通 "损失是针对危险行为的形成,如果据此进行归责,与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不符。其次,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推定所有的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是 "激怒人们根据法律。总之,法律具有使人 都是共同危险行为人的错。这种过失是相对于损害结果而言的,而 "共同过失 "是相对于危险的形成而言的,两者性质不同。因此,在构成要件中有意义的是实际行为人(加害人)的过错,而不是 "联合故障和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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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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