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4
根据法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需要主观过错要件。这一责任的三个组成部分是:
1?肯定有高度危险的操作。高风险作业往往是为了完成给定的任务,通常表现为一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科学研究活动和自然资源勘探等,但国家机关活动和军事活动一般不列入高风险作业范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应当适用国家赔偿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正常操作高速机器,从事高空、井下、明火作业,从事生产、使用、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称为高度危险作业。
2?肯定有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对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可分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其中,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人身损害包括伤害、残疾和死亡。人身损害发生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条件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上,与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有关的损失计算和证明方法,可以适用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但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最高和最高法院。;美国法院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对其他类型的高度危险作业人身损害赔偿也有借鉴意义。
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中,除非法律对举证责任有特别规定,否则应当由受害人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鉴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应当适当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并且这种联系为社会普通人的观念所认可,就应当认定相当因果关系成立,除非行为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果关系的存在。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中,如果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已经严重危及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即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没有出现,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请求赔偿。;美国法院命令高度危险的操作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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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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