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10
《侵权责任法》第77条规定: "承担高风险责任,法律有赔偿限额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 美国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确认了限额赔偿规则对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值得研究。本文提出以下观点。
第一,无过错责任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对确定赔偿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通说,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构成上不要求过错的构成要件,即无论有无过错,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就构成侵权责任。
这样的要求无疑是正确的。但这只是针对侵权责任的构成;在确定责任范围时,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否采取 "冷漠 "并采用与侵权责任构成相同的赔偿标准?
在这方面, 美国的司法实践确实采纳了这一点冷漠 "态度。无论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都会因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承担同样的赔偿责任,适用全额赔偿原则,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
这是不公平的。在无过错责任中,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并不重要冷漠 "确定赔偿责任范围,但 "所谓的 "。原因在于,在侵权法中,行为人的过错对确定赔偿责任范围有很大影响,表现为行为人的谴责程度 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无过错责任场合,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表明在特别危险的侵权领域,受害人应当得到更好的保护,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使受害人 损失是可以补偿的。但是,即使在这样的场合,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的谴责程度也是不同的。即在无过错责任场合下,无过错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这种场合下,无过错加害人应当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轻重的不同,反映了法律对主观精神状态不同的加害人在谴责和制裁程度上的不同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公平正义。
这样的规则是基于不同归责原则的法理基础上的侵权请求权,应当有不同的赔偿内容。因行为人过错造成侵权损害的赔偿请求,适用全部赔偿原则;但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基于加害人 美国的无过错原则应基于有限赔偿,而不是全部赔偿的要求。
但是,对于这个问题,《民法通则》 ;美国关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以及《产品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等特别法律没有反映出来。
德国学者在考察德国侵权法时,介绍了这样的经验。在德国,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与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不同。以产品侵权责任为例,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同法律基础,有不同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一种侵权请求权是基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的过错责任请求权;第二项主张基于《产品责任法》 ;无过失责任索赔。这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都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由于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不同,其内容也有所不同。《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的过错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产品责任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赔偿范围上有所不同:第823条产生的过错责任请求权,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设上限;根据《产品责任法》产生的无过错责任请求权的损害赔偿范围,被告企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8500万欧元,即同一缺陷产品的总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限额,所有受害人均从该金额中平等获得赔偿。
这样的规则是: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侵权人没有过错的,采取有限赔偿制度,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如果原告能够证明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主观上有过错,那么侵权人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按照实际损失全额赔偿。
事实上,侵权人有两种情况:有过错和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 如果他有过错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或者他没有过错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他的赔偿责任应该是不同的。如果侵权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虽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而如果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那么就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上述德国法的实践恰恰体现了这样一条规则。
采用这一规则的理论基础有两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侵权责任法调整实体利益的公平要求。民法的公平就是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利益关系。公平是指一种正义、正直、公正、公平的品格或品质,也是公平交易或正当行为的原则或理念。是的。无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必然有所区别,否则这样的原则和理念就无法体现。因此,侵权责任法的态度必须明确,无过错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人承担有限赔偿责任,这是对侵权法公平原则的最好诠释。
第二,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正当社会行为取向。侵权责任法不仅要调整侵权纠纷,还要引导公民社会的行为方向。如果无过错人无论有无过错都承担同样的责任,那么行为人就可能放纵自己,不会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相反,坚持无过错者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可以显示侵权法的正确取向。
第三,基于不同法律基础的请求权是不同的。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法律基础的请求权,应当受过错责任原则的约束,所以是受全额赔偿原则约束的请求权。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基础的请求权,应当受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约束,侵权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比如,法律可以规定赔偿数额的上限,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第四,在原告的举证责任上,体现了诉讼风险与诉讼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受害人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使请求权,证明侵权责任的构成。只要犯罪人的三个要件 他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都得到证明,他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才能成立。证明过错责任的主张,不仅要证明上述三个要件,还要证明侵权人具有过错要件。两者相比,被害人承担的诉讼风险不同,举证责任也不同。那么,就诉讼利益而言,被害人 举证责任较轻的无过错责任请求权和举证责任较重的过错责任请求权在损害赔偿的内容上也应有所不同。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程序公平正义,使诉讼风险和诉讼利益相一致,达到合理的法律调整效果。
第二, 美国的司法实践没有区分有限赔偿和全部无过错赔偿。
《民法通则》实施20多年来, 美国的司法实践没有采用这样的规则。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案件中,完全赔偿原则是统一的,这使得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案件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存在很大问题。
现在让我们 让我们观察一个实际发生的真实案例中的问题。这是一个刚刚判决的案子,还在诉讼中。
在11点钟。;时钟2004年9月29日,吴某,一名地铁乘客,想乘坐地铁,在北京地铁1号线前往李楠。石路站,它进站上车的时候,因为看到火车已经进了站台,就赶紧去赶公交车。因为他跑得太快,不能 t控制不住自己,不慎掉下站台,被1601次列车碾过,左腿右脚骨折,鉴定为三级伤残。吴某向法院索赔219万元。法院判决其承担80余万元损害赔偿后,还提出了178万元的残疾辅助器具索赔。后一诉讼目前正在审理中,检察机关对前一案件提出抗诉,正在再审。本案中,可以确认北京地铁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损害是由地铁乘客的重大过失造成的。
笔者对本案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深表同情,但侵权责任的认定不能只凭情感和同情,必须以法律规定和法理为依据。根据现行规定,无过错责任中的加害人无论有无过错,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当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过失才能被抵消,侵权人才能获得赔偿。;适当减轻美国的侵权责任。基于这一规定,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80%的责任,减轻20%的责任。
但是,对于一个无过错的加害人来说,仅仅因为无过错责任就要承担如此严重的赔偿责任吗?这样的判断方法与其他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并无区别,显然不能体现出加害人与无辜者在法律谴责和制裁程度上的差异。这种法律上的引导,对于加害人来说,自然不会引导他更加约束自己的行为,甚至会使他放纵自己的行为,增加社会危险因素;对于被害人来说,诉讼风险与诉讼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没有得到体现,诉讼风险与诉讼利益的关系失衡。自然,更重的诉讼风险负担不会被选择来证明不法行为人 是她的错。另一方面,如果立法规则区分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分别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则会得到相反的结果,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会基于赔偿的差异而故意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过失甚至故意,从而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而言,证明过错的举证责任和不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在赔偿数额上有明显的区别。被害人追求全额赔偿的,应当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但不愿承担或者不能承担加害人举证责任的被害人 s的过错自然只能得到有限的赔偿。这正是侵权法所追求的效果。比如本案中,吴某是否证明了地铁部门有过错,并获得了同样的赔偿?Isn 这难道不是上述分析的结果吗?
三、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赔偿限额与法律适用的关系。
在 美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有限赔偿的规定。但由于规定限额赔偿制度的法律法规层次较低,往往得不到法官的判决。我们很重视,经常反对有限赔偿到全部赔偿。因此,没有对其进行专门的研究和应用,没有正确确立无过错责任和有限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
(A)和印度;;美国关于责任限制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限责任有一些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中:
1.核损害赔偿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条例》第七条规定:"核电厂运营者、乏燃料贮存、运输和后处理运营者因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其他经营者因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核事故损害赔偿总额超过规定最高赔偿金额的,国家给予最高限额8亿元的经济补偿。 " "特大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赔偿,需要国家增加经济赔偿数额的,由国务院评估后决定。 "按照这个规定,核电站等运营方造成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是3亿元,国家提供的最高赔偿是8亿元,所以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是11亿元。因此,在核损害事故中,一次事故的损害赔偿最高限额为3亿元,国家仍承担限额赔偿,为8亿元。无论有多少受害者,根据债权平等的原则,只能在这个限度内按比例获得赔偿。;的权利。
2.铁路交通事故赔偿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 "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随身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随身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 "第三十四条规定: "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灭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规定: "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这里规定的是,铁路旅客伤亡赔偿是有限制的,最高赔偿15万元,随身行李赔偿也有限制,最高赔偿2000元。这种损害赔偿实际上是运输合同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竞合,当然可以起诉侵权损害赔偿。这个最高限额也是无过错责任中的限额赔偿。对公路以外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此除外,且没有赔偿限额的限制。
3.国内航空事故赔偿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除《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赔偿限额内对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一)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为40万元;(二)每名旅客携带物品的责任限额为3000元;(三)旅客托运的行李和运输的货物的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00元。 "第五条规定:"旅客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该保险金额的支付不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根据该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按照上述限额执行。超过以上限额,不予赔偿。其赔偿性质与铁路交通事故相同,不包括对航空旅客以外的其他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4.海上运输造成损害的赔偿
《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 "承运人 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客发生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2)如果乘客 随身行李丢失或损坏,每名旅客不得超过800元;(三)客运车辆包括车辆携带的行李丢失、损坏的,每辆不超过3200元;(4)如果其他乘客 除本款第(二)、(三)项以外的行李丢失或损坏,每公斤不得超过20元。 "第四条规定:"海上运输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4万元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 "这一规定已有15年以上,规定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但仍仅限于合同中对旅客损害的有限赔偿,而非全额赔偿。
(B)对有限赔偿条款的分析
1.在适用限额赔偿的情况下
在上述规定中,核损害赔偿责任、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责任、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都属于无过错责任的范畴。在《《民法通则》条例》中,都属于第123条规定的内容,即高度危险作业中放射性和高速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关于海上运输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任何特别规定,这应被视为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如果违约损害了债权人 固有利益,受害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选择起诉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按照合同责任提起诉讼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不承担过错举证责任,海上运输合同债务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按照侵权责任起诉,是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 ;美国关于高风险责任的规定比较复杂,我将其概括为 "四对连带责任 ",即一个一般条款,四个特定的高风险责任,两个连带责任。四种具体的高风险责任分别是:核损害、飞机损害、易燃易爆和剧毒放射性损害、高空高压地下挖掘和高铁运输。两个连带责任分别是:丢失、遗弃危险物品损害和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品损害。在这些高度危险的责任中,可以适用有限的赔偿。
2.特定类型的有限薪酬
上述法律法规在规定限额赔偿时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规定企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总额,如核事故损害赔偿3亿元和8亿元的限额;二是对受害人个人的赔偿限额,如铁路运输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航空运输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等。最高限额为15万元,个人40万元。
3.有限补偿适用的对象
上述规定中,适用赔偿责任限制的对象有两种:第一种是合同当事人的损害,如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海上运输中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均适用于旅客的损害,不包括运输合同以外的他人的损害。第二类既包括内部损害,也包括外部损害,如核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后者应用更广泛,而前者实际上只约束合同双方。
(C)无过失责任原则和有限赔偿之间的关系。
在上述关于核损害责任、航空运输损害责任和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的规定中,都有赔偿限额,这些赔偿限额的侵权责任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那么,有限赔偿和无过错责任是什么关系,在实践中应该如何适用?
1.前三类有限赔偿的具体应用。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发生核损害事故,因此,核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尚未适用。由于空难,对空运损害的有限赔偿已经适用。对于空难受害者及其近亲属,航空公司承担了上述有限赔偿责任,在获得保险赔偿后,基本没有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有限赔偿与全部赔偿责任的关系很少发生。在铁路运输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铁路法》》的规定和上述限制条款,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直接适用限制责任条款,即使当事人有意见,也无可奈何。
根据对上述实际情况的观察,事实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了限额赔偿,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基本都是按照限额进行赔偿,很少有其他做法,即使法官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但还是没有其他解决办法,只能按照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至于受害者 如果原告要求全额赔偿,法官将不予支持。
2.其他无责任限制的赔偿问题。
除上述有限责任规定外,无过错责任的其他特殊侵权责任的赔偿,按照全额赔偿的原则执行。无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是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就要实行全额赔偿,没有限额赔偿。例如,在吴某诉北京地铁一案中,如果损害不是由受害人吴某 属于自己的过错,地铁企业当然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那么,地铁不是铁路运输企业,而是城市公交企业。因为是高铁运输企业,所以在归责原则上参照铁路企业的规定是合理的,属于无过错责任;但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司法判决因没有限额规定而决定全额赔偿,且未参照铁路企业限额赔偿规则,显然有失公允。这里有个问题,同样是无过错责任,有的是有限赔偿,有的是全额赔偿;有赔偿限额的,一律赔偿限额,无赔偿限额的,一律赔偿。这样的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3.运输合同以外的人身损害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航空事故、海上交通事故造成运输合同以外的其他人损害的,除《铁路交通事故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事故造成其他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那么,对运输合同以外的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是有限赔偿还是全额赔偿,当然也是全额赔偿,这一点似乎就很明显了。但既然是无过错责任,那么对合同之外的他人损害实行全额赔偿的原则似乎有失公允。
4.海上运输损害赔偿中的限制赔偿和侵权赔偿。
在海上运输损害赔偿中,赔偿限额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受害旅客起诉侵权责任,并能证明海上运输经营者对损害有过错,是否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没有区分,在诉讼风险和诉讼利益的平衡中实行限额赔偿是不公平的。经营者无论能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都要承担同样的责任,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如果受害乘客能够证明经营者存在过错,并依据侵权责任进行起诉,那么适用完全责任规则而非有限责任规则似乎更为合理。至于在合同之外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于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当然应该全部赔偿,而不是有限赔偿。
四、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款时,应协调无过错责任与限制责任。补偿的关系。
现行法律规定了一些有限的赔偿规则是合理的,可惜不具有普遍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反对无过错责任和限额赔偿。有限制就限制赔偿,没有限制就全部赔偿。没有第三条路可走,也不允许受害者做出选择。这种做法是僵化的,不符合侵权法的公平理念。
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和有限赔偿的法律适用规则,应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无论在其内部关系还是外部,对自己的债权人或者对合同之外的人造成损害,都应当受到有限赔偿。在现行的限额赔偿规定中,几乎都是高度危险责任。在这方面,应该把它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来对待,而不是由法官来决定是否适用。应当明确,对产品责任、其他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致害责任等其他具有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还应当规定无过错责任的请求权的赔偿范围的上限,或者规定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上限,例如核损害责任,或者规定对特定受害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例如航空运输损害责任、铁路运输损害责任。地铁运营损害责任法。法律适用时,准用铁路运输的赔偿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即使在合同之外给他人造成损害,属于无过错责任的,也应当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第二,无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受害人能够证明加害人有过错的,应当允许受害人请求全额赔偿。在诉讼中,被害人能够证明加害人有过错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实行过错责任全额赔偿原则,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在海上运输的情况下,虽然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能够证明责任方有过错,依照侵权法的规定起诉的,也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允许受害人请求全额赔偿,予以支持。
第三,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的受害人能够证明加害人是故意的,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在一定情况下应当允许请求惩罚性赔偿。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际,如果责任人故意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在法律的特别规定下,应当允许受害人请求惩罚性赔偿,以惩罚恶意侵权,减少社会危险因素,维护社会关系和谐。目前,《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健康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所以像三鹿奶粉案这样的恶意侵权。因此,受害方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此外,未来应增设恶意污染环境的特殊侵权责任,承担惩罚性赔偿。
第四,确立不同法律依据的不同请求权内容,允许当事人选择。类似于产品侵权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等。,法律规定不同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的,当事人可以在起诉时作出选择,并根据不同诉讼请求依据的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自己选择的索赔构成,法官应当予以支持,并根据当事人选择的索赔确定赔偿责任。这是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法律本身也包含这样的规则。事实上,权利人 《《合同法》法》第122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的选择权就包含了这样的规则。
第五,基于无过错责任与有限赔偿的特殊关系,以及不同侵权索赔法律依据的不同要求,应采取以下措施:如果根据法律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则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应适用于其责任;受害人能够证明侵权人有过错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真正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公平正义要求。
【作者简介】
杨立新是大学民商法科学研究中心的研究员。
推荐阅读:侵权的侵权责任
引用法律
[1]《铁路法》第三条
[2]《消费者权益保》
[3]《民用航空法》第五条
[4]《合同法》第122条
[5]《侵权责任法》第77条
[6]《民法通则》第123条
[7]《侵权责任法》第47条
[8]《产品质量法》第823条
[9]《铁路法》第35条
[10]《铁路法》第三十三条
[11]《铁路法》第34条
[12]《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七条
[13]《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
[1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5]《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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