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风险行业雇主责任保险相关问题高风险行业雇主责任保险相关问题有哪些

 2023-03-12    23  

随着近年来我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频繁发生,尤其是特大矿难,不断刷新遇难人数纪录,令人惋惜。在敲响安全生产警钟的同时,应探索以商业保险为主的法定保险模式,发展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职工因事故发生后缺乏必要的经济补偿而返贫的问题。

一是各地在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险

2007年5月27日,河南省安全监管局和河南省保监局联合召开了河南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河南省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保险工作会议。会议要求,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投保雇主责任险。如果企业没有为雇主投保 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的,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按照未保障的安全生产投入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此次实行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企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为每人20万元。同时,鼓励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增加保额和申请附加险,提高风险保障能力。在具体操作中,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可由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生产规模和设备能力确定,报省级安全监管局批准。这种保险试行差别费率。费率实行浮动机制,全年无人员伤亡的企业,续保时给予9折优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第二年续保时,保险增加10%。在保险理赔方面,要求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和安监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理赔材料齐全的,保险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保额赔付。保险公司要建立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先行赔付,协助地方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河南对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政策。经评估,河南省安监局决定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共同承担此项工作。[①]

山东保监局和山东安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从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在济南正式举办?淄博潍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高危行业,启动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主推雇主责任险及相关附带保险,规定雇主责任险赔偿限额每人每年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公众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是根据投保单位的风险程度吗?站点结构?区域和频繁聚集人员的确定等。?[②]

早在2007年2月,广东保监局和广东省安监局就联合发布了《《广东省高危行业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广东省内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意见》规定,高危行业企业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建议每人责任限额不低于10万元,伤残赔偿标准参照社保工伤赔付标准。《意见》还规定,建议对高危行业公众责任险按年产值或营业额设定最低责任限额: (一)年产值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投保,每次事故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二)年产值100万至500万元的企业保险,每起事故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三)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保,每次事故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150万元。然而,《意见》并没有对上述高风险行业的险种规定任何强制措施,只是规定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责任保险的检查监督,将高危行业企业是否购买责任保险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和日常监管的参考内容之一。 "[③]

8月,《关于在天津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其它商业保险的实施意见》也在天津,明确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在10个高危企业集中的区县推行以责任保险为主的商业保险制度,力争2008年底前在全市全面推行,并将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团体意外险和财产险?同时规定,企业公众责任险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最低保额为每人10万元?[④]

今年年初,青岛市决定在全市高危行业推行强制意外险。截至2007年8月,西部青海省64家企业的959名员工参加了高危行业意外伤害保险?

早在2004年,就在山西等省市开展了煤矿雇主责任保险试点。但由于保险公司和煤炭用人单位对费率和投保范围的争议,不具有强制性,结果自然难以达成?2005年6月,和监管总局对煤矿雇主责任保险等项目进行了联合调研,并以国有重点煤矿和乡镇集体煤矿为切入点,启动了山西、河南、河北、安徽四省煤矿雇主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直到2006年年中,《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通过 "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推动、立法强制要把保险纳入防灾救援体系,在煤矿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点,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探索通过专业保险公司进行规范化管理和运作。在这一政策背景下,山西省率先在全国开展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并推出了PICC首张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ampc保险公司同时推出?当时山西选择了煤矿企业集中的大同市作为试点。山西保监局和大同市联合下发《大同市关于在矿山开采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明确凡未按规定投保的矿井,安监部门不予受理和核实,并责令限期改正?这种保险在 "强制 "被?

据统计,截至2007年9月,大同市100%的煤矿企业投保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89个煤矿,累计承担风险责任超过49.33亿元,为33260名矿工提供了风险保障?不仅如此,据山西保监局介绍,在山西晋城大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长治?吕梁、晋中等城市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在扎实推进,并取得实效?[⑤]

事实上,早在 "全国十佳文章在保险方面,和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意见》提出要 "先在采掘业、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推行雇主责任险和商业补充工伤责任险,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他高风险行业和公众聚集场所推广。探索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与抵押风险相结合的风险管理体系。 "有条件的,可以推动制定相关的地方立法和政策 "。 "到2010年,力争实现责任保险产品体系较为完备、保险服务覆盖全面、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预防机制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促进多方合作共赢的发展目标。 "

据报道,2007年9月初,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重庆市开展高危行业责任保险试点的通知》将重庆作为全国唯一实施高危行业责任保险的试点省市;",要求重庆保监局和重庆市安监局在重庆市统一领导下,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和保险工作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拿市场操作?政策引导?探索以推动的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地方立法,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⑥]

责任险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即保证社会稳定,缓解压力?所以动用的力量显然是符合逻辑的?在高危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的必然要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保险业的发展?正是因为过去的非强制责任险,导致责任险推广困难。以重庆为例,截至2007年7月,整个重庆市场的责任保险收入为72。28.19万元,同比增长51.61%。同期重庆市场保费收入达21.9亿元,责任险占比仅3.3%,包括部分非高风险行业录得的收入。[⑦]

在发达国家,财产保险行业的责任保险比例一般在30%到40%,而在我国只有4%左右?责任风险缺乏相关法律制度?整个保险市场的不成熟是责任保险在一度艰难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而责任险在高危行业的弱势依然是不争的事实?值得肯定的是,目前对上述问题有清醒认识的人并不局限于保险行业,其引起的高度关注已经由内而外的延伸?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今年多次表示,他鼓励?支持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促进矿山?化工、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加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或其他财产保险,并明确说明 "今后,高危行业应强制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全面覆盖?种种迹象表明,带有强烈的 "强制促销和促销,高危行业责任险将迎来重大发展机遇?

二、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以湖南省为例)

(1)业务总量略有下降,发展速度缓慢。

2005年,全省高危行业意外险保费收入5253.8万元,同比增长32.4%,占当年意外险保费收入的9.17%。雇主 s责任保险保费收入2170.9万元,同比负增长37.9%,占当年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的16.9%。意外险快速增长,雇主责任险快速下降。从业务总量看,2005年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总保费收入为7424.7万元,同比下降0.55%。

(2)覆盖面不广,保障程度低。

2004-2005年,全省煤炭行业从业人员约40万人,投保意外险的仅79049人,覆盖率19.8%。烟花爆竹行业平均每年从业人数约55万人,意外险投保人数7410人,覆盖率仅为0.67%。2005年,全国共有6356家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其中1580家企业参加了雇主责任保险,覆盖率为24.8%,比2004年下降了18.8个百分点。2005年,有754人死于事故。如果每人出20万,不算伤残赔偿金,要出1.508亿。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赔付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合计只有3965.3万元,主要是很多发生事故的企业没有投保商业保险,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3)发展不平衡,风险积累高

第一,行业发展不平衡。2005年,建筑业实现意外险保费收入3329.6万元,占高危行业意外险保费收入的63.38%,赔付支出1046。万元,占高危行业意外险赔付支出的70.7%。建筑行业从业人数仅占高危行业从业人员总数的53.8%。烟花行业从业人员近60万,保费收入仅167.6万元。

二是保险公司之间发展不均衡。2005年,全省煤炭行业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3250.6万元,保险公司7家,财产保险公司5家,人寿保险公司2家。其中,泰康人寿的保费收入为1071.57万元,占比32.97%,人寿为1494万元,占比45.96%,保费最少的太平洋财险公司仅为74550元。2005年,全省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3329.6万元,有10家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其中财产保险公司6家,人寿保险公司4家。其中,人寿保费收入1180万元,占比35.4%,保费最低的华泰财产保费收入仅为4.74万元。

第三,地区发展不平衡。2005年,全省14个市高危行业意外险保费收入共计7606.87万元,其中长沙地区保费收入3229.35万元,主要是建筑意外伤害的保险费;郴州地区保费收入2549.73万元,其中煤炭行业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占2545.4万元。长沙、郴州意外险保费收入占全省高危行业意外险保费总收入的75.97%。

(4)覆盖面过窄,市场潜力巨大。

2005年,全省高危行业从业人员217.5万人。以人均保额10万元、平均费率4‰计算,保费收入将达到8.7亿元。从保险实践来看,煤矿井下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一般在10‰左右,烟花爆竹行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一般在7‰左右。此外,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 美国法院,死亡事故的人均赔偿是20多万元。如果人均保额20万,平均费率4‰,保费收入将超过17亿元。[⑧]

第三,高危行业发展雇主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

(1)企业风险意识相对薄弱,意识不高,法律规定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由于国有企业正在进行改制,民营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安全责任制还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经理 风险意识普遍较差。同时,大多数公众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经常 "定居和很多小事故,缺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得 "事故成本与费用对一些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来说很低,这不足以产生购买商业保险转嫁风险的紧迫感。因此,尽管《煤炭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明文规定,企业必须是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职工,除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外,还可以向本单位要求赔偿。但是,由于企业和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不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没有完全理顺,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我国高危行业保险发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保额不足、承保范围不广。

(2)随着政策性风险的增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需要协调。

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后不久,各省相继实施办法和意见。然而,大多数投保企业并不 I don’我不明白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也不明白。;我不明白他们需要承担什么样的风险和责任。参加工伤保险后,他们认为企业的用工风险已经转嫁,没有必要拿出资金投保商业保险。因此,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和职工逐渐增多,而商业保险逐渐萎缩,保费收入明显下降。

(3)经营粗放,保险公司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不强。

第一,销售的保险种类单一。保险公司针对建筑行业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定了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的特别条款。其他行业采用普通团险条款承保。对高危行业员工意外伤害导致收入减少、企业意外伤害导致工期延误等风险重视不够;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异地就医交通住宿费、带薪停工期间工资福利、部分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伤残就业补助等用人单位仍承担的风险未得到有效公示,企业对此认识模糊。二是保险公司缺乏针对高风险行业的专项风险管理。大多数公司没有独立核算高风险行业的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和费用,没有正确评估和有效监控公司承担的风险。

(4)保险公司产品陈旧、单一、老化,保障不足,创新不足。

长期以来,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没有。;t对市场细分不够,使用的雇主责任险条款很少有创新,难以适应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变化。第一,在:,费率主要是根据行业类别来确定的,而没有给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制定个性化、差异化的费率。第二,部分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条款规定实名核保,乡镇职工的高流动性使得实名核保 "名存实亡在实际操作中。第三,现行条款的赔偿责任主要依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确定,执行起来比较灵活。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相比,赔偿标准较低,未能发挥商业保险应有的赔偿作用。

(五)保险公司 的管理是粗放的。

首先,轴承安保不严密。很多保险公司为了拓展业务,没有严格执行保险条款和费率,擅自变更承保条件,导致多年来雇主责任险参保人员严重不足,潜在经营风险增加;二是风险调查和防灾防损严重滞后。多数公司对保费的重视程度超过查勘,防损也仅限于向管理部门支付一定的防损费用,而没有真正投入人力物力对潜在风险进行有效的排查和消除,风险防范流于形式。

(6)运行机制落后,恶性竞争依然存在。

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并没有随着保险业改革开放的深入而改变。他们仍然与高收费竞争,并依靠来促进他们的业务。为赢得支持实现事实上的垄断,各公司不断抬高展业成本,导致该领域出现坐收保费、截留保费、虚报营业费用等违法行为,极大影响了保险业声誉,助长了,增加了展业成本,影响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7)缺乏强有力的支持。

我国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近年来,高风险行业的非公企业大量涌现,员工权益难以保障。相当多的保险公司也认为在高风险行业发展雇主责任险是 "费力不讨好 "。因此,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意外险保费计划,将雇主责任险人为做成意外险,或者干脆选择退出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险种的发展。

四、有关国家和地区推行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政策的比较

(1)相关国家和地区实施的雇主责任保险的几种主要类型。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企业雇主责任险的发展完全不同。在许多国家,雇主责任保险是一项普及率很高的强制保险业务,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和雇主造成的损害。;或者将无过错风险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为了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通常会要求煤矿开采、电力运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购买这种保险。

早在19世纪末,英、法、德等国就开始承认职业危害原则,并确立了 "雇主 无过失责任和 "无过失补偿对工人来说,就是雇主 在:为工人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任。如果发生事故,即使雇主和

企业没有过错,但只要确实造成了劳动者的人身伤害,用人单位和企业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是职业伤害保险或工伤赔偿制度。这一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两种::雇主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在雇主那里有两种情况 美国的责任保险制度。一个是:的受害者本人。而其家属直接向雇主索赔,雇主工伤赔偿在一些国家由雇主个人行使,由雇主 团体(如雇主 协会或雇主 联合会)。第二,雇主为雇员提供保险。;职业伤害风险。在:,这些雇主只能通过向私人保险公司投保来获得保险。这类保险公司收取工伤保险费,通常是根据各企业或行业领域的工伤事故情况或根据工作风险程度收取,保险费可能相差很大。例如,在:和美国,雇主被要求为他们的雇员投保。;职业(工伤)风险,并根据不同风险缴纳保险费。

高风险行业雇主责任保险相关问题高风险行业雇主责任保险相关问题有哪些 15 期间 使用 法律百科 第1张

在实行雇主责任保险制度的国家,保险性质主要是商业保险,可分为三种:。

a雇主自愿参加保险,没有法律要求,如阿根廷、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和。

b相关法律规定雇主必须为某些风险较大的行业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国家,如马来西亚、乌拉圭、萨尔瓦多和哥斯达黎加。

C.相关法律规定所有雇主必须缴纳保险费的国家,如意大利、澳大利亚、芬兰和新加坡。

在许多国家,雇主责任保险制度往往与社会保险制度并存,有些国家还将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作为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例如,英国《1969年雇主责任保险》规定: "英国的每个雇主都应对其在英国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害负责,并向授权的保险公司购买责任保险,有力地推动了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在美国,除了少数几个州,其他州的法律都规定劳动报酬是强制性的。这就给用人单位带来了责任风险,用人单位必须想办法转移这种风险。用人单位可以自我保护,参加国家劳动补偿基金,更多的是向保险公司申请劳动补偿保险和雇主责任险。

(2)相关国家和地区实施雇主责任保险的特点。

1.它有着悠久的历史。雇主 美国的责任保险也可以说是西方最早的责任保险。首先出现的是英国的雇主责任保险。1880年,雇主 英国颁布的《责任法》规定,当雇员因经营过失受到伤害时,雇主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同年,美国责任保险公司成立。甚至像印度一样,工人和农民。;补偿法早在1924年就开始实施,这是一个完整的雇主责任制。印度 美国独立后,于1948年建立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1952年开始实施国家保险法。

2.强制性的。在当今许多国家,雇主责任保险早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强制保险业务。穿过强制经营者购买商业雇主责任险以保障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许多国家通过强制用人单位投保这一保险,帮助解决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经济后顾之忧,同时投保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转嫁安全事故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和压力,从而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恢复生产,谋求发展;此外,从员工 s的观点,因为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主要是对受伤员工的直接赔偿,他们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不需要支付一分钱。

3.与工伤社会保险紧密结合。在许多国家,雇主 责任保险制度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并存。;工伤保险待遇,最终完全过渡到用人单位实施 责任保险。比如日本允许雇主在获得工伤赔偿后通过诉讼追究侵权责任,以弥补赔偿不足。从国际发展来看,工伤保险是从早期的雇主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然而,雇主责任保险在分散企业风险和保护员工方面存在局限性。;利益。因此,目前许多国家在具体实施时往往将两者结合起来。如德国、英国、俄罗斯等工伤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两种制度并存,规定如果工伤事故是由雇主 严重违反安全条例,雇主应被罚款并支付给受伤的雇员或其家属;同时,它还加强了雇主在事故预防、职业康复和残疾工人再就业方面的责任。

4.覆盖面广。有关部门提供的一份文件显示,在欧洲一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30%左右,而在美国,这一比例高达45%以上,雇主责任险的比例相当高。即使在,2003年财产保险的直接业务保费为185.1亿港元,其中雇主责任险达到43.4亿港元,占比23.4%。从保障对象看,许多国家的雇主责任险不仅适用于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还适用于其他各种社会群体,覆盖范围非常广泛;从保障程度来看,这些国家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是由雇主和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赔偿不仅取决于每月工资,还取决于赔偿限额,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了员工的权益,从而形成了广泛的覆盖面。当然,这也和这些国家强制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做法有关。

动词 (v:风险事故发生频率高,相对常见。二是风险事故造成的危害更大,社会影响更广。三是赔偿责任重,责任人往往难以独自承担。第四,被保险人经常有 "逆向选择amp行为。

(1)商业实体

市场化运作要求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的经营主体商业化,即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经营。具体操作可分为以下两种:。

1 .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管理。

选择一个:,每个商业保险公司都会经营高风险行业的雇主责任险。即以不盈不亏为原则,制定统一条款和基本费率,审批保险公司经营资格。这种保险是单独管理和核算的。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具体由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定损,赔付。

方案二::的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以共保的形式运作。由或行业协会牵头,各保险公司自愿参与。在共保制度下,可以成立高风险行业雇主责任险专项开发小组,负责制定高风险行业雇主责任险的条款和费率。各公司按事先约定的固定份额分摊保费、赔款及相关费用。

利弊:一方面,高风险行业的雇主责任险可以促进保险公司相关保险业务的发展,实现整体业务规模的增长,并可能带来利润的增加。相关高风险企业也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更全面的服务和优惠的价格。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可以促进其创新产品和提高服务水平,最终受益的是相关高风险企业及其员工。另一方面,各保险公司自行承保,使得风险单位分散在不同的保险主体,没有数量保障,不能更好地体现保险大数定律,风险发生的频率不稳定,导致收益不稳定。

2.成立专业的保险公司独家经营。

选择:由出资的专业保险公司,该公司为非营利性企业,专门为高风险行业的雇主提供强制责任保险。可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国家财政出资,也可以吸引大型煤矿、建筑、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企业成为专业保险公司的股东。

方案二:由各保险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相关专业保险公司。由于其商业性质,应允许有一定程度的利润,利润应按出资企业中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和安监部门将牵头组织,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网络优势。在煤矿等高风险企业较多的省份,可以考虑设立分公司,在其他省份设立代表处。

优缺点一方面,:专门从事高风险行业的雇主责任险,大量同质风险集中,保险产品的运作符合大数定律。专项风险管理能力强,服务更专业化,防灾防损工作更有针对性,可对投保的高风险企业进行安全设计、管理和检查。另一方面,专业化的保险公司产品相对单一,资本总额有限,导致抗风险能力低,财务状况不稳定。

(二),强创新环节和手段

保险公司作为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的经营者,只接受企业投保,不具备对高危企业强制投保的功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强制保险的实施和监督。根据各管理部门介绍的高危企业生产经营流程,监管可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

一个是物质。预控。即在高危企业开业审批和企业年检中,将投保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作为必备条件之一。

二是事中检验。安全监管局要将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作为日常检查验收的一项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高危企业进行安全监管时,也要检查企业的参与情况。

第三是事后惩罚。当高危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特别是有人员伤亡时,如果用人单位 s高危行业责任险不及时投保或续保,企业将受到严厉处罚,企业负责人也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为保证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的公益性,体现不盈不亏的经营原则,应负责组织研究制定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设计合理的保险条款,计算科学的费率标准。同时,在条款设计和费率确定中应体现效率和公平原则。

首先,合理设计保险条款,规避道德风险。一是要科学确定赔偿责任限额,既要满足高危企业和遇险员工的基本保障需求,又要考虑投保企业的支付能力。二是需要强调高风险企业提供的名单内的保险责任,发生人员流动时企业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第三,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其已经指出安全隐患,企业没有整改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只承担部分赔偿。

其次,实施费率差异化,推进风险管理。保险公司要根据不同高风险企业的类别、风险程度、安全生产状况、风险管理状况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或者设置一些费率调整因素。对风险管理好、事故率下降的煤矿企业,降低费率,对风险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事故率上升的煤矿企业,提高费率。利用费率调节的杠杆,激励高危企业搞好安全生产,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实现社会管理的功能。

(4)、抵押(或担保基金)制度的风险。

财政部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布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术语 "抵押贷款风险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在其专用账户中存储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具体存储金额,根据煤矿企业批准(设计)或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并根据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产量、安全程度评价等相关因素,在相应的分级区间内确定60万元至600万元不等的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金额。对于相关高风险企业,可以参照煤矿企业设计风险抵押金。

但是,目前风险抵押金的资金使用效率比较低,具体操作手段比较单一,不能实现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的功能,存在一定的情况有限。因此,可以尝试将抵押风险制度与强制保险制度相结合,拓展抵押风险制度的内容和功能。比如借鉴强制保险的经验,高风险行业雇主责任险的保费包含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的风险抵押金(或保障基金),这部分保费定期转入单独的基金账户。这笔资金可以委托专业的保险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运作,实现保值增值。该基金不仅可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还可用于隐患治理、环境保护和资源枯竭后的企业转型和职工安置。甚至可以用于奖励一定时间内未发生事故的高危企业,鼓励高危企业主动加强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

加快江苏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发展的建议

(1)加强宣传,培养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一是引导全省主流媒体及时、客观报道高危行业的灾害事故,提高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水平,尤其是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二是引导企业正确认识和充分估计面临的风险,树立风险转移意识。三是各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党和对保险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普及保险基础知识,宣传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不断提高公众对保险的认识。;通过案例宣传和正反典型教育,培养学生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2)加强领导,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雇主责任险。

目前我国法定保险的商业险种仅限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极少数险种。这些强制险种自实施以来,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成为众多保险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根据省的命令,在该省的煤矿和非煤矿山强制推行商业保险。企业可在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中选择一种,取得经验后尽快在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等其他高危行业推广。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高危行业主管部门严控是否参保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之一。

(3)加快产品改进,提高服务水平。

由省保监局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的要求和高风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完善商业保险的产品和费率,将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赔付金额提高到最低10万元。同时,考虑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交叉,在限制商业保险医疗保障的同时,降低费率以减轻企业负担。各保险公司应对高风险行业进行保险核算,按照微利经营原则加强风险管控,积累经验数据,及时调整费率水平;要充分利用个人优势,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和职业,积极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工伤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等。,并将不同的费率划分等级。也可以将费率与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挂钩。对安全管理好、措施得力、事故率下降、赔偿减少的企业,降低费率作为奖励,否则提高费率作为惩罚。利用费率杠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事故时,要迅速赶到现场,及时查勘,迅速理赔,帮助企业迅速恢复生产。

(4)与工伤社会保险相结合

在国外,雇主 补偿通常与强制性工伤保护制度相联系,强制性工伤保护制度的建立必须以明确的雇主补偿立法为基础。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一种高级形式,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水平和深度。;权益,使其成为一种良好的保护制度。在,雇主 美国的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其发展和完善也需要与工伤社会保险紧密结合,以工伤保险为主,用人单位为辅。;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应加强美国的责任保险,使其保险责任互补,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国工伤职工的保障水平。雇主 美国高风险行业的责任保险可以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形式,作为 "高端产品和服务;"在工伤保护领域,扩大雇主 扩大雇主责任保险业务的覆盖面。;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责任保险。这种结合也可以避免雇主 s责任险,赔偿低,无力解决伤残职工和死者遗属的长期困难和职业康复待遇,工作量大,工作时间长,员工 缺乏及时的保护。

(五)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省级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对高风险行业参与商业保险进行调查、监督、协调和规范。一是督促高风险企业及时足额投保,纠正有法不依、投保面不广、保险经济补偿功能无法充分发挥的现象;二是要为所有保险主体建立平等竞争平台,防止少数保险公司垄断,保护投保人利益;第三,规范保险公司的续保费用、缴费比例和缴费,杜绝暗中回扣,防止;四是规范竞争手段,倡导服务竞争和品牌竞争,防止同行诋毁,树立保险业正面形象。

(六)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目前,《煤炭法》第44条规定 "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工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法》新华网。

[1]参见《保险报》,2007年6月1日。

[②]参见《齐鲁晚报》,2007年8月13日。

[③]参见《深圳商报》,2007年2月28日。

[4]参见网站 《金融时报》,200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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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见《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9月13日。

[7]数据来自《 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9月13日。

[8]来自Z Ryan的数据。《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 《对湖南省煤矿和非煤矿山高危行业开展雇主责任保险的调查与思考》,2007年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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