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 3
[受理法院]:让胡路区法院;;大庆市法院【判决类型】:民事【审判程序】:一审【判决时间】:2005年8月18日【判决名称】:(2005)琼民子楚字第125号【案件来源】:最高 美国法院公报[案例摘要]: (1)第一1。判决名称:大庆市让胡路区。2.案由:动物损害赔偿纠纷。3.诉讼双方原告:肖成德,汉族,大庆市农民,住XX。委托代理人:肖【案文】:(一)第一部分
1.判决书字号:让胡路区 大庆市法院(2005)让民初字第125号
2.案由:动物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肖某,汉族,大庆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肖吉*,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哲坚,大庆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刘,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农民。
4.审级:一审。
5.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
司法机关:让胡路区检察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重阳;法官:潘卫东;代理法官:于晓华。
(2)诉状
1.原故事说:2004年10月26日,我拜访了我的亲戚 家,刚进他们的院子。遇到被告时,我也是来院里送煤气罐的,牵着自己的一条大狗。当那只狗看见我时,它向我扑来。因为我不能。;当时我躲闪不及,摔倒在地上。当被告看到它时,他把我从地上捡起来,并把我送到我的亲戚家。;回家。在亲戚的护送下回到家,感觉腰椎疼痛难忍。几天后,我仍然没有 不会好转的。家人发现被告与我一起到大庆市第四医院就诊,被诊断为 "第四腰椎压缩性骨折在医院旁边。住院17天,医药费3616.80元,50元花了17天,护理费850元,车费390元。经大庆市中级法院司法诉讼证据鉴定中心鉴定;;s法院定为9级伤残,我多次协商被告解决赔偿问题,被告无诚意,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3616.80元、护理费850元、交通费390元、司法鉴定费565元、伤残补助金6021.60元,共计11434.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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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辩称我送煤气罐牵狗是真的,但不像原告说的那样。我不 我不知道原告是怎么倒在地上的。我有邻居和王给当时的煤气罐为证。另外,我的狗很温顺,从来不咬人。因此,我不。;不同意承担原告 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事实和证据
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6日上午,原告拜访了他的亲戚 回家。被告去找原告 的亲属 医院把煤气罐送到王兴华,并带来了一条大狗。被告在与他人交谈时,发现身后的原告摔倒在地,于是被告主动将原告扶到其亲属 回家。原告被亲属送回家后,感到腰椎疼痛难忍。同年11月1日,由家属和被告送至大庆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在医院诊断为第四腰椎压缩性骨折,医疗费3616.80元,护理费850元(护理17天,每天按50元计算),交通费390元。原告 被大庆市中级法院司法诉讼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美国法院。对此,被告没有对鉴定提出异议。根据原告 s计算伤残赔偿金,应为6021.60元,共计赔偿11434.40元。现原告以多次与被告和解无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四五年前患脑血栓,行走缓慢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大庆市第四医院的医药费。证明住院17天花费3616.80元。
2.护送证明。用来证明索要陪护费的依据。
3.出院证明。证明原告。;受伤后的住院和恢复。
4.成本列表。证明住院17天花费的医疗费用金额。
5.运输账单。住院期间交通费证明,390元。
6.大庆市中级法院司法诉讼鉴定中心鉴定;;美国法院。证明原告 s的伤情为九级伤残。
此外,被告向法院申请了王兴华和曹华的调查笔录。
这份笔录可以证明,原告摔倒的那天,被告送罐头的时候带了一条大狗,狗没有拴。
(四)判案理由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 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证说,该伤口是因躲避被告的狗而造成的。;被告否认了这一点。鉴于被告带狗送罐头,在日常生活中,人怕狗,被告饲养的狗体型较大,增加了原告 他害怕他的狗,并因腿脚不便而摔倒。虽然被告声称狗没有 t导致原告摔倒在地,他没有 t在庭审中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他应对本次纠纷承担主要责任(70%)。原告在本次纠纷前患有脑血栓,行动迟缓。鉴于被告 的狗不能 t躲闪不及摔倒在地,他受了伤,其中也有他自身的因素。因此,原告在本次纠纷中也应承担次要责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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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最后结论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依照最高检察院《《民法通则》法》第119条、第127条和第4条第5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s法院省:
被告人刘支付原告肖成德赔偿金8004.08元(其中医疗费3616.80元、护理费850元、交通费390元、司法鉴定费565元、伤残津贴6021.60元,共计11434.40元,被告承担70%)。该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一次性支付。
案件受理费468元,原告承担138元,被告承担330元。
(6)解释
本案是一起动物致害案件,是动物致害侵权诉讼中的特殊案件。在传统的案件处理中,动物通常会导致人 的直接伤害。本案不同的是,被告带来的大狗并没有咬原告,但原告没见过小牛那么大的狗,以为是狼。所以因为害怕,再加上他脑血栓,走路慢,腿脚不灵活,在后退的过程中摔倒,造成腰椎。根据被告 据我所知,我带来的狗没有。;t咬原告,伤害是我自己造成的。我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对此,合议庭认为,虽然原告 s的伤不是狗咬造成的,是被告带来的狗直接造成的,因为普通的看门狗在农村生活中很常见,像被告带来的大狗,平日很少见。此外, 对狗的恐惧是本能,被告 s狗不拴,所以对动物的管理有漏洞。我们认为原告的主要原因是的摔倒是因为害怕躲闪。被告是狗的直接管理人。根据《证据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证明自己有罪的举证责任的受伤不是由于害怕狗造成的,也不能证明原告有过错。否则,它应该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当然,原告 其年龄较大,身体动作不灵活也是其受伤的原因之一,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是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应提供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的证据,而被告应提供原告 是她的错。现原告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害后果。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但可以证明相关的前提事实。法院运用事实推理的方法得出被告所带的狗导致原告摔倒受伤的结果事实。虽然这种假设可以 如果没有达到100%的确定性,就满足了初步证据的要求。没有提到原告。;的过错,被告认定被告对其携带的大型犬疏于管理,与原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的伤害。因此,被告 的侵权成立,原告 美国的经济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进一步阅读
肖成德诉刘动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赔偿范围
动物造成损害的赔偿金额
原文链接:https://zazhiba.com.cn/post/144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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